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因下班車禍工傷意外,產生勞資糾紛、及撰寫存證信函 - 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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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您抽空觀看我目前遭遇
以下我直接 誠實敘述整個 下班車禍工傷意外,所產生勞資爭議
以下日期標示為: 民國 年/月/日
100/11/25 我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申請工傷,事後約休養一個月,公司人資打來表示,因公司過年繁忙需回公司幫忙,雖然我傷還未好,需要有人幫助行走,但我立即答應100/12/26入廠,當天公司就試圖請我離職,並填寫自願性離職單,事後多次與我開會 我當然不願意。
100/12/28 與勞工保險局檢舉,事後勞保局與公司洽談結果,先讓我養病休養至痊癒後再讓我復職,休養這段期間公司資付我30%薪資
101/01/10 我主動打電話給公司人資,明確表示我以休養完畢,大致上可以自行活動不需要他人相助,並提出復職隨時可上班,公司人資表示,我不必要來公司上班,持續養傷。
101/07/09 我傷病真的好到不能在好了,聯繫公司表示我以痊癒,並把整份工傷給付相關文件(包含 收據 診斷證明 申請書)交給公司人資處理,並且表達我要回公司復職上班,公司人資方面還是請我不必上班,每個月還是支付我30%薪資,直到8月後公司暫停支付我薪資,並寄第一封 "存證信函" 內容提到
(申請傷病給付給勞保局,待勞保局回文期間,相關薪資暫時保留,勞保局回文後再作定奪,勞保局核定期間,我不得至其它公司任職,若經發現,立即終止雙方勞雇關西,並將依法訴追,決不寬貸!)
我收到此信後詳讀內容,認為合理 所以也沒有回覆公司,但我有在以電話連繫公司人資可以回公司上班,得到答案一樣 待回覆
101/10/25 我以多次連繫公司人資,表達我想盡快處理,得到答案皆是待回覆,我10/25日在次向勞保局申請 "勞資爭議調解"。
誇張的是,我在10/29日收到存證信函,上面郵戳居然是10/25日,我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的當天,這讓我覺得一定要我提出檢舉公司才願意處理。
而我擔心的是這次"存證信函" 內容大至想反咬我一口,並且誣賴,內容如下:
----------------------------------------------以下內容--------------------------------------
台瑞自XXX年X月X日起擔任本公司OOOO乙職,然台瑞於100年11月25日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至今尚未復職,休養期間已達十個月以上。
勞工保險局100年9月17日給簡字第XXXXXX號文,認定台瑞職災期間為100年11月28日起至101年5月18日止,與台瑞申請之100年11月28日至101年7月9日不符合。
經由勞保局判定,台瑞自5月18日身體已完全復原,但台瑞未主動告知且繼續享有本公司之付三成薪資至7月31日,由此可見,台瑞未盡誠信原則,故本公司提出追討自5月18日至7月31日之付三成薪資,總計XXXXX元。
依據勞工保險局101年9月17日保給簡字第XXXXX號,台瑞應自文到起即刻向本公司申請復職,本公司均未接獲台瑞正式之復職申請,已達曠職之標準,本公司即終止貴我雙方之僱傭關西,台瑞並不得再以本公司之名義對外,否則本公司將依法訴究民、刑事責任,決不寬貸,希勿自誤為禱!
----------------------------------------------------------------------------------------------------------------
以上 存證信函 我真的擔心了,內容根本就是誣賴於我,並還要我賠償金額,我已經三個多月沒收入那賠得起
想請問 以上我必須怎麼回覆此信涵,不然我真的自認倒楣 還要賠錢給公司
我是一個剛畢業的新鮮人,投入科技產業
我社會歷練不多,現在景氣這麼差,但我相信只要願意做一定找的到工作
我只是不懂,我非常想解決這件事 為何一直刁難
我是社會新鮮人 我必需工作 , 請過來人指示我一條生路
我必需如何回覆 這封不公平的 存證信函
再次感謝您 完整看完
您是過來人請幫助我
您是同樣郁到此問題的勞工朋友,彼此討論解決,希望您可以迅速處理 不要再有這樣的事
Update:
Dear 貓貓
真得很感謝妳的回覆
您提到的 勞工保險局 與 勞工局,這一點我還真的不知道!!
