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3要件!勇消移樹遭撞死 竟不算殉職 - 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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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abella
at 2015-09-02T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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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uyunrui (屏東東永裴)》之銘言:
: 蘋果日報
: 不符3要件!勇消移樹遭撞死 竟不算殉職
: 這不是因公殉職,什麼才叫因公殉職?
: 今日出刊的《蘋果》報導,屏東滿州消防分隊小隊長陳信宏(48歲)在蘇迪勒颱風來襲時
: ,出勤到民宅滅火,返隊途中發現路樹傾倒,他擔心深夜影響行車安全,熱心下車移除路
: 樹,不幸遭酒駕的鄭科明當場撞死,日前消防署指陳信宏不符合因公殉職3要件,駁回屏
: 東縣政府的因公殉職申請案。
: 縣長潘孟安昨表示:「這不是因公殉職,什麼才叫因公殉職?這不是陳一人問題,是對救
: 難警消人員榮譽與精神的維護。」面對外界批評聲浪,消防署昨午改口說,消防署已與屏
: 縣府達成共識,配合《撫卹法》相關規定,函送銓敘部審定,共同爭取小隊長陳信宏從優
: 撫卹。(胡治言/綜合報導)
: 【消防署認定】陳信宏不符因公殉職3要件
: 1、非危難事故,必須遭遇危難事故的事實
: 2、無死亡危險,須明知該現場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
: 無從預先排除其死亡的危險可能因素
: 3、沒奮不顧身,必須奮不顧身執行任務而殉職
: 資料來源:消防署公文
: http://goo.gl/7Xmis3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90001

第 5 條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
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因公死亡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第一款人員任職滿十五年
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計。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之因公死亡,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交
通違規行為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依前條規定給卹。
第一項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審查機制及前項交通違規行為之範圍,
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每次新聞都搞得很聳動,其實爭的都只是加發趴數 25-->50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90002

第 5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冒險犯難,指遭遇危難事故,執行搶救任務
時,明知該災難現場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
預先排除其死亡之可能因素,仍奮不顧身,於災難現場執行搶救任務而殉
職者。所稱戰地殉職,指在戰地交戰時,因執行職務或支援作戰任務而死
亡者。
前項所稱災難現場,指危難事故或執行搶救任務之事發地區。

第 6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應於執
行職務或在辦公場所執行公務期間,遭受暴力、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所生意外或危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第 7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應於公務人員經
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或代表機關參加活動,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
或參加活動,返回辦公場所或居住處所止之期間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遭受暴力、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所生意
外或危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因執行公差任務,遭受感染,引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罹患疾
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5

第 36 條
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
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二、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
項第一款情形,其遺族現仍支領年撫卹金者,其年撫卹金之給與,自修正
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加發撫卹金標準,在不重領原則下,比照退休金加發標準發
給。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撫卹金
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撫卹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第 36-1 條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問金;全殘廢者
,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死亡
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發給慰問金之二倍。
前項因公範圍與慰問金發給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
定之。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或在執
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
養至大學畢業為止。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
項情形者,其子女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教養。
前二項之教養對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6
第 17 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殉
職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
亡。
二、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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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屏東

All Comments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15-09-02T19:34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31
182 改認定殉職了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15-09-03T02:39
推 條文補充

防登革熱疫情擴散 屏東購快篩劑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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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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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15-09-01T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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