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基隆市住宅家電汰換補助計畫 - 基隆
By Ethan
at 2019-04-30T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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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補助目的
基隆市政府工務處(以下簡稱本處)配合經濟部推動「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今(108)
年擴大辦理住宅部門耗能設備汰換補助,依經濟部規劃以耗電量較高之電冰箱、冷氣機為
補助品項,特訂定「108年基隆市住宅家電汰換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期能透過
汰換老舊設備,提昇能源使用效率及降低全市用電量之目的。
貳、申請期程
一、補助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至108年11月30日止。
二、補助期間:
(一)「冷氣機(冷暖氣機)」、「電冰箱」補助自107年12月7日起至申請期限內購
買本計畫補助品項。
(二)「除濕機」補助自107年6月1日起至申請期限內購買本計畫補助品項。
三、總補助金額:本計畫「冷氣機(冷暖氣機)」、「電冰箱」總補助款金額以新臺幣
玖佰貳拾肆萬元及「除濕機」總補助款金額同住商部門補助計畫除濕機項目共補助新臺幣
貳佰貳拾萬元為原則。期間屆滿前,本處得視補助款支用情形提前公告截止或延長申請期
限。
參、補助對象:申請人應為自然人,裝機使用地點應為基隆市轄內且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
業用電(住家用戶)之場所。
肆、補助品項及規定
一、補助品項:
(一)冷氣機(冷暖氣機):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冷氣機(冷暖氣機)容許耗用能源基
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1級、2級之產品。
(二)電冰箱:符合經濟部公告之「電冰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
、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1、2級產品。
(三)除濕機:符合經濟部公告之「除濕機容許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
、方法及檢查方式」,並應符合CNS12492規定,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1
級或2級之產品。
(四)本計畫補助之節能電器,限公布於節能標章全球資訊網站之產品,產品型號
可查詢: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及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
/index.aspx。
二、補助規定:
(一)每補助一台新設備須汰換既有同品項設備,並須檢具廢機回收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汰換之舊機應屬下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員會規定
之國內廢電子電器品項規格,始可提出申請:
1.冷氣機:標示額定總冷氣能力8,000仟卡/小時(kcal/h)或小於9.3kW以下之窗
型、箱型或分離式冷氣。但不包括水冷式冷、暖氣機及機動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上使用之
冷、暖氣機。
2.電冰箱:容量800公升(L)以下,使用交流電,壓縮式且兼具冷藏、冷凍功能或
電動吸收式之冰箱。
3.除濕機:額定除濕能力20公升/日以下,使用交、直流電,適用室溫範圍1℃-4
0℃之除濕機。
伍、補助金額
一、冷氣機(冷暖氣機):每台依額定冷氣能力每瓩(kW)補助新臺幣1,000元,且以新
臺幣3,000元為上限。
二、電冰箱:每台依有效內容積每公升補助新臺幣10元,且以新臺幣3,000元為上限
。
三、除濕機:依照額定除濕能力(升/日)標示,每公升/日補助新臺幣400元整,補助
金額最高不超過每台除濕機售價之1/2。
四、每一裝機使用地址,冷氣機及冰箱及除濕機補助台數不限。
陸、辦理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辦理方式:符合補助對象之申請人,可至本處提出申請,本案申請方式,說明如
下:
(一)應備文件:
1.檢具應備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經本處審核通過,將撥付補助金至申請人帳戶,
申請流程詳見流程圖。
2.申請文件得採郵寄或於上班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親送至「
基隆市政府工務處公用事業科」(地址:(20201)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3樓);以郵寄方
式寄送者,請於信封註明「108年基隆市住宅家電汰換補助計畫」,申請日期以郵戳或現
場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3.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有誤者,本處將以電話或e-mail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以
郵戳或收件日期為憑),若屆期未補正將逕行退件,補助順位將予以剔除,須重新向本處
提出申請。
4.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一律以電匯轉帳撥款(匯費於申請對象所獲得之補助款
內扣)。
5.應備文件如下:
(1)補助申請表(附件1)。
(2)申請人身分證或戶籍證明影本(附件1-1)。
(3)設備安裝地址之電費單影本(電費單日期應於補助期限內) (附件1-2)。
(4)1.統一發票正本或影本 (附件1-3):購買補助品項之統一發票正本或影本(請
攜帶發票正本供承辦人員核對,核對後即檢還申請人)。
2.發票不可有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發票中需載明受補助品項型號,若
發票未載明型號者應另檢附載明補助品項型號之出貨單或商品保證書(卡)影本(請攜帶保
證書(卡)正本供承辦人員核對,核對後即檢還申請人)。
3.發票開立日期需為補助期間且不得塗改,不論補助與否皆不退還;公告日
前購買之補助品項,若因發票遺失未能提供發票正本須檢具切結書(附件1-7)及補助品項
之廠商保證書(卡)影本(應載明廠牌及型號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核章)。
(5)1.「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附件1-4)。公告日前購買?? 之補助品項
,若因第三聯正本遺失,需向原購買店家索取「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一聯或回收業(處理
業)第二聯存根聯影本,並檢具切結書(附件1-7)。
2.因除濕機無法依廢四機回收程序進行回收,請申請人將汰換之除濕機交予環
保局或願協助回收之販賣業者進行資源回收,並檢具切結書(附件1-7)。
(6)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帳戶名稱應與申請人一致)(附件1-5)。
(7)購買補助品項之能源效率標示證明(附件1-6)。購買補助品項隨附之能源效率
