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房屋租人以前房客都是好客人未發生糾紛.但去年租給剛賣屋的房客.知道他已收不少賣屋錢.心想應該不至於沒錢繳付.於99年1月初簽約租賃契約.但今年一月份到期前.房客口頭詢問因農曆新年將至.請我同意過年後再搬出.但今已三月未交租金亦避不見面.不接電話.不肯搬出.家中只留四名孩童.得知房客已把賣屋錢在酒店半年內就吃光喝光.並在99年底為辦清寒補助和妻子辦理離婚.亦無法繳付租金.經努力找房客協調.均呼籠一番不肯處理.我已於二月底至社區協調會辦理協調.但協調日對方未出席協調搬遷事宜.請問有何合法方式方法讓房客盡快搬離?
租屋糾紛房客遲不繳款不搬離 - 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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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私自換鎖或斷水斷電,否則會觸法
440~意思比較簡單~就是說在你催告下,他延遲超過2個月 你可以終止契約
422 意思是說~ 超過一年以上之租約,未經 書面 雙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基本上你之前的契約 應該是一年一簽 ,所以現在已經過一年了,如雙方未在訂定新約~你可隨時終止而不負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