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館處理問題的方式-要顧客自認倒楣? - 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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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vy
at 2014-05-16T20:37
at 2014-05-16T20:37
Table of Contents
推文說不清楚直接回文好了
======
遇到消費爭議 多數人都會想到消保官
但是 消保官並不是你想見就能立刻見到的
因為 消保官要處理的消費爭議那麼多種
舉凡食衣住行育樂 生老病死 都有消費的可能
也就是說 不管什麼事情都有發生消費爭議的可能性
如果都找消保官 那消保官勢必是要三百六十行行行都精通的神人
基本上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我國的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以向
『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
提出第一次申訴
當消費者提出申訴案後 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會發函給該消費行為的主管機關
由主管機關檢視該消費行為是否有問題
包括契約內容 商品標示等等
(由原po的例子是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如果發現問題 主管機關才能立即要求企業經營者改正 甚至開罰
消費者服務中心以及消保官只是監督機關 沒 有 實 質 裁 罰 的 權 力
(所以大家在看新聞的時候 鮮少看到消保官直接開罰 都是主管機關開罰)
同時 消費者服務中心也會發函給企業經營者 要求他們與消費者進行協商
(所以提出申訴時 雙方的基本資料都很重要 尤其是地址 不然公文無法寄發)
如果廠商在收到公文後15天內沒有跟消費者協商 或 消費者不滿意協商結果
消費者可以提出第二次申訴
這時候消保官才會召集雙方到縣市政府的消保官室進行協商
(如果廠商不到場 消保官可以其情節發布消費警訊
公告該廠商遇到消費爭議也不予處理 請消費者小心)
如果雙方協商仍然不成立 可以進入消費爭議調解
由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召集雙方進行
跟第二次申訴不同的是 調解成立後的結果 拿去法院認證即具有與民事判決相等地位
也就是說 具有強制力 消費者可依據成立後的協議內容要求廠商確實執行
如果調解仍然不成立 消費者可以逕行向地方法院進行消費訴訟 讓法官認定
======
說了這麼多 來點實務的內容好了
實際遇上消費爭議時該如何處理呢?
第一步:你要業者賠錢/道歉/退換貨...etc嗎?
是→請申訴
否(我只是看不爽這個不肖業者/我覺得他違法了 總之我不是要對方賠我什麼)
→請直接跟主管機關檢舉
第二步:怎麼申訴?
請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官方網站 http://www.cpc.ey.gov.tw/Default.aspx
申訴調解→線上申訴→線上申請
或者直接去找消費者服務中心去填書面申請
要注意的是
1.必須要留下您本人的真實基本資料
就算再不願意 也要把你的大名填進去 對方也要知道跟誰做買賣出了問題
以及廠商的詳細資料
尤其是地址 沒有廠商的地址絕對無法成案 因為根本找不到人
但是 消費者可以選擇要讓廠商用什麼方式聯絡你(手機 email 地址等)
2.能接受您的案件的縣市是 消費者所在縣市 或 廠商所在縣市
消費發生地雖然可以 但是如果是外縣市廠商跑去世貿參展之類的情形的話
台北市也沒有管外縣市廠商的能力 故建議不要選消費發生地
3.任何消費行為都可以申訴嗎?
答案是錯的 因為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行為必須要是最終消費
比方你買了輛計程車 你的消費目的不是為了消費 而是賺錢
所以你如果發現車有問題
這樣的行為是不能被列入消費爭議的
只能走其他的途徑(直接訴訟/找各地方政府調解委員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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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資訊 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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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消費爭議 多數人都會想到消保官
但是 消保官並不是你想見就能立刻見到的
因為 消保官要處理的消費爭議那麼多種
舉凡食衣住行育樂 生老病死 都有消費的可能
也就是說 不管什麼事情都有發生消費爭議的可能性
如果都找消保官 那消保官勢必是要三百六十行行行都精通的神人
基本上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我國的消費者保護法規定 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以向
『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
提出第一次申訴
當消費者提出申訴案後 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會發函給該消費行為的主管機關
由主管機關檢視該消費行為是否有問題
包括契約內容 商品標示等等
(由原po的例子是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如果發現問題 主管機關才能立即要求企業經營者改正 甚至開罰
消費者服務中心以及消保官只是監督機關 沒 有 實 質 裁 罰 的 權 力
(所以大家在看新聞的時候 鮮少看到消保官直接開罰 都是主管機關開罰)
同時 消費者服務中心也會發函給企業經營者 要求他們與消費者進行協商
(所以提出申訴時 雙方的基本資料都很重要 尤其是地址 不然公文無法寄發)
如果廠商在收到公文後15天內沒有跟消費者協商 或 消費者不滿意協商結果
消費者可以提出第二次申訴
這時候消保官才會召集雙方到縣市政府的消保官室進行協商
(如果廠商不到場 消保官可以其情節發布消費警訊
公告該廠商遇到消費爭議也不予處理 請消費者小心)
如果雙方協商仍然不成立 可以進入消費爭議調解
由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召集雙方進行
跟第二次申訴不同的是 調解成立後的結果 拿去法院認證即具有與民事判決相等地位
也就是說 具有強制力 消費者可依據成立後的協議內容要求廠商確實執行
如果調解仍然不成立 消費者可以逕行向地方法院進行消費訴訟 讓法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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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了這麼多 來點實務的內容好了
實際遇上消費爭議時該如何處理呢?
第一步:你要業者賠錢/道歉/退換貨...etc嗎?
是→請申訴
否(我只是看不爽這個不肖業者/我覺得他違法了 總之我不是要對方賠我什麼)
→請直接跟主管機關檢舉
第二步:怎麼申訴?
請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官方網站 http://www.cpc.ey.gov.tw/Default.aspx
申訴調解→線上申訴→線上申請
或者直接去找消費者服務中心去填書面申請
要注意的是
1.必須要留下您本人的真實基本資料
就算再不願意 也要把你的大名填進去 對方也要知道跟誰做買賣出了問題
以及廠商的詳細資料
尤其是地址 沒有廠商的地址絕對無法成案 因為根本找不到人
但是 消費者可以選擇要讓廠商用什麼方式聯絡你(手機 email 地址等)
2.能接受您的案件的縣市是 消費者所在縣市 或 廠商所在縣市
消費發生地雖然可以 但是如果是外縣市廠商跑去世貿參展之類的情形的話
台北市也沒有管外縣市廠商的能力 故建議不要選消費發生地
3.任何消費行為都可以申訴嗎?
答案是錯的 因為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行為必須要是最終消費
比方你買了輛計程車 你的消費目的不是為了消費 而是賺錢
所以你如果發現車有問題
這樣的行為是不能被列入消費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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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5-20T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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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5-23T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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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5-31T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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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6-04T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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