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新聞的瓦斯行 - 桃園中壢
By Oliver
at 2014-01-22T21:45
at 2014-01-22T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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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eolive (bee)》之銘言:
: 純粹提醒小心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121/318077.htm?from=fb_et_news
: 原文網址: 瓦斯超過2個月日罰1元!老闆娘:要賠償請告到法院
: 可以從照片很清楚看到是怡豐瓦斯行
: 估狗後 可以知道在楊梅永美路的
: 也就是在埔心火車站旁邊
: 只能說換一家吧..埔心也不是只有這家瓦斯行
: 這家瓦斯行的價錢也不是最便宜的...
各位中壢板的鄉民,大家好:
文長,慎入,已抱有被噓文的覺悟。
我想了很久,我還是覺得想要PO出來。我是這家瓦斯行的子女,這篇我不想說什麼挽回客
戶的話,單單純純只想和大家分享另外一種角度。我從小看著爸媽(對,你沒看錯,我媽
也會扛上肩頭瓦斯,不過因為她年紀大了,越來越只能用小拖車拖著瓦斯,不是只有我爸
會扛)挨家挨戶的送瓦斯,從我小時候隨著跟我爸媽的車到處送貨,我就知道從客戶的言
談中,透露出對送瓦斯付出勞力的工作的鄙視與輕薄。這種羞恥感曾一度讓我覺得我害怕
讓同學知道我是送瓦斯人家的小孩。生意人家的小孩,尤其是男生,多多少少得分擔些家
裡的訂單。國中到高中求學時的假日,除非考試,或著那段期間有請到工人,不然我是要
回家幫忙扛瓦斯的。知道我家裡狀況的朋友,也都知道我因此很難找。我常聽到客戶在不
知道我身分時說「好手好腳,為什麼要去扛瓦斯?」、或是聽到客戶告誡小孩「你看看,
以後不讀書就是這樣扛瓦斯!」諸如此類,不勝枚舉,我初始聽到覺得憤怒,久而久之也
轉化成要求自己要是個能文能武助力。現在的我是個律師,說來慚愧,卻還是一直要求他
們不要做這個惹民眾嫌不要離自己家近太危險、又社會地位低的職業。現在只能用我的專
業去維護他們興趣最低程度去為他們說話。
自家中三姐弟開始陸續工作起,從早期經營瓦斯行是為了維生為目的,現在已經變的
不是很必要了,所以家中自95年時左右,常為了要不要結束營業或頂讓一事,戰的不可開
交。爸爸是個負責的男人兼天生勞碌命,現在已經65歲了,他把過去賺來的錢又投入繼續
買新的鋼瓶,三姐弟(包括我)則主張,結束營業,要他們去過退休後的生活隨心所欲。媽
則屬中間,偏向爸立場一些。「你們要我收起來,我要坐著老人癡呆嗎?你們有時間陪我
嗎?我可以做少一點,但是可不可以不要逼我賣掉?我對這家瓦斯行已經有感情了。」家裡
沒有再請任何的工人,所有訂單都是我爸媽親自去送的。在拗不過他們的情形下,每逢天
氣冷的大月,我仍不忍心看著他們頂著寒風送貨,乖乖的週末回家報到加減幫他們送貨。
我們家瓦斯行早在95年就開始購置新鋼瓶,是埔心地區最先開始的業者。關於經營理念上
,爸媽很盡責、在相關法令修改前即自行主動淘汰舊鋼瓶、購置新鋼瓶。不因新鋼瓶可能
因某客戶不再往來而拒絕淘汰,變相降低其他業者購買鋼瓶成本而裹足不前。但是這些消
費者不想了解,也不想知道,只有價錢是唯一。只要同業看到我們的新鋼瓶,就該次以較
低價格向客戶勸說我們較便宜,就拿走了我們的新買的鋼瓶,還沒回本就結束了。個人私
心希望,因為這次報導事件,可以讓我們家生意可以減少一點(因為爸爸仍堅持要經營,
因為基於對老客戶的負責,但不會再接新客戶),但是我還是要說,我們家鋼瓶的水準,
有六成是十年內的鋼瓶,價錢自然不可能是「最」便宜,但仍在合理價位。為了讓消防法
令變動產生的檢驗期日與檢驗費用不至於拖累利潤,所以才採取分別計價方式,特別是平
常沒有在使用瓦斯,過年一到才想到拿出來和我們交換鋼瓶馬上要我們吃下檢驗費;對於
使用量少的,我們也會和客戶溝通,使用容量較小的規格,加速周轉率(但是更多客人寧
願以方便、不用叫這麼多次為由,拒絕了我們的提議)。我們家不是黑店,只是比別家更
精算成本會計,也願意向消費者公布計價標準,並沒有強迫消費者必須使用我們家的瓦斯
。即使我很明白,對於使用瓦斯較久的消費者,取得的價格必定較週轉率高的消費者來的
高,在這行是個不公開的秘密,只因為我們願意公布出來,所以備受矚目,但仍不打算更
改這個基本立場,如果這個社會這麼容不得我們的誠實而導致淘汰,我反而會感激這些報
導可以讓我父親早點休息,我也不用每逢大月週五下班趕回去幫忙。
其次,對於今天到我家等候的記者們感到抱歉,店內關門不是因為拒絕採訪,是因為沒有
請送貨師傅(也請不到),爸媽早上八點就出門約中午回店內補貨後,再出去送貨反覆直到
晚上八點。我並不期待各位鄉民能站在消費者的立場能接受這樣的說法,是因為在利害關
係對立的角度上欠缺期待可能性。只是這次我想站出來說,消費者可以選擇瓦斯行業者的
同時,瓦斯行業者應該也有權利選擇他們想服務的對象,而不是片面的由消費者一通電話