真的非常感謝妳。
但我是在台南科學園區上班,之前打去給各單位,牠們都推拖至"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處理,所以我是向這單位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抬頭標題"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不知道是否我是找對單位。
但讓我很害怕的一點是,我向貴單位提出 勞資爭議調解 的 當天公司就寄存證信函,這一點讓我感受到管理局是否為中立,還有我必需要如何回覆此 存證信函 ,關於聯繫通話我皆有詳細記錄下來。
Update 2:
Dear 甜甜圈 & 阿廷
非常感謝您給我意見
我了解因與果,但我因工傷發生交通事故後,公司表示過年缺人手需要幫忙,我提前進廠幫忙,但100/12/26 進廠當天公司就請我提"自願性離職單",爾後至100/12/28 這三天內當然開過許多會,但最後決定我 "自行提離職" 或 "先填預定自願性離職單 在調至其它與我所學不相干部門",這一點我真的相當錯愕,而我在100/12/28 公司確定這樣執行後,我就第一次向 管理局 檢局說明此事。
Update 3:
Dear 甜甜圈 & 阿廷
我的就醫紀錄至101/06/29,或許我後段都是在做復健,勞保局可能認為復健中可以有能力上班,所以才定下幾付至101/05/18日。
但我在101/01/10 主動打電話給公司人資,明確表示我以休養完畢,大致上可以自行活動不需要他人相助,並提出復職隨時可上班,公司人資表示,我不必要來公司上班,持續養傷直到痊癒。
公司就這樣一直拖直到07/09我受不了了,整份資料完整無缺件的"幾付申請書"直接交給人資審核後,在請人資轉交給勞保局申請,這一切都由公司轉給勞保局,這一切還有詐欺罪嗎?
這期間多次聯繫公司,是否缺件,公司表示無。
Update 4:
Dear 阿義牯 阿廷
真的很感謝給我意見,指正我錯誤之處,好險有您們提出我錯誤地方 謝謝
公司自從我請工傷後,就一直不給我回公司,當初因為信任公司表示我全部看完後再談,但我真的錯了,我應歸還5/18 到 7/19的3成薪資。
而5/18至今11/2 這段期間我白白浪費了,期間多次聯繫公司 都皆為待回覆,直到我申請 勞資爭議調解 ,公司又寄這封 "存證信涵" 信給我,我必需如何回覆此封信,不然只能變成默認
我感到勞工處於弱勢,我一直善意多次連繫公司 皆為待回覆,直到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公司挖洞給我跳 我真的很 低落
Update 5:
Dear
我是在貴司擔任 研發部助理
我想說的,我真的很熱愛這份工作,我想我因該為能力不足我被淘汰了
這份工作是我畢業後第一份工作,我也很幸運一畢業就能進入我理想的科技業
工作內容非常有挑戰性、而每時期都會接到不同案子,我常忙到晚上8~9點,就算假日也想這還在處理的案子,而跑回公司繼續作業,雖然為責任制 但相當充實。
我以為我痊癒後就可以繼續上班,但我想太好了
我因該在100/12/26 入廠後就應配合公司提出要求 離職,但那時後在過一個月就過年 我真的很難過,如果那時後答應離職就不會衍生今日後果,我也可以盡快投入下一個職場,而我浪費了一年在這邊
Update 6:
Dear 阿廷
請教一下需如何回覆此信,如在存證信函 尊稱公司 該如何表達
以下 想回覆給公司的信
101/07/09 我以將完整 工傷給付相關文件(包含 收據 診斷證明 職災傷病就診單就診記錄 申請書)交付給公司
101/09/17收到勞保局公函,公函內容表示:幾付金已發下,傷病幾付100/11/28至101/05/18,申請人或投保單位對本核定有異議,請60日內提出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
-----回覆有限文字 再往下看----
Update 7:
但我以101/01/10向公司提出復職,比勞保局核定101/05/18還早,而這等待勞保局相關回覆期間,我主動聯繫公司是否有缺件,往返傷病給付相關文件,皆由公司核定後轉寄給勞保局。
而9/17收到勞保局公函,我如何知道在5/18必須復職,而收到勞保局公函後公司也無提出異議申請,我連繫公司還是 待回覆
直到至今

All Comments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2-11-03
........經由勞保局判定,台瑞自5月18日身體已完全復原,但台瑞【未主動告知】且繼續享有本公司之付三成薪資至7月31日,由此可見,台瑞未盡誠信原則...........
