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反推文店家求告 - 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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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ga
at 2013-01-04T20:32

Table of Contents

為感謝之前po文,版友們提供的資訊及打氣,
所以來回報一下該案件後續結果。

如同眾版友們所述,目前結果是不起訴。

以下節錄不起訴書中的片段文字,給眾版友們參考:

商家提供之服務之優劣,本屬消費者得以評論之範圍,倘有人指摘某商家服務態度或內容
不佳,即均認為已涉刑法,無誤於箝制文字,嚴重傷害人民之言論自由。是妨害名譽與否
更應審酌被害人之受害法益及被告之言論自由,於中取得平衡,始為法之本旨。


另外,
目前網路世界壯大,BBS、論壇、討論版發展蓬勃,
大家都有可能在網路世界發表言論,
不論善意或者無心之過,都有可能不小心誤踩地雷,
因此以下也節錄另一段不起訴書中的文字:(相關敏感字眼馬賽克處理)

觀諸「*推**指愛****」一文之內容,係見聞該店提供之服務內容、態度、價位及專業度
,實則係一般消費者及網友對於商店之討論,且係依據消費見聞而為評論,並非蓄意捏造
事實或使用謾罵性、侮辱性用語,縱其評論內容之用詞遣字或有傷害被評論者主觀情感之
虞,或足令被評論者感到不快,惟尚未踰越「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前訴之文章內容
,應屬公眾可見聞並可合理評論之事項,自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阻卻違法事由而得以
免責,尚難遽吝被告負加重誹謗罪責。

提醒大家發文的同時也該注意到法律所規範的界限,
應以事實陳述,勿杜撰與事實不符之內容,
應以理性客觀之文字表達,勿使用犯罵性、侮辱性用語。


最後,
提供大家有關妨礙名譽相關的法條以供參考。
希望大家日後能以我為戒,勿逞一時情緒抒發,而落得需奔波法院之苦。
刑法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阻卻違法事由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509 號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
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
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
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
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
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
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
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
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
者,科予不同之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
則尚無違背。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
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
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
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
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
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
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
生牴觸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
屬本件解釋範圍。


※ 引述《walilagan (哇哩勒)》之銘言:
: 去年剛到花蓮時,曾經有一次不愉快的消費經驗,
: 所以在相關版po了反推文,
: 結果近期收到自稱店家的人要求刪文,否則將提告.....
: 想請問,有人遇過類似po反推文,結果被店家提告的類似經驗嗎????
: 另,有板友可以幫忙提供,或者推薦免費的法律諮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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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花蓮

All Comments

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13-01-05T14:35
推 恭喜!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13-01-06T08:38
指甲那篇嗎?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13-01-07T02:41
這本來就是浪費司法資源 法官檢察官有多少這種案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13-01-07T20:44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13-01-08T14:47
推,不然以後誰還敢寫反推文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13-01-09T08:49
話說這店家根本就是搞笑...不念書還想告人...

花蓮翰品酒店之婚宴喫美食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3-01-04T17:57
------------------------------------------------------------------------------- 消費時間:2012年/10月 (例:2011年/08月) 餐廳名稱:花蓮翰品酒店 地  址:花蓮市永興路2號 電  話:03-8232799 官  網 ...

Nikon X Porter相機包

Carolina Franco avatar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3-01-04T12:51
※ [本文轉錄自 DC_SALE 看板 #1GvbisPJ ] 【物品內容】 Nikon X porter相機包 【交易價格】 NT$8000 【詳細說明】 購入一年,使用兩次,因為包包過大售出 【交易地區】 花蓮/面交,全國/宅配(免運) 【照片網址】 http://www.wretch.cc ...

好好吃之手工現做水煎包-明昇早餐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13-01-04T08:36
------------------------------------------------------------------------------- 消費時間:2012年12月 (例:2011年/08月) 餐廳名稱:明昇早餐 地  址:花蓮市府前路73號 電  話:03-8222348 營業時間:0 ...

地震!!!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13-01-04T02:09
可以發地震文嗎XDD 希望那麼晚了還能首PO 顆顆 好可怕 - ...

市公所等單位前往中山(市八)市場進行清道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3-01-04T01:17
http://www.poja.com.tw/news/life/2013-01-03/4635.html 時間:2013-01-03 17:56:26 來源:花蓮市公所 作者:楊均濰 (洄瀾網) 位於中山地下道旁的中山公有市場(市八市場),由於周邊流動攤商長年佔用道路營 業,造成每到下午車潮尖峰時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