,無論多早,多晚,馬上就要煮菜、洗澡到一半幾分鐘之內送達、怎麼這麼貴、拒付過期
檢驗費、不然告你、不然換家的恐嚇電話。如果有記者朋友看到這篇,可以不用再去現場
守候了。因為現場我會請我媽把我擬的新聞稿貼出來,就不勞煩各位大記者為這小事勞心
勞力(不如去報導罷免吳育昇案吧?選罷法這部分禁止宣傳可能是有違憲的…)
怡豐煤氣有限公司新聞稿
壹、 按消費者保護法(下同)第13條第1項:「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
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及「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3條第1項:「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液化
石油氣之價格(以下簡稱氣價),價格如有變動時,乙方應於送達前告知甲方。」本公司
依該條規定,於消費者來電詢問時、送貨至消費者指定處所時,均已向消費者明示本公司
收費標準,係以送達瓦斯日起算逾二月,除按瓦斯公斤數外,每日加收新台幣(下同)一元
,為收費標準。並將該規定明文以顯著方式張貼於店內,於法並無不合。
貳、 次按該法第17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第2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台內消字第
0990821276號公告,固然預告訂定「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下稱家用定型化契約),然不僅本公司並無使用定型化契約,一般瓦斯買賣交易實務
上,亦少見有使用定型化契約之情形。對消費者而言,家用定型化契約未必對消費者均有
益處:
第一、 家用定型化契約以「繼續性供氣」契約設計為原則,此觀之家用定型化契約第3條
第2項中文字使用「終止」一詞即可知悉,並非「一次性」買賣契約。消費者一旦拒絕給
付價金,不得以其持有鋼瓶,另行向他瓦斯業者直接訂購,必須先向原瓦斯行結算鋼瓶殘
值後,再向他瓦斯行購買鋼瓶。如有違反,訂約瓦斯業者可向消費者因無權處分所致損害
請求賠償因此所受所害及所失利益。然目前交易型態,以「一次性」交易買賣為主,未交
換前之鋼瓶為消費者所有,為社會大眾之普遍認知與確信。是如消費者對原業者價格不滿
意,即鋼瓶直接向他瓦斯業者交換,得自由處分收益,並無任何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可言
。
第二、 承上,家用定型化契約為「繼續性供氣」契約設計為原則下,第五條所規範之保
證金,由業者提供消費者鋼瓶,其法律性質為「押金」,但就該鋼瓶之「租金」,並未再
特別明文。業者尚得另行規範「租金」與「氣價」合併計算為價金。其次對於「押金」,
一旦業者倒閉,對消費者而言亦有收取不回之風險;若依目前交易實務,對於買受特定鋼
瓶即屬購買費用,於其所使用期間均為其所有權。,並不產生額外租金問題,享受原先買
受特定鋼瓶檢驗期間屆至卻因交換延展之利益,並非片面俱不利於消費者。
參、 每隻鋼瓶於檢驗期限內,必須週轉率達一定次數,方能與購瓶成本平衡支出。週轉
率達一定程度,本公司始得以固定比例提撥檢驗費用以檢驗鋼瓶。加以本公司購置之鋼瓶
,可能因消費者任意因素即將原業者鋼瓶交換予他業者,喪失未來利用鋼瓶週轉之機會,
未必終其一生為本公司所用。復禁止消費者向他業者購買瓦斯交換鋼瓶不僅有違公平交易
法,且與契約自由精神有違,而顯不可採。
肆、 本公司為確保週轉率穩定,斟酌個別消費者使用鋼瓶期間長短特性、合理分配予部
分消費者間檢驗費用之分擔:
1、 顧及使用頻率較快之本公司消費者權益,不因部分消費者使用鋼瓶期間過長,致衍生
檢驗費用,轉嫁由使用頻率較快之消費者一體承擔,不考慮一體提高各容量價格方式。
2、 民事私法一般買賣關係,交易條件係由雙方當事人議定。內涵不僅涵蓋契約內容自由
,即當事人擇定之自由亦包括其中。慮及該部分消費者使用鋼瓶時間過長,於楊梅地區尚
有其他瓦斯業者可供選擇,不因本公司受有影響。
爰區分消費者使用期間及相關收費方式,並依法公告,敬請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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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純粹提醒小心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121/318077.htm?from=fb_et_news
: 原文網址: 瓦斯超過2個月日罰1元!老闆娘:要賠償請告到法院
: 可以從照片很清楚看到是怡豐瓦斯行
: 估狗後 可以知道在楊梅永美路的
: 也就是在埔心火車站旁邊
: 只能說換一家吧..埔心也不是只有這家瓦斯行
: 這家瓦斯行的價錢也不是最便宜的...
