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CD交換及販賣之法律問題? - 生活
By Steve
at 2007-05-31T00:00
at 2007-05-3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知道音樂CD不可出租
就我本人而言也買了很多的音樂CD
可是大多數都聽不久 . 就被我關到CD櫃裡了 .
就跟大多數人回答一樣 . 因為它只有1~2首好聽阿
但是買了又不能退貨阿 .
二手CD交換及販賣之法律問題?
所以我有一個想法 . 就是提供播放機以耳機試聽滿意在購買
但是萬一購買後 ( 3 天 內 ) 又不滿意想退貨 .
我在以他當初的購買價80~90%購回 .
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Update:
沒人有辦法回答我問題嗎?
以查閱過消保法及著作權法無我想要的答案才來知識+ 問
Update 2:
dfe728謝謝你的回答
順便回答你的問題????也是我的疑惑
幾乎現在的音樂CD及影音光碟都有以下禁言
本影音光碟僅供家庭使用,除製作人書面允可外,任何人均不得就本影音光碟內容之全部或部分聲音或影像,做重製,翻錄,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出租,等任何形式之使用,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查了很多條文
Update 3:
問 出租權
答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許多小說或錄影帶的出租店,把別人的著作,拿來出租給顧客,賺取租金,這種行為有沒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呢?
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規定享有出租權。什麼是「出租權」呢?出租權就是把著作出租給別人使用,而獲取收益的權利。出租權是著作財產權之一,要出租別人的著作,必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而受罰。
Update 4:
有一種例外的情形,是可以不必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直接出租別人所作的著作物的。著作權法特別規定,如果是經過合法的方式,而取得的著作不是錄音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同時這些著作物又屬於合法版本的話,可以不必徵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而予以出租。反過來說,如果所取得的著作物是盜版的,就不可以出租了。
這是因為合法取得著作物,自然享有該著作物的所有權,依照民法規定,對屬於自己所有的物品,本來擁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權利,應該可以出租。另一方面,對著作財產權人來說,既然已經把著作變成商品,提供市場流通,則在這個商品上的出租權就用光了,不能再主張出租權。
Update 5:
特別要再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合法取得正版著作物,是錄音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的話,還是須要先徵求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以後,才能出租,不可以直接出租。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六十條。
Update 6:
問 公開播送權
答 任何種類的著作,都享有公開播送權,意思是不管是哪一類著作的著作人,就他自己所完成的著作,享有公開播送的權利。
公開播送權也是著作權法賦與著作人的一項著作財產權。什麼叫做「公開播送」呢?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基於公眾 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 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叫做公開播送。
Update 7:
這一段話說完,一定有很多人還是弄不清楚,到底「公開播送」是什麼?其實簡單的說,就是廣播電台或者電視台,把各式各樣的著作,像語文、音樂、圖片、聲音或影像做成節目,再把節目內容變成通訊的訊號,透過無線電波或通訊電纜,把訊號傳送出去,由聽眾或觀眾打開收音機或電視機來收聽或收看,這樣就叫做「公開播送」,而這種「公開播送」並不包括網際網路的傳輸。
Update 8:
把別人播送的聲音影像,再利用以上所說的這種藉無線電波或有線電纜傳送訊號的方法,傳送給別人看,稱做再播送,也是公開播送的行為。