我非常仔細的看了幾遍,內文相當詳盡,個人淺見分析如下:
1.你的弱點就是【未主動告知】而成了你的罩門。你想反駁,必須找出證據,證明你當初康復後,有回廠的意願。曾與公司的聯繫,有電話錄音嗎?(如有錄音,就是證據)公司人資有人願意挺身出來作證嗎?
<存證信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當時,你會利用<存證信函>以書面通知公司,今天就完全沒有這些問題了!你是否有注意到:為什麼你會收到2封公司寄給你的<存證信函>?這就是懂法律的人,處理事情的方法。具有法律效力的【已告知】
2.100/12/18你向【勞工保險局】檢舉,只走對了一扇門,另一扇非常重要的門【縣市政府勞工局】,你卻未踏入,也會影響你的權益。這兩個單位是不一樣的,各司其職,【勞保局】是指針對你的(勞保職災)這部分權益部分(尚稱完美無缺)。【勞工局】就不一樣了!其業務是依據<勞基法>保障勞工全部的權益,是全部喔!(包含勞保業務)勞資所有的糾紛調解,法律訴訟,都找【勞工局】就對了,如果當初你有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接案後15天內會通知勞資雙方開調解會議,均有紀錄(具法律效力),也就不會有今天的問題了。【勞工局】絕對都是為勞工爭取權益。(資方敗訴居多)
3.我不明白,當初檢舉時,你這兩個單位有沒有弄混了?(你文中是提到【勞保局】)
4.現在你唯一的解決之道(1)縣市政府勞工局。(勞保局不用去了)
(2)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均有分會)他們會義務協助你有關法律的一切問題。包括律師、代寫書狀、法院出庭)完全免費。
5.千萬不要病急亂投醫,亂找什麼野雞法律顧問,以免破財又消不了災!
2012-11-01 23:47:49 補充:
P.S你們公司也是相當厲害的角色,相當熟悉法律,依目前來看,他們閃得非常漂亮,從頭到尾並無違反<勞基法>。這一點,將來提起訴訟,你可能比較艱辛,還好,法官也是替勞工維護權益,(資方敗訴居多)除非遇上恐龍!