各位中壢板的鄉民,大家好:
文長,慎入,已抱有被噓文的覺悟。
我想了很久,我還是覺得想要PO出來。我是這家瓦斯行的子女,這篇我不想說什麼挽回客
戶的話,單單純純只想和大家分享另外一種角度。我從小看著爸媽(對,你沒看錯,我媽
也會扛上肩頭瓦斯,不過因為她年紀大了,越來越只能用小拖車拖著瓦斯,不是只有我爸
會扛)挨家挨戶的送瓦斯,從我小時候隨著跟我爸媽的車到處送貨,我就知道從客戶的言
談中,透露出對送瓦斯付出勞力的工作的鄙視與輕薄。這種羞恥感曾一度讓我覺得我害怕
讓同學知道我是送瓦斯人家的小孩。生意人家的小孩,尤其是男生,多多少少得分擔些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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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幫忙扛瓦斯的。知道我家裡狀況的朋友,也都知道我因此很難找。我常聽到客戶在不
知道我身分時說「好手好腳,為什麼要去扛瓦斯?」、或是聽到客戶告誡小孩「你看看,
以後不讀書就是這樣扛瓦斯!」諸如此類,不勝枚舉,我初始聽到覺得憤怒,久而久之也
轉化成要求自己要是個能文能武助力。現在的我是個律師,說來慚愧,卻還是一直要求他
們不要做這個惹民眾嫌不要離自己家近太危險、又社會地位低的職業。現在只能用我的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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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中三姐弟開始陸續工作起,從早期經營瓦斯行是為了維生為目的,現在已經變的
不是很必要了,所以家中自95年時左右,常為了要不要結束營業或頂讓一事,戰的不可開
交。爸爸是個負責的男人兼天生勞碌命,現在已經65歲了,他把過去賺來的錢又投入繼續
買新的鋼瓶,三姐弟(包括我)則主張,結束營業,要他們去過退休後的生活隨心所欲。媽
則屬中間,偏向爸立場一些。「你們要我收起來,我要坐著老人癡呆嗎?你們有時間陪我
嗎?我可以做少一點,但是可不可以不要逼我賣掉?我對這家瓦斯行已經有感情了。」家裡
沒有再請任何的工人,所有訂單都是我爸媽親自去送的。在拗不過他們的情形下,每逢天
氣冷的大月,我仍不忍心看著他們頂著寒風送貨,乖乖的週末回家報到加減幫他們送貨。
我們家瓦斯行早在95年就開始購置新鋼瓶,是埔心地區最先開始的業者。關於經營理念上
,爸媽很盡責、在相關法令修改前即自行主動淘汰舊鋼瓶、購置新鋼瓶。不因新鋼瓶可能
因某客戶不再往來而拒絕淘汰,變相降低其他業者購買鋼瓶成本而裹足不前。但是這些消
費者不想了解,也不想知道,只有價錢是唯一。只要同業看到我們的新鋼瓶,就該次以較
低價格向客戶勸說我們較便宜,就拿走了我們的新買的鋼瓶,還沒回本就結束了。個人私
心希望,因為這次報導事件,可以讓我們家生意可以減少一點(因為爸爸仍堅持要經營,
因為基於對老客戶的負責,但不會再接新客戶),但是我還是要說,我們家鋼瓶的水準,
有六成是十年內的鋼瓶,價錢自然不可能是「最」便宜,但仍在合理價位。為了讓消防法
令變動產生的檢驗期日與檢驗費用不至於拖累利潤,所以才採取分別計價方式,特別是平
常沒有在使用瓦斯,過年一到才想到拿出來和我們交換鋼瓶馬上要我們吃下檢驗費;對於
使用量少的,我們也會和客戶溝通,使用容量較小的規格,加速周轉率(但是更多客人寧
願以方便、不用叫這麼多次為由,拒絕了我們的提議)。我們家不是黑店,只是比別家更
精算成本會計,也願意向消費者公布計價標準,並沒有強迫消費者必須使用我們家的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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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在這行是個不公開的秘密,只因為我們願意公布出來,所以備受矚目,但仍不打算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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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對於今天到我家等候的記者們感到抱歉,店內關門不是因為拒絕採訪,是因為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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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八點。我並不期待各位鄉民能站在消費者的立場能接受這樣的說法,是因為在利害關
係對立的角度上欠缺期待可能性。只是這次我想站出來說,消費者可以選擇瓦斯行業者的
同時,瓦斯行業者應該也有權利選擇他們想服務的對象,而不是片面的由消費者一通電話
,無論多早,多晚,馬上就要煮菜、洗澡到一半幾分鐘之內送達、怎麼這麼貴、拒付過期
檢驗費、不然告你、不然換家的恐嚇電話。如果有記者朋友看到這篇,可以不用再去現場
守候了。因為現場我會請我媽把我擬的新聞稿貼出來,就不勞煩各位大記者為這小事勞心
勞力(不如去報導罷免吳育昇案吧?選罷法這部分禁止宣傳可能是有違憲的…)
怡豐煤氣有限公司新聞稿
壹、 按消費者保護法(下同)第13條第1項:「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
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及「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3條第1項:「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液化
石油氣之價格(以下簡稱氣價),價格如有變動時,乙方應於送達前告知甲方。」本公司
依該條規定,於消費者來電詢問時、送貨至消費者指定處所時,均已向消費者明示本公司
收費標準,係以送達瓦斯日起算逾二月,除按瓦斯公斤數外,每日加收新台幣(下同)一元
,為收費標準。並將該規定明文以顯著方式張貼於店內,於法並無不合。
貳、 次按該法第17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第2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台內消字第
0990821276號公告,固然預告訂定「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下稱家用定型化契約),然不僅本公司並無使用定型化契約,一般瓦斯買賣交易實務
上,亦少見有使用定型化契約之情形。對消費者而言,家用定型化契約未必對消費者均有
益處:
第一、 家用定型化契約以「繼續性供氣」契約設計為原則,此觀之家用定型化契約第3條
第2項中文字使用「終止」一詞即可知悉,並非「一次性」買賣契約。消費者一旦拒絕給