標示證明(影本)或拍成照片替代,或拍攝張貼於購買補助品項上能源效率標示之照片。
(8)補助款領據 (附件1-8)。
(9)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10)其他經本處規定之文件。
註:請攜帶印鑑以便現場進行資料更正。
柒、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不予補助:
一、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二、申請人資格不符。
三、申請補助品項、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規定。
四、申請日期超過補助申請期限。
五、發票之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六、發票上未載明補助品項及未提供出貨明細。
七、經查證有囤積、轉賣之情事。
八、設置地點、機型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
九、申請數量與裝機地址空間面積使用上缺乏合理性者。
十、未依規定辦理廢機回收處理。
十一、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二、拒絕配合本處現場查核作業。
十三、其他未依本計畫辦理之情形。
十四、經本處核可補助後查證有上述事項之情形,本處得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
分補助款。
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申請表格、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申請
人應切實遵守;如經查得申請人有違反本計畫規定事項,由申請人負擔所有法律責任,本
處得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並終止其參加本計畫資格。
二、補助品項僅限裝機地址使用且汰舊設備需進行廢機回收處理,如有不實應自負一
切法律責任。
三、本處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辦理各項查驗事項。
四、補助預算額度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一位申請人獲得之補助金額時,本處得依所剩
餘額度核定補助。
五、申請人應配合本處審核之需求進行相關資料補件。
六、申請人應同意本處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
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相關資料;並同意本處後續追蹤用電情形。
七、為辦理本計畫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受補助對象個人相關
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八、本補助款均應列個人所得。
九、本計畫應備文件及內容,本處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十、倘申請補助對象為本府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
親屬等),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
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並填列「身分關係揭露表 (A、事前揭露)」且併同申請文件提交(
附件2)。
若有任何補助作業疑問,請洽詢基隆市住商部門節能汰換補助諮詢專線:(02)24272437,
或可逕自申請補助相關網站-基隆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網(http://www.kleco.com.tw)及本
府工務處處網「主題服務」(https://publicworks.klcg.gov.tw/)查閱相關資訊。
--
基隆市政府工務處(以下簡稱本處)配合經濟部推動「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今(108)
年擴大辦理住宅部門耗能設備汰換補助,依經濟部規劃以耗電量較高之電冰箱、冷氣機為
補助品項,特訂定「108年基隆市住宅家電汰換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期能透過
汰換老舊設備,提昇能源使用效率及降低全市用電量之目的。
貳、申請期程
一、補助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至108年11月30日止。
二、補助期間:
(一)「冷氣機(冷暖氣機)」、「電冰箱」補助自107年12月7日起至申請期限內購
買本計畫補助品項。
(二)「除濕機」補助自107年6月1日起至申請期限內購買本計畫補助品項。
三、總補助金額:本計畫「冷氣機(冷暖氣機)」、「電冰箱」總補助款金額以新臺幣
玖佰貳拾肆萬元及「除濕機」總補助款金額同住商部門補助計畫除濕機項目共補助新臺幣
貳佰貳拾萬元為原則。期間屆滿前,本處得視補助款支用情形提前公告截止或延長申請期
限。
參、補助對象:申請人應為自然人,裝機使用地點應為基隆市轄內且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
業用電(住家用戶)之場所。
肆、補助品項及規定
一、補助品項:
(一)冷氣機(冷暖氣機):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冷氣機(冷暖氣機)容許耗用能源基
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1級、2級之產品。
(二)電冰箱:符合經濟部公告之「電冰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
、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1、2級產品。
(三)除濕機:符合經濟部公告之「除濕機容許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
、方法及檢查方式」,並應符合CNS12492規定,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1
級或2級之產品。
(四)本計畫補助之節能電器,限公布於節能標章全球資訊網站之產品,產品型號
可查詢: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及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
/index.aspx。
二、補助規定:
(一)每補助一台新設備須汰換既有同品項設備,並須檢具廢機回收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汰換之舊機應屬下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員會規定
之國內廢電子電器品項規格,始可提出申請:
1.冷氣機:標示額定總冷氣能力8,000仟卡/小時(kcal/h)或小於9.3kW以下之窗
型、箱型或分離式冷氣。但不包括水冷式冷、暖氣機及機動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上使用之
冷、暖氣機。
2.電冰箱:容量800公升(L)以下,使用交流電,壓縮式且兼具冷藏、冷凍功能或
電動吸收式之冰箱。
3.除濕機:額定除濕能力20公升/日以下,使用交、直流電,適用室溫範圍1℃-4
0℃之除濕機。
伍、補助金額
一、冷氣機(冷暖氣機):每台依額定冷氣能力每瓩(kW)補助新臺幣1,000元,且以新
臺幣3,000元為上限。
