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書店可以抄書嗎? - 省錢
By James
at 2011-04-04T02:20
at 2011-04-04T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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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ucycat (被咖啡騙了QQ)》之銘言:
: 我不想戰.... PS.我很弱 不要戰我 拜託~
我也沒有要戰 只是覺得你的論點很奇怪
: 這...只是舉例而已 就像愛情也是無價!
: 但是有人可以接受如果給我1000萬我就跟我男/女朋友分手
: (ex連續劇上一逼下一代不准結婚的情節)
: 有人的價碼可能是10億 有人可能上兆
: 這都不代表愛情有價 舉例1000元只是拿來來表示輕重而已~
: 我舉這個數字 也是覺得元PO在拿自己的道德 跟 1000元 比較時有個感覺而已
: 當然....我默默希望原PO會覺得自己的良知比1000元高
問題就在你把書本的價值量化了
如果說一本書了不起1000元 不要為了省"小錢"而違背道德良心
那我是不是可以說 Win7 旗艦版一套售價 10590 元
為了省這筆"大錢" 就該用盜版? (當然這是不對的)
: 沒錯 的確 每個人都是罪人
: 不過這不代表別人問你說這樣犯罪OK不OK
^^^^
所以你基本上已經認為抄書=犯罪了?
: 你明明知道"這不是好事" 還跟他說我不知道~
: 這樣而已....並沒有鞭他 不信你等一下看你備份的部分
大家都是讀書人
什麼是對的 我相信每個人心中自有一把尺能去衡量是非
但原po只是好奇法律對這部分有沒有規定可以或不行
你卻要從道德良知解釋說這樣做不好 這完全沒有回答到他的問題
: 我只不過少打幾個表情符號跟語尾助詞就可以被誤會成這樣
: 只能說中文真的是博大精深! 網路上的文字真的很容易誤會~
: 原PO你如果覺得我有鞭到你 我在此獻上12萬分的歉意
: 我真的沒有這個意思喔! 對不起! >"<
: 我原本真的真的真的只想寄到你的信箱不用PO版 跟你說一下你誤會我的意思了
: 但是看到這邊....我又很懶....又怕原PO誤會 所以還是選擇PO版了 Orz
: 根據我國法律 現行犯是人人都可逮捕 所以如果真的恰巧有犯到法
: 店家是不會有恐嚇取財罪/強制罪問題的
: 因為店家可以在逮捕後請警察來執行公權力
: 所以原PO 如果店家有規定請務必遵守喔! ^^
你才誤會了我的意思哩~
我只是舉例 即便店家規定不能抄書 到底有無執行依據
恐嚇取財罪/強制罪是根據這邊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705
: 如果小朋友急著上廁所又不清楚情況 問你:直接尿在路邊的水溝裡面有沒有犯法?
: 難道你會說:我不知道 一般人會說:這樣不好喔~下略N字
應該沒犯法 但社會觀感不好
但如果真的真的真的忍不住了 也只能給他尿下去了 Orz
不然能怎麼辦? 憋到尿道發炎嗎?
: 我只能說很多問題的答案並不是二元論 有很多事情都是灰色地帶
: 法律很難管到這部分 這部分真得要靠道德良知
當然 道德良知是第一步
凡事若都要訴諸法律 那這個社會的互動早就崩潰了
回過頭來說 到底是什麼東西非得要到書店抄書
我猜應該是研究所考試XX名師所撰寫的歷屆試題解答
像這種書如果年份太新 一般學校圖書館或國圖根本就還沒有上架
你是要原po如何找版友到圖書館印好寄給他?
再來 影印就不犯法嗎?
整本印 會違法 那印1/2、1/3、1/4 構不構成違法?
在著作權法的違法認定上 是沒有一定比例的標準的
------------------------------------------------------------------------------
著作權法(95.05.30.修正公布)
第四十八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管、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
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
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第五十一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
著作。
------------------------------------------------------------------------------
首先 如果印整本書
除非你是圖書館或是48條所定的機構 否則原則上都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嫌疑
再者 如果只印部分的情形 很有機會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也就是51條所定的情形)
簡單的說 如果你在圖書館內合理使用自己要的資料是合法的
但該法並未講到在書店內抄書是否可以
基本上 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 就代表它不存在違法問題
是可以依人民自由選擇做或是不做的
例如看到美女目不轉睛的盯著她的XX瞧...
法律沒禁止你做 但是你做了會讓人對你反感
不過反感卻又無能為力 只能說你沒道德、沒水準...之類的
人性是複雜與不可量化的
情理法都是人心的判斷量尺
合法 卻可能不合理或不盡人情 反之亦然
所以法律只是人與社會的某部分制約
人心的抉擇才是最終極的那一把尺
建議原 po 在書店內把它看懂 並理解算式由來
如果真的做不到 請自行判斷是否要抄書吧!