付價金,不得以其持有鋼瓶,另行向他瓦斯業者直接訂購,必須先向原瓦斯行結算鋼瓶殘
值後,再向他瓦斯行購買鋼瓶。如有違反,訂約瓦斯業者可向消費者因無權處分所致損害
請求賠償因此所受所害及所失利益。然目前交易型態,以「一次性」交易買賣為主,未交
換前之鋼瓶為消費者所有,為社會大眾之普遍認知與確信。是如消費者對原業者價格不滿
意,即鋼瓶直接向他瓦斯業者交換,得自由處分收益,並無任何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可言
。
第二、 承上,家用定型化契約為「繼續性供氣」契約設計為原則下,第五條所規範之保
證金,由業者提供消費者鋼瓶,其法律性質為「押金」,但就該鋼瓶之「租金」,並未再
特別明文。業者尚得另行規範「租金」與「氣價」合併計算為價金。其次對於「押金」,
一旦業者倒閉,對消費者而言亦有收取不回之風險;若依目前交易實務,對於買受特定鋼
瓶即屬購買費用,於其所使用期間均為其所有權。,並不產生額外租金問題,享受原先買
受特定鋼瓶檢驗期間屆至卻因交換延展之利益,並非片面俱不利於消費者。
參、 每隻鋼瓶於檢驗期限內,必須週轉率達一定次數,方能與購瓶成本平衡支出。週轉
率達一定程度,本公司始得以固定比例提撥檢驗費用以檢驗鋼瓶。加以本公司購置之鋼瓶
,可能因消費者任意因素即將原業者鋼瓶交換予他業者,喪失未來利用鋼瓶週轉之機會,
未必終其一生為本公司所用。復禁止消費者向他業者購買瓦斯交換鋼瓶不僅有違公平交易
法,且與契約自由精神有違,而顯不可採。
肆、 本公司為確保週轉率穩定,斟酌個別消費者使用鋼瓶期間長短特性、合理分配予部
分消費者間檢驗費用之分擔:
1、 顧及使用頻率較快之本公司消費者權益,不因部分消費者使用鋼瓶期間過長,致衍生
檢驗費用,轉嫁由使用頻率較快之消費者一體承擔,不考慮一體提高各容量價格方式。
2、 民事私法一般買賣關係,交易條件係由雙方當事人議定。內涵不僅涵蓋契約內容自由
,即當事人擇定之自由亦包括其中。慮及該部分消費者使用鋼瓶時間過長,於楊梅地區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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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1-27T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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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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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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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udri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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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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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ler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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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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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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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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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ess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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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hail H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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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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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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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ris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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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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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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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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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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