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l的法律效力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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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發生的事,以下用乙簡稱:
甲公司用mail與我朋友約定在一段時間完成一個任務,但是由於中間發生一些狀況(個人認為雙方均有delay到),導致案子無法準時達成,且延宕數月~~現在如果甲方說要解約,該mail可用來約束或提告乙方嗎?
甲乙雙方怎麼做最好?
PS.中間甲方並未支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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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m avatarLiam2009-05-25
謹代表政府採購及生活法律知識團答覆您
版主可先參考知識+的文章,連結如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由於e-mail的約束力薄弱,按民法94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而相對人了解時已生效力,故必須舉證證明雙方有口頭約定意思表示,譬如說甲乙雙方於mail中有討論到案情及執行方式等等,再由此判斷違反口頭約定之狀況是否真實。建議甲乙雙方若能私下和解最好,走上訴訟一途對彼此都沒有好處,不但賠上律師費,本身又傷和氣傷財。
Queena avatarQueena2009-05-22
Email 只是溝通工具, 如果沒有簽訂合約的話, 很難有約束力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