2012-11-02 15:46:29 補充:
1.南科管理局的調解案亦是有法律效力的,不過並非專業單位,處理勞資問題還是以勞工局為主要督導檢查單位。(威力強猛,資方懼怕七分)
2.將<存證信函>及對話錄音存證一併帶往勞工局(或法扶會),他們會敎你如何處理覆函。
3.即使你能復職,可預見將來工作考績會受到嚴重的影響。(勞資雙方對簿公堂,均是不歡而散)
4.你並未填寫(自願性離職單)尚有一絲絲的希望。
2012-11-02 16:03:20 補充:
5.07/09的公司將資料轉給勞保局(這是資方應辦義務)與詐欺罪完全無關。
Robert avatarRobert20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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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atha avatarAgatha201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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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3 07:59:02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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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lbert avatarGilbert201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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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2-11-05
看你詳細寫了一串的麵線
送你
第一句話「你不懂裝懂,小聰明胡搞誤大事被人資擺了一道」
第二句話「難了‧準備錢賠人吧」
證據在這裡
你說「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申請工傷,事後約休養一個月,公司人資打來表示,因公司過年繁忙需回公司幫忙,雖然我傷還未好,需要有人幫助行走,但我立即答應100/12/26入廠,當天公司就試圖請我離職,並填寫自願性離職單」
承上「因公司過年繁忙需回公司幫忙,雖然我傷還未好,需要有人幫助行走,但我立即答應100/12/26入廠」,就代表你所以你因此被人資擺了一道,被認定已經傷勢無礙
正確的處理應該依據勞基法第8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向人資催告提醒有加重傷勢之虞‧請他保證願負因此加重傷勢加重傷勢業務過失傷害責任,再予定奪。你沒有如此處理就必定把事情爭議越搞越大難以收拾
● 我處理過不少類似情況之職災爭議,都是如此解決的
2012-11-02 08:44:14 補充:
你全部的過程錯在
一、沒有繼續向公司提出【醫師診斷證明書】及【勞工保險職災傷病就診單就診記錄】、【醫療費收據】以證實你卻實無法從事勞動
二、休養一個月,公司人資表示,因公司過年繁忙需回公司幫忙,立即答應100/12/26入廠,代表你傷勢已能從事勞動,意味你是賴著不工作,跑去勞保局申訴(應該是向勞工局申訴才有效力)
三、傷癒之後,幹嘛是復職?這代表你公傷假似乎沒有向資方請准就自己休假休個夠,若有請准,應該是銷假上班‧怎會是復職?
四、你意欲自己休假休個夠,又跑去申訴,人家賭爛,當然就挖個坑給你跳進去出不來,讓你休個夠,到收到存證信函的時候,你就會知道自己想錯了
2012-11-02 08:45:25 補充:
五、趕快準備錢還人,否則會被資方主張加付利息。人家管你有錢沒錢,法院支付命令送到你家時就會知道,自己錯了
Doris avatarDoris2012-11-02
這與刁難無關...看完全文內容後,感覺純粹係個人誠信原則問題,畢竟勞保局之判斷有一定參考依據,勞保局可調閱相關就診紀錄及醫生診療紀錄及醫生意見來作為判斷準則,想必您於5月份後應該就無相關就診紀錄及醫生診療紀錄,所以勞保局才會判斷為痊癒....也才認定職災期間至5/18。
2012-11-02 01:03:00 補充:
惟您至7/9才告知已康復得以工作,與勞保局之認定有所差距,未盡告知義務而違背誠信原則,故5/18至7/9期間算是溢領薪資及無故曠職,除非您能提出相關事證加以反證勞保局判斷有誤,來加以向勞工局申訴,您確實係在7/9才康復...否則您5/18~7/9期間應告知而未告知,而從中獲得1/3薪資之利益部分,恐有違反刑法§339I詐欺罪之虞外,康復後未準時上班部分亦可推論為無故曠職,該司確實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予以解職並毋庸負擔遣散費。
2012-11-02 03:58:14 補充:
既然如此,那您應立即依照存證信函所示即刻復職,並檢附復健相關證明,告知貴司人資單位,起初並無約定何謂『痊癒』,故您待復健完畢後,才認為係『痊癒』而於7/9申請復職,非故意隱瞞未告知,也並非所謂無故曠職,至於普通傷害保險認定為不給付期間而溢領之部分你可告知並不知情,但您可跟貴司人資單位進行協商,從日後薪資中分期給付歸還,充分展現您的誠意,並於告知及協商期間全程錄音,避免日後於訴訟程序中不失作為其相關物證。
若您充分溝通,想必該司不會刻意為難,只擔心溝通不量只會衍生更多誤會。
2012-11-02 04:01:24 補充:
只擔心溝通不『量』只會衍生更多誤會...
