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發給年終可以申訴嗎? - 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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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過年前發3分之2的年終獎金,
剩下的3分之1要等到3月31日才要發....有點變態,
公司故意要留人所以才給人家凹3分之1年終起來,
薪資單也有寫明剩餘的年終要等到3月31日才發放,
但是沒有告知3月31日之前離值就不給,
我同事他剛好做到3月底,但是他最後兩天沒去了,
今天我去辦公室幫他帶領時,
老闆娘就說...他這兩天沒來,而且又沒做到3月底,所以不給他了。
真是一個好爛的理由,
明明就是去年辛辛苦苦上班的年終獎金,
跟這兩天沒來有什麼關西,
這樣無理的公司,有取回的機會嗎?
請賜教~~~感謝!

All Comments

Una avatarUna2006-04-01
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486744號: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營業年度」,係指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290597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發給年終獎金,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領取年終獎金之要件,故對於符合上述條件之勞工,均應發給年終獎金。 依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扣除必要費用後,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而「營業年度」依內政部的解釋令係指,1月1日至12月31日,所以只要勞工全年在職(1月1日至12月31日)且全年工作「並無過失」,公司有盈餘,扣除必要費用後,雇主就必須發給勞工年終獎金,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290597號函亦做相同的解釋。你說你們公司過年前已發3分之2的年終獎金,薪資單也有寫明剩餘的3分之1要等到3月31日才要發,則你同事3月份只因2天沒去公司,公司就不給3分之1年終獎金確實有爭議,雖然違反勞基法第29條規定,並無罰則,但仍然建議你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相信一定會有圓滿的結果。  
Aaliyah avatarAaliyah2006-04-05
同意 專家 ( 大師 5 級 )的說法~!!
Delia avatarDelia2006-04-04
沒規定要給年終..
但是你有打契約說年薪幾個月..就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