現代生活中,收聽廣播,收看電視已經成為大多數人每天過日子的常態了。我們經由廣播電視,來吸收各方面的資訊,豐富了日常生活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著作人的作品,大量的被公眾使用,站在保護著作人的立場,著作權法特別把公開播送權賦與著作人,讓廣播電台和電視台在以播出著作的方式賺錢的時候,必須要先取得著作人的同意,或者給付權利金,這其實是非常公平的。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Update 9:
問 公開上映權
答 在著作人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中,「公開上映權」只有「視聽著作」才可以享有,換句話說,只有視聽著作的著作人可享有公開上映的權利,所以任何人要公開上映別人的視聽著作,都要先取得著作人的同意。
所謂「公開上映」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而這裡所說的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至於公眾則指不特定或特定之多數人,凡是在家庭及家居生活以外的場所裡聚集的多數人就是公眾。
Update 10:
例如在電影院、旅館、飛機上或遊覽車上放映電影或錄影帶,或者在MTV或遊覽車上播放伴唱帶、錄影帶等,這些都是在公開的場合上映視聽著作給公眾觀看,都屬於公開上映的行為。
有些學生或老師可能曾經將自己在家裡錄的影片或自己蒐集的影片,帶到學校的視聽室給同學看,這種行為就是公開上映,應該要先取得影片著作人的同意,否則就違反著作權法了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
Update 11:
問 重製權
答 在我們的生活裡,相信很多人都影印過別人的文章,或者把電視播出的影片錄下來,不管是影印也好,錄影也好,都是把文章、影片這些著作的內容重複製作,叫做重製。
著作人對自己創作的著作,享有重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裡非常重要的一個權利,這個權利稱為重製權。由於著作人享有重製權,所以任何人要重製別人的著作,都要經過作者的同意。
重製的方法有很多,除了前面提到的影印、錄影之外,像印刷、攝影、錄音、筆錄、車繡、編織、電腦掃描或電腦列印等等,也都是一般常見的重製方法。
Update 12:
另外在戲劇、舞蹈或音樂現場演出的時候,或者是在電視、廣播播出的時候,把這些戲劇、舞蹈或音樂錄影、錄音下來,也是重製;還有依照建築模型或建築設計圖建造房屋,也屬於重製。
不過表演人的重製權,它的重製方法限於以錄音、錄影或攝影的方法重製表演。
不論用前面提到的任何一種方法重製別人的著作,都要徵求作者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著作權,一旦著作人追究起來,不但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還要負民事上的賠償責任,法律責任很重的,大家千萬要小心,不要隨便觸犯了著作權法,侵害別人的著作權。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
Update 13:
問 備用程式
答 花錢購買一套軟體,如果因為使用疏忽,或操作不當,或者不幸中了電腦病毒,造成整個程式毀損而無法使用,鐵定讓人覺得又麻煩、又心疼;這種情形,著作權法早就為大家設想過了,為此特別規定,任何人買了正版的電腦程式,都可以拷貝一份備用,不必事先徵得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要注意的是,只有合法的電腦程式,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正版軟體的所有人,才有拷貝一份備用的權利。
至於拷貝下來的備用程式,什麼時候才可以使用呢?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必須在正版程式毀損不能用的時候,才能使用;而且只限於有權拷貝的所有人自己使用,絕對不可以提供給別人用。否則,就違反著作權法了。
Update 14:
如果正版程式的所有人,把他的程式所有權讓給別人,除了已經獲得程式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之外,在讓掉程式的同時,還必須把原來拷貝的備用程式銷毀。
為什麼一定要銷毀備用程式,而不可以繼續使用呢?道理很簡單,如果我們可以繼續使用備用程式,而取得正版程式的人又照樣拷貝一份備用後,再把正版程式讓給別人,這樣一直如法炮製下去,程式的著作財產權就被拷貝備用光了,還談什麼著作權保護呢?因此,著作權法也特別配合規定,讓掉正版程式的時候,如果不銷毀所拷貝的備用程式,最高會被科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金,提醒大家要遵守法律,千萬不要因小失大,那就划不來了。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第九十六條。
Update 15:
問 百貨公司、餐廳、唱片行播放音樂、CD及錄音帶
答 當我們在百貨公司逛街購物,在餐廳用餐或到唱片行選購CD、錄音帶的時候,常常會聽到這些場所播放著優美的音樂,來製造氣氛,增添情趣,藉以招攬顧客,提高業績。這種利用別人的著作的行為,是不是著作權法所允許的呢?
