前男友要告我 - 生活
By Joseph
at 2009-11-24T00:00
at 2009-11-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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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的手機是前男友辦給我的(亞太網內**免費),我跟他分手那陣子他都還有打這隻號碼找我。
後來跟他鬧翻了,他好像去辦停話,但事實上我也不清楚,因為我後來也就沒有再用那隻手機,手機我就收了起來。
前陣子他說我如果不把那隻手機寄還他他就要告我,還說他去警察局備案遺失了,所以我就把手機寄去還給他。
現在他又不甘心說我沒有繳電話費他要告我侵佔跟盜用,請問我現在到底該怎麼辦?
就算我去繳了電話費他還是會提告
他不是那種會善罷甘休的人
請以((法律角度))解決我的問題
感謝!!!
後來跟他鬧翻了,他好像去辦停話,但事實上我也不清楚,因為我後來也就沒有再用那隻手機,手機我就收了起來。
前陣子他說我如果不把那隻手機寄還他他就要告我,還說他去警察局備案遺失了,所以我就把手機寄去還給他。
現在他又不甘心說我沒有繳電話費他要告我侵佔跟盜用,請問我現在到底該怎麼辦?
就算我去繳了電話費他還是會提告
他不是那種會善罷甘休的人
請以((法律角度))解決我的問題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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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Yuri
at 2009-11-27T02:15
at 2009-11-27T02:15
他這樣有誣告的嫌疑喔..手機他明明就知道在你那邊也是他送給你的。
現在他又不甘心說我沒有繳電話費他要告我侵佔跟盜用,請問我現在到底該怎麼辦?
他是告不成的。
就算我去繳了電話費他還是會提告
他不是那種會善罷甘休的人
反問你他能告你什麼,不要被他再打擾你的生活了,你目前處理的方式就是不要理他,他現在的行為只是無賴的行為也顯示出他沒有任何的法律常識。
刑法: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
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他繼續這麼無賴的話,你在家我即時,我會幫你一起對付這種人。因為照你所說他目前的行為還不構成刑責。
2009-12-05 22:57:10 補充:
是有..誣告的嫌疑,舉證上的問題。依發問者描述,看不出有到恐嚇的構成要件。
By Hardy
at 2009-11-26T23:04
at 2009-11-26T23:04
又 他行為是否構成 騷擾 威脅 恐嚇 呢 ?
By Erin
at 2009-11-26T03:12
at 2009-11-26T03:12
By Adele
at 2009-11-26T22:01
at 2009-11-26T22:01
他要告你侵佔跟盜用不見得會成立,你倒是可以反告他誣告順便要求賠償.
侵佔跟盜用不是他說了算的,還要經過法院的調查審理,還要原告與被告發生事情的使末源由,他的目的只是讓你寢食難安,搞不好還只是想利用這事情讓你再回到他的身邊而已.
By Necoo
at 2009-11-26T23:02
at 2009-11-26T23:02
從文中來看,電話號碼早就停話了
如果他是想追碩以往的電話費用
照個人觀點,應該是無法成立
檢查官跟法官都是講求證據
妳的案例中妳的前男友可以提例他在幾年幾月的某一日開辨這支電話號碼
但他要告妳侵佔與盜用,他必需要提出證據
這點他能不能提出證據?個人認為是不能
假設妳這支電話號碼使用了半年或一年以上
而他之前又都有去繳款
那麼他要如何提出這段時間遭盜用或侵佔的證明??
依常理來判斷當本人知道電話號碼遭盜用或侵佔時,本身卻不去停止掛失
不合常理
除非他手上有很有力的證據
不然他最後大概會換來污告這個下場
2009-11-24 12:51:46 補充:
依常理來判斷當本人知道電話號碼遭盜用或侵佔時,本身卻不去停止掛失
不合常理
少了一句話,更正版:依常理來判斷當本人知道電話號碼遭盜用或侵佔時,本身卻不去停止掛失仍在繼續繳費,根本不合常理
2009-11-24 13:03:44 補充:
上面那位熱心的LEEWEY誤會我的意思了
我指的不是電信公司跟妳追碩,而是妳前男友跟妳追碩
就像我回答中講的
他必需要提出為何在遭人侵佔盜用期間,而他仍在持續繳費這種不合常理的證明
By Agnes
at 2009-11-28T19:47
at 2009-11-28T19:47
要是你打的電話費用是在他跟你交往以前他說會幫你付!
後來分收又要你來出!基本上是手門本號本人要付費。因為是他自己去辦的!
而手機你也寄還給他了!只要提出佐證當時是本人親自辦的就可以!侵佔跟盜用
並不成立!而且在法院也可以跟法官說是兩情相悅!法官不會因為一個人的正詞作判斷!
2009-11-24 12:57:49 補充:
因為在法律程序上來說,並不是你幫她辦手機
在來摟下的說法:
從文中來看,電話號碼早就停話了
如果他是想追碩以往的電話費用
照個人觀點,應該是無法成立
追碩以往的電話費用:是成立的電信業者保留通話記錄是6個月或1年
2009-11-24 13:00:00 補充:
http://tw.group.knowledge.yahoo.com/1119-1119/
有空可以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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