--
: 我不想戰.... PS.我很弱 不要戰我 拜託~
我也沒有要戰 只是覺得你的論點很奇怪
: 這...只是舉例而已 就像愛情也是無價!
: 但是有人可以接受如果給我1000萬我就跟我男/女朋友分手
: (ex連續劇上一逼下一代不准結婚的情節)
: 有人的價碼可能是10億 有人可能上兆
: 這都不代表愛情有價 舉例1000元只是拿來來表示輕重而已~
: 我舉這個數字 也是覺得元PO在拿自己的道德 跟 1000元 比較時有個感覺而已
: 當然....我默默希望原PO會覺得自己的良知比1000元高
問題就在你把書本的價值量化了
如果說一本書了不起1000元 不要為了省"小錢"而違背道德良心
那我是不是可以說 Win7 旗艦版一套售價 10590 元
為了省這筆"大錢" 就該用盜版? (當然這是不對的)
: 沒錯 的確 每個人都是罪人
: 不過這不代表別人問你說這樣犯罪OK不OK
^^^^
所以你基本上已經認為抄書=犯罪了?
: 你明明知道"這不是好事" 還跟他說我不知道~
: 這樣而已....並沒有鞭他 不信你等一下看你備份的部分
大家都是讀書人
什麼是對的 我相信每個人心中自有一把尺能去衡量是非
但原po只是好奇法律對這部分有沒有規定可以或不行
你卻要從道德良知解釋說這樣做不好 這完全沒有回答到他的問題
: 我只不過少打幾個表情符號跟語尾助詞就可以被誤會成這樣
: 只能說中文真的是博大精深! 網路上的文字真的很容易誤會~
: 原PO你如果覺得我有鞭到你 我在此獻上12萬分的歉意
: 我真的沒有這個意思喔! 對不起! >"<
: 我原本真的真的真的只想寄到你的信箱不用PO版 跟你說一下你誤會我的意思了
: 但是看到這邊....我又很懶....又怕原PO誤會 所以還是選擇PO版了 Orz
: 根據我國法律 現行犯是人人都可逮捕 所以如果真的恰巧有犯到法
: 店家是不會有恐嚇取財罪/強制罪問題的
: 因為店家可以在逮捕後請警察來執行公權力
: 所以原PO 如果店家有規定請務必遵守喔! ^^
你才誤會了我的意思哩~
我只是舉例 即便店家規定不能抄書 到底有無執行依據
恐嚇取財罪/強制罪是根據這邊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705
: 如果小朋友急著上廁所又不清楚情況 問你:直接尿在路邊的水溝裡面有沒有犯法?
: 難道你會說:我不知道 一般人會說:這樣不好喔~下略N字
應該沒犯法 但社會觀感不好
但如果真的真的真的忍不住了 也只能給他尿下去了 Orz
不然能怎麼辦? 憋到尿道發炎嗎?
: 我只能說很多問題的答案並不是二元論 有很多事情都是灰色地帶
: 法律很難管到這部分 這部分真得要靠道德良知
當然 道德良知是第一步
凡事若都要訴諸法律 那這個社會的互動早就崩潰了
回過頭來說 到底是什麼東西非得要到書店抄書
我猜應該是研究所考試XX名師所撰寫的歷屆試題解答
像這種書如果年份太新 一般學校圖書館或國圖根本就還沒有上架
你是要原po如何找版友到圖書館印好寄給他?
再來 影印就不犯法嗎?
整本印 會違法 那印1/2、1/3、1/4 構不構成違法?
在著作權法的違法認定上 是沒有一定比例的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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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95.05.30.修正公布)
第四十八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管、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
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
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第五十一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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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如果印整本書
除非你是圖書館或是48條所定的機構 否則原則上都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嫌疑
再者 如果只印部分的情形 很有機會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也就是51條所定的情形)
簡單的說 如果你在圖書館內合理使用自己要的資料是合法的
但該法並未講到在書店內抄書是否可以
基本上 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情 就代表它不存在違法問題
是可以依人民自由選擇做或是不做的
例如看到美女目不轉睛的盯著她的XX瞧...
法律沒禁止你做 但是你做了會讓人對你反感
不過反感卻又無能為力 只能說你沒道德、沒水準...之類的
人性是複雜與不可量化的
情理法都是人心的判斷量尺
合法 卻可能不合理或不盡人情 反之亦然
所以法律只是人與社會的某部分制約
人心的抉擇才是最終極的那一把尺
建議原 po 在書店內把它看懂 並理解算式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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