Update 16:
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音樂著作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享有公開演出權。藉用視聽設備傳達音樂著作的內容,是屬於公開演出的行為,必須要取得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公開演出權。 另外,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報酬請求權,公開播放CD,雖無於事前取得CD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也不致於發生侵害公開演出的問題, 惟其著作財產權人得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
Update 17:
講到這裡,大家應該可以瞭解到,百貨公司、餐廳、唱片行等這些商店,利用錄放音機及音響設備,播放音樂給顧客欣賞,是一種公開演出的行為,應該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才合法。
希望我們今天的說明,能夠培養大家正確的著作權常識,建立使用者付費的觀念。尤其是營業行為會牽涉到公開演出音樂著作的行業,最好事先向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徵求同意,或向著作財產權人組成的著作權仲介團體預繳使用報酬,而取得公開演出音樂著作的授權,避免發生著作權的糾紛。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Update 18:
以上條文的總結就是
你買到的音樂CD,僅限於自己聽及在自己的家裡聽(及家人聽)
Update 19:
我只是一個想創業的人,不想違法
看到很多店家已違法,還有影帶出租店買市面販賣的影片來出租
還有複製影片出租,後台還有出租限制級影片幾乎是複製影片
就我本人而言也買了很多的音樂CD
可是大多數都聽不久 . 就被我關到CD櫃裡了 .
就跟大多數人回答一樣 . 因為它只有1~2首好聽阿
但是買了又不能退貨阿 .
二手CD交換及販賣之法律問題?
所以我有一個想法 . 就是提供播放機以耳機試聽滿意在購買
但是萬一購買後 ( 3 天 內 ) 又不滿意想退貨 .
我在以他當初的購買價80~90%購回 .
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Update:
沒人有辦法回答我問題嗎?
以查閱過消保法及著作權法無我想要的答案才來知識+ 問
Update 2:
dfe728謝謝你的回答
順便回答你的問題????也是我的疑惑
幾乎現在的音樂CD及影音光碟都有以下禁言
本影音光碟僅供家庭使用,除製作人書面允可外,任何人均不得就本影音光碟內容之全部或部分聲音或影像,做重製,翻錄,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出租,等任何形式之使用,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查了很多條文
Update 3:
問 出租權
答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許多小說或錄影帶的出租店,把別人的著作,拿來出租給顧客,賺取租金,這種行為有沒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呢?
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規定享有出租權。什麼是「出租權」呢?出租權就是把著作出租給別人使用,而獲取收益的權利。出租權是著作財產權之一,要出租別人的著作,必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而受罰。
Update 4:
有一種例外的情形,是可以不必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直接出租別人所作的著作物的。著作權法特別規定,如果是經過合法的方式,而取得的著作不是錄音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同時這些著作物又屬於合法版本的話,可以不必徵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而予以出租。反過來說,如果所取得的著作物是盜版的,就不可以出租了。
這是因為合法取得著作物,自然享有該著作物的所有權,依照民法規定,對屬於自己所有的物品,本來擁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的權利,應該可以出租。另一方面,對著作財產權人來說,既然已經把著作變成商品,提供市場流通,則在這個商品上的出租權就用光了,不能再主張出租權。
Update 5:
特別要再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合法取得正版著作物,是錄音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的話,還是須要先徵求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以後,才能出租,不可以直接出租。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六十條。
Update 6:
問 公開播送權
答 任何種類的著作,都享有公開播送權,意思是不管是哪一類著作的著作人,就他自己所完成的著作,享有公開播送的權利。
公開播送權也是著作權法賦與著作人的一項著作財產權。什麼叫做「公開播送」呢?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基於公眾 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 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叫做公開播送。
