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曹興誠加入新加坡國籍!以後還能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嗎? - 生活
By James
at 2011-06-26T00:00
at 2011-06-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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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曹興誠加入新加坡國籍!
那以後他如果再選擇放棄了新加坡國籍
要再重新加入中華民國籍
那以後他還能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嗎?
相對的我們如果曾經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其他國的國籍
那以後我們放棄了那個其他國的國籍那還能再重新加入中華民國國籍嗎?
那以後他如果再選擇放棄了新加坡國籍
要再重新加入中華民國籍
那以後他還能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嗎?
相對的我們如果曾經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其他國的國籍
那以後我們放棄了那個其他國的國籍那還能再重新加入中華民國國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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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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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la
at 2011-06-27T05:23
at 2011-06-27T05:23
國籍法
第 15 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
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二、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三、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四、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17 條 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
By Yuri
at 2011-06-28T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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