二、電冰箱:每台依有效內容積每公升補助新臺幣10元,且以新臺幣3,000元為上限
。
三、除濕機:依照額定除濕能力(升/日)標示,每公升/日補助新臺幣400元整,補助
金額最高不超過每台除濕機售價之1/2。
四、每一裝機使用地址,冷氣機及冰箱及除濕機補助台數不限。
陸、辦理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辦理方式:符合補助對象之申請人,可至本處提出申請,本案申請方式,說明如
下:
(一)應備文件:
1.檢具應備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經本處審核通過,將撥付補助金至申請人帳戶,
申請流程詳見流程圖。
2.申請文件得採郵寄或於上班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親送至「
基隆市政府工務處公用事業科」(地址:(20201)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3樓);以郵寄方
式寄送者,請於信封註明「108年基隆市住宅家電汰換補助計畫」,申請日期以郵戳或現
場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3.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有誤者,本處將以電話或e-mail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以
郵戳或收件日期為憑),若屆期未補正將逕行退件,補助順位將予以剔除,須重新向本處
提出申請。
4.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一律以電匯轉帳撥款(匯費於申請對象所獲得之補助款
內扣)。
5.應備文件如下:
(1)補助申請表(附件1)。
(2)申請人身分證或戶籍證明影本(附件1-1)。
(3)設備安裝地址之電費單影本(電費單日期應於補助期限內) (附件1-2)。
(4)1.統一發票正本或影本 (附件1-3):購買補助品項之統一發票正本或影本(請
攜帶發票正本供承辦人員核對,核對後即檢還申請人)。
2.發票不可有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發票中需載明受補助品項型號,若
發票未載明型號者應另檢附載明補助品項型號之出貨單或商品保證書(卡)影本(請攜帶保
證書(卡)正本供承辦人員核對,核對後即檢還申請人)。
3.發票開立日期需為補助期間且不得塗改,不論補助與否皆不退還;公告日
前購買之補助品項,若因發票遺失未能提供發票正本須檢具切結書(附件1-7)及補助品項
之廠商保證書(卡)影本(應載明廠牌及型號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核章)。
(5)1.「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附件1-4)。公告日前購買?? 之補助品項
,若因第三聯正本遺失,需向原購買店家索取「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一聯或回收業(處理
業)第二聯存根聯影本,並檢具切結書(附件1-7)。
2.因除濕機無法依廢四機回收程序進行回收,請申請人將汰換之除濕機交予環
保局或願協助回收之販賣業者進行資源回收,並檢具切結書(附件1-7)。
(6)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帳戶名稱應與申請人一致)(附件1-5)。
(7)購買補助品項之能源效率標示證明(附件1-6)。購買補助品項隨附之能源效率
標示證明(影本)或拍成照片替代,或拍攝張貼於購買補助品項上能源效率標示之照片。
(8)補助款領據 (附件1-8)。
(9)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10)其他經本處規定之文件。
註:請攜帶印鑑以便現場進行資料更正。
柒、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不予補助:
一、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二、申請人資格不符。
三、申請補助品項、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規定。
四、申請日期超過補助申請期限。
五、發票之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六、發票上未載明補助品項及未提供出貨明細。
七、經查證有囤積、轉賣之情事。
八、設置地點、機型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
九、申請數量與裝機地址空間面積使用上缺乏合理性者。
十、未依規定辦理廢機回收處理。
十一、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二、拒絕配合本處現場查核作業。
十三、其他未依本計畫辦理之情形。
十四、經本處核可補助後查證有上述事項之情形,本處得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
分補助款。
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申請表格、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申請
人應切實遵守;如經查得申請人有違反本計畫規定事項,由申請人負擔所有法律責任,本
處得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並終止其參加本計畫資格。
二、補助品項僅限裝機地址使用且汰舊設備需進行廢機回收處理,如有不實應自負一
切法律責任。
三、本處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辦理各項查驗事項。
四、補助預算額度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一位申請人獲得之補助金額時,本處得依所剩
餘額度核定補助。
五、申請人應配合本處審核之需求進行相關資料補件。
六、申請人應同意本處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
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相關資料;並同意本處後續追蹤用電情形。
七、為辦理本計畫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受補助對象個人相關
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八、本補助款均應列個人所得。
九、本計畫應備文件及內容,本處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十、倘申請補助對象為本府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
親屬等),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
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並填列「身分關係揭露表 (A、事前揭露)」且併同申請文件提交(
附件2)。
若有任何補助作業疑問,請洽詢基隆市住商部門節能汰換補助諮詢專線:(02)24272437,
或可逕自申請補助相關網站-基隆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網(http://www.kleco.com.tw)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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