Update 7:
這一段話說完,一定有很多人還是弄不清楚,到底「公開播送」是什麼?其實簡單的說,就是廣播電台或者電視台,把各式各樣的著作,像語文、音樂、圖片、聲音或影像做成節目,再把節目內容變成通訊的訊號,透過無線電波或通訊電纜,把訊號傳送出去,由聽眾或觀眾打開收音機或電視機來收聽或收看,這樣就叫做「公開播送」,而這種「公開播送」並不包括網際網路的傳輸。
Update 8:
把別人播送的聲音影像,再利用以上所說的這種藉無線電波或有線電纜傳送訊號的方法,傳送給別人看,稱做再播送,也是公開播送的行為。
現代生活中,收聽廣播,收看電視已經成為大多數人每天過日子的常態了。我們經由廣播電視,來吸收各方面的資訊,豐富了日常生活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著作人的作品,大量的被公眾使用,站在保護著作人的立場,著作權法特別把公開播送權賦與著作人,讓廣播電台和電視台在以播出著作的方式賺錢的時候,必須要先取得著作人的同意,或者給付權利金,這其實是非常公平的。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Update 9:
問 公開上映權
答 在著作人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中,「公開上映權」只有「視聽著作」才可以享有,換句話說,只有視聽著作的著作人可享有公開上映的權利,所以任何人要公開上映別人的視聽著作,都要先取得著作人的同意。
所謂「公開上映」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而這裡所說的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至於公眾則指不特定或特定之多數人,凡是在家庭及家居生活以外的場所裡聚集的多數人就是公眾。
Update 10:
例如在電影院、旅館、飛機上或遊覽車上放映電影或錄影帶,或者在MTV或遊覽車上播放伴唱帶、錄影帶等,這些都是在公開的場合上映視聽著作給公眾觀看,都屬於公開上映的行為。
有些學生或老師可能曾經將自己在家裡錄的影片或自己蒐集的影片,帶到學校的視聽室給同學看,這種行為就是公開上映,應該要先取得影片著作人的同意,否則就違反著作權法了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
Update 11:
問 重製權
答 在我們的生活裡,相信很多人都影印過別人的文章,或者把電視播出的影片錄下來,不管是影印也好,錄影也好,都是把文章、影片這些著作的內容重複製作,叫做重製。
著作人對自己創作的著作,享有重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裡非常重要的一個權利,這個權利稱為重製權。由於著作人享有重製權,所以任何人要重製別人的著作,都要經過作者的同意。
重製的方法有很多,除了前面提到的影印、錄影之外,像印刷、攝影、錄音、筆錄、車繡、編織、電腦掃描或電腦列印等等,也都是一般常見的重製方法。
Update 12:
另外在戲劇、舞蹈或音樂現場演出的時候,或者是在電視、廣播播出的時候,把這些戲劇、舞蹈或音樂錄影、錄音下來,也是重製;還有依照建築模型或建築設計圖建造房屋,也屬於重製。
不過表演人的重製權,它的重製方法限於以錄音、錄影或攝影的方法重製表演。
不論用前面提到的任何一種方法重製別人的著作,都要徵求作者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著作權,一旦著作人追究起來,不但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還要負民事上的賠償責任,法律責任很重的,大家千萬要小心,不要隨便觸犯了著作權法,侵害別人的著作權。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
Update 13:
問 備用程式
答 花錢購買一套軟體,如果因為使用疏忽,或操作不當,或者不幸中了電腦病毒,造成整個程式毀損而無法使用,鐵定讓人覺得又麻煩、又心疼;這種情形,著作權法早就為大家設想過了,為此特別規定,任何人買了正版的電腦程式,都可以拷貝一份備用,不必事先徵得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要注意的是,只有合法的電腦程式,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正版軟體的所有人,才有拷貝一份備用的權利。
至於拷貝下來的備用程式,什麼時候才可以使用呢?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必須在正版程式毀損不能用的時候,才能使用;而且只限於有權拷貝的所有人自己使用,絕對不可以提供給別人用。否則,就違反著作權法了。
Update 14:
如果正版程式的所有人,把他的程式所有權讓給別人,除了已經獲得程式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之外,在讓掉程式的同時,還必須把原來拷貝的備用程式銷毀。
為什麼一定要銷毀備用程式,而不可以繼續使用呢?道理很簡單,如果我們可以繼續使用備用程式,而取得正版程式的人又照樣拷貝一份備用後,再把正版程式讓給別人,這樣一直如法炮製下去,程式的著作財產權就被拷貝備用光了,還談什麼著作權保護呢?因此,著作權法也特別配合規定,讓掉正版程式的時候,如果不銷毀所拷貝的備用程式,最高會被科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金,提醒大家要遵守法律,千萬不要因小失大,那就划不來了。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第九十六條。
Update 15:
問 百貨公司、餐廳、唱片行播放音樂、CD及錄音帶
答 當我們在百貨公司逛街購物,在餐廳用餐或到唱片行選購CD、錄音帶的時候,常常會聽到這些場所播放著優美的音樂,來製造氣氛,增添情趣,藉以招攬顧客,提高業績。這種利用別人的著作的行為,是不是著作權法所允許的呢?
