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酒駕!!!!:") - 生活Zora · 2013-07-0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酒駕屬於哪一項法律?(刑法.民法.憲法)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全文給我謝謝生活All CommentsIngrid2013-07-06★高大瑋回答★一.酒測值吐氣達0.15 就開罰.(0.15~0.24)以酒駕行政罰裁罰.二.酒測值吐氣達0.25以上(含)=>以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移送地檢署偵辦.三.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2.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Olga2013-07-02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新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業經 總統於102年6月11日公布,自102年6月13日生效;交通部與內政部亦會銜修正公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條文,並與前揭刑法修正條文於102年6月13日同步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條文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三。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修正重點如下:一、駕駛人每公升0.15至0.17毫克,勸導代替舉發。二、駕駛人每公升0.18至0.24毫克,製單舉發。三、駕駛人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製單舉發並移送法辦Related Posts金牛男到底是怎樣的一個人物啊=口=?電動車除了省錢,有真的比較省能源嗎?有點受不了~想換工作了我有可能得愛滋嗎??職訓局的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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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測值吐氣達0.15 就開罰.
(0.15~0.24)以酒駕行政罰裁罰.
二.酒測值吐氣達0.25以上(含)=>以刑法第185~3條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移送地檢署偵辦.
三.刑法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
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2.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業經 總統於102年6月11日公布,自102年6月13日生效;交通部與內政部亦會銜修正公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條文,並與前揭刑法修正條文於102年6月13日同步實施。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條文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三。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修正重點如下:
一、駕駛人每公升0.15至0.17毫克,勸導代替舉發。
二、駕駛人每公升0.18至0.24毫克,製單舉發。
三、駕駛人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製單舉發並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