由於輸入太快,誤將溝通不『良』輸入為溝通不『量』...為避免誤導資訊導致看不懂,特此告知更正。
2012-11-02 04:17:08 補充:
另外釐清下一個觀念,勞資紛爭,依照勞基法規定,其主管機關係『縣(市)政府』而非勞工局、勞保局,勞工局僅係代表縣市政府的專門處理勞工相關事務的一個機關罷了,若係一般勞工則係向勞工局申訴並無誤,但如係像南科、中科等,市政府有另設相關處理勞工相關事務之處所(委託南科管理局辦理)...那向南科管理局辦理亦屬無誤。
2012-11-02 14:14:37 補充:
我提出不同見解...公司回覆待回覆,應該也是等待勞保局方面相關回覆,看是否真有休養,也請勞工局協助調查看相關意外診療後給予協助判斷,是否有詐領事件等等,公司也是為求自保,而且政府機關公文往返....老實說效率非常差...光是簡單來回至少都要一星期以上,更何況勞工保險局還要再向其他機關調閱資料又要來回時間,所以該司等收到回覆後,至少都要一兩個月以上~而這封存證信函,也沒有太大意義,只是在法律上證明有對你善盡告知義務罷了,別想太多!!如果真有興趣~應找回剛進公司之熱忱~回報這段期間無法為公司效力之缺憾,公司如果看到你的誠意及努力,絕對會釋棄前嫌的!!
2012-11-02 14:21:59 補充:
存證信函無須回覆...你只要打通電話或是親自到公司展現誠意就好,除非你有其他事情要透過第三方得知並作證,才需要使用到存證信函,就像公司發存證信函,也是避免員工有耍賴機會,所以才將其中一份存根聯寄放郵局,一份放自己身上,另一份寄給你,如果以後有爭議,再調閱郵局那份來觀看....這就是存證信函之用意!!
2012-11-03 08:39:53 補充:
基本上,存證信函最主要的就是要把人、事、時、地、物及其訴求給寫出來即可,至於公司如何稱呼,基本上,如果我代表公司,就會以本司稱呼(第一人稱角度),如果對別人公司,會以貴司(第二人稱)跟該司(第三人稱)來稱呼,但你情況較為特別,既不代表公司,若以『貴司』稱呼,顯然不把公司放在心裡,故僅以『公司』略稱即可。
Iris avatarIris2012-11-03
甚麼叫因 甚麼叫果 會造成某種結果
凡是都有原因
也許你站在你的角度 你覺得你爭取都是合理的
但換成公司角度看你 很單純就是個麻煩人物
申請職災 合理 但怎和公司協調 需要彈性
當過度擴張你的權益的時候 就會引來沒算到的困擾~
人生的路很長 在年輕時發生這種事是好事 !
若能從中體悟到一些甚麼 對人生有很大幫助~
不要以負面想法去想這件事 ....
試著思考 當初是不是那個環節有改變 是不是有不一樣的後果!
另外回答你的問題
你確定是100% 回不去了 即使透過勞工局等幫助 回去公司
也是不受歡迎人物 遲早都是資遣 或是重重刁難
以人生規劃來說 再找新工作 對你未來發展會比較好
以目前最壞的打算來說 就是還他5/18 到 7/19的3成薪水
其實也合理的
反正你1/10就康復了 其實也算多領了 2 3 4 5 的1/3薪水不是嗎?
2012-11-03 12:09:54 補充:
想想清楚 自己真的要的是甚麼?
看你所說的話 都很冠冕堂皇...
如果真的熱愛這份工作 ...真的喜歡這家公司
捨不地離開 唯一作法 是親自到公司去了解狀況
彼此溝通來化解誤會 讓公司了解你的誠意
而非是尋找勞工局做管道
存證信函 你來我返
但若是有敲竹槓 或占便宜的想法
是該適可而止
看文章 字句 也知道你是有點小聰明的人
但是人外有人 天外有天
公司會用這方法 也代表也不是省油的燈!!
也許是我多想 也許你是真的想喜歡這工作!
不過我知道 你持續以這想方式與公司做溝通
只是浪費你寶貴的時間 也撈不到甚麼好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