Update 16:
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音樂著作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享有公開演出權。藉用視聽設備傳達音樂著作的內容,是屬於公開演出的行為,必須要取得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公開演出權。 另外,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報酬請求權,公開播放CD,雖無於事前取得CD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也不致於發生侵害公開演出的問題, 惟其著作財產權人得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
Update 17:
講到這裡,大家應該可以瞭解到,百貨公司、餐廳、唱片行等這些商店,利用錄放音機及音響設備,播放音樂給顧客欣賞,是一種公開演出的行為,應該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才合法。
希望我們今天的說明,能夠培養大家正確的著作權常識,建立使用者付費的觀念。尤其是營業行為會牽涉到公開演出音樂著作的行業,最好事先向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徵求同意,或向著作財產權人組成的著作權仲介團體預繳使用報酬,而取得公開演出音樂著作的授權,避免發生著作權的糾紛。
【相關法條】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Update 18:
以上條文的總結就是
你買到的音樂CD,僅限於自己聽及在自己的家裡聽(及家人聽)
Update 19:
我只是一個想創業的人,不想違法
看到很多店家已違法,還有影帶出租店買市面販賣的影片來出租
還有複製影片出租,後台還有出租限制級影片幾乎是複製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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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All Comments
By Sandy
at 2007-06-04T10:03
at 2007-06-04T10:03
所有權不是包含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嗎??????
民法
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可能是 在法令限制範圍以外 是啊 在濤聲中呼喚你的名字 而你的名字已在千帆之外 ^_^
但是 我還是覺得怪怪的 畢竟 判斷國家財富的標準是 國民可以享用的財貨與服務
硬要人家付出高價買 而不能用低價租 這是厚製造商 薄消費者 是讓國民可以享受的財貨與服務變少啊 ^_^
你的想法粉聰明 對 以附買回代租 ^_^
民法 買回
第 379 條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
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抑或者是試驗買賣 I AM NOT VERY SURE
第 384 條 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
第 385 條 試驗買賣之出賣人,有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脱法行為 以迂迴的手段 規避強制或禁止規定 是你要規避--不能出租--的禁止規定
無效的意思是 法律不讓該法律行為照你們心中的法效意思而實現
裁判字號: 20年上第 202 號
要 旨: 販賣煙土,為現行刑法所禁止,則其債權債務之關係自無從發生。
對 他的意思就是 你--不--可以循債權債務關係 主張自己的權利 ex: 買方不可以主張煙土的瑕疵擔保 他沒有這樣的權利 法律不會賦予他主張煙土的瑕疵擔保的權利 不保護之
不過
假設你是賣煙土方 你可不可以主張不當得利 而追討自己交付出去的煙土 這一點 我一向很好奇
^_^
其實煙土是違禁物 是會沒收的啦 ^_^ 但若不是違禁物呢??????
何況 你若是買方 不可以主張瑕疵擔保 但是可否主張不當得利 以向賣方討回自己的錢 我不確定 但是據說可以 大概可以 ( 這樣的權利卻還是保護的!!!!!!!!!!!!!!!!!!!!!!!!! Surprise!!!!!!!!!!!!!!!!!!!!!!!!!!!!!!!!!! )
第 113 條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上文用煙土來比喻你的情形 連我自己( 又名愛的自己 )都覺得不倫不類 ^_^
更何況 你跟你的顧客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對 不管有效無效 就你跟你的顧客而言 都頗有保障
實物都在你們手中 你們心中的願望(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事實上是實現了 法律不承認其(你們心中的願望)有效 管見以為那是另一回事 ^_^ ^_^ ^_^ ^_^ ^_^ ^_^
......不 我不知道你這樣做合不合法 但我認為 你的腦袋很靈活
^_^
還有 頗為可能的是 你會有觸犯刑法的問題吧 ??????
即便不論刑法或上面我所強調的有無有效的問題
你還有可能 相當可能 會有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巨額的 )或行政罰鍰( 俗稱取締規定乎?????? )等等
對 再問一下
音樂CD 真的不能出租嗎??????
你要問我私的意見 我認為可以出租 但是不該盜錄 當然 我不是行政立法司法之 one of them
出租 可以使人民不至於付高價去買 是享受到更多財貨及服務 增加國家的財富
不可以盜錄 保障了生產者的誘因 我們才會有更多新歌好歌可以聽 可以享用 以免殺雞取卵 ^_^
2007-06-11 07:38:50 補充:
請容我問個傻問題
:
你是唱片公司派來的嗎??????
^_^
2007-06-12 14:36:52 補充:
不好意思 對不起 我誤會您了 特此致歉
我認為你的腦袋相當靈活 相當相當靈活
比我一些死記死背的研究生同學 強多了啊 ^_^
加油
祝您
生意興隆通四海 財源廣進達三江
2007-06-13 09:58:40 補充:
不好意思 我幫不上你的忙......
By Poppy
at 2007-06-03T15:14
at 2007-06-03T15:14
1.加上證據的引證,但是如何推翻別人的證據/引證,又是另一門等牽扯到刑民法問題,舉證責任要清楚就可以透過法律訴訟確保自身利益實務見解是損害賠償,
至於刑民法問題 ? 方面有很多可以用,但是要看你們的問題過程出在哪裡 ?
..合法後屬於商標法特別刑法。
2.現在很 多業者及 廠商及個人以 商標分類 亂告。
3.商標法有規定要實施 民法物 權 編 才能 合乎法律程序。
2011-11-05 23:22:42 補充:
1.尋找法律證據.其實這當中有許多法律問題有待釐清.舉證責任要清楚就可以透過法律訴訟確保自身利益實務見解是,至於刑民法問題 ? 方面有很多可以用,但是要看你們的問題過程出在哪裡 ?.違反商標法 防拷措施法律科技??電腦程式 著作權的 程式 轉換 組合而成 模組化合成. 的電..模組化合成 包含現在 你所看到的.畫面..等等包含視訊 證據的引證,但是如何推翻別人的證據引證 因法律就.[舉證的責任],在於如何證明有[標示商品]?. 另一門等牽扯到 刑民法問題,舉證責任 要清楚就可以透過法律 確保自身利益實務見解 是,至於刑民法問題.
By Donna
at 2007-05-31T10:30
at 2007-05-31T10:30
音樂CD和影片DVD都是可購買的,
但還是不懂為什麼只有影片可供出租...
現在盜版猖狂或許就是因為像我這種沒什麼摳摳的人
想聽好歌
偏偏一張專輯就要300up
如果同時想聽好幾位不同的歌手
就窮到只能吃吐司了
連泡麵都沒得吃= =
更別說現在物價持續上漲
所以可以燒的自己燒來聽還比較快
怎麼抓也抓不完
如果音樂出租真的可行的話
會不會賺錢 是不知道
只知道 我會先搶著光顧就是了
2008-06-04 16:12:41 補充:
那這家也算是違法的嗎?
http://easy.sina.com.tw/news/article_newsid-7114.h...
By Annie
at 2007-06-01T16:11
at 2007-06-01T16:11
表面上看是這樣 但是實際上看
管見以為
:
不一定有厚到製造商......因為價格若高 又不讓租 人家就不一定買了啊 對 若其他條件不變 需求量就低了
是否有厚到 要看價格彈性吧
看他賣出的量乘以價格 高價低量 低量高價 其總營收是多少 還要扣掉成本費用等等 最後淨利是多少
此外 大家買不起又很需要的話 就有可能去偷 去盜錄 當然這是犯法的 ^_^
所以 他查盜錄才那麼急迫 呵呵 ^_^
By Thomas
at 2007-06-02T00:06
at 2007-06-02T00:06
是否有法律上有這樣相關的條文
不知道電話就有104查號台問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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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七年級生應該知道的事
By 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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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05-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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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認為應如何親近孩子,並給予正確的人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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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05-31T00:00
at 2007-05-31T00:00
做父母的其實不免望子成龍,望女成鳳…
然而至今社會現實的壓力
造成許多家庭因而必須選擇雙薪家庭
不免也因此會疏忽小� ...
不信主的人,會不會因為,聖經的一句話自殺?
By Wallis
at 2007-05-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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