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高雄讀書的學生,元月九號在便利商店外面喝酒被撞 駕駛人造勢逃逸
我當場昏迷 醫院驗血酒精達0.43 出院後到仁美派出所作筆錄 當時警察跟我說
我做的筆錄要等監察官判定後才會寄罰單 誰知道我還沒等到監察官的判定
警察那邊就先寄罰單給我 35條第1項第1款 公共危險函送 應到案日期去聽後裁決
這樣我該如何申訴??
我當場昏迷 醫院驗血酒精達0.43 出院後到仁美派出所作筆錄 當時警察跟我說
我做的筆錄要等監察官判定後才會寄罰單 誰知道我還沒等到監察官的判定
警察那邊就先寄罰單給我 35條第1項第1款 公共危險函送 應到案日期去聽後裁決
這樣我該如何申訴??
All Comments
2.血液酒精濃度 0.43....等於呼氣濃度要破2以上
已經到達不能駕駛
警察依職權 函請檢察官調查是正常
因為警察無偵查權
所以版大必須去找檢察官說明
檢察官調查完後
看依職權是否起訴 交由法官判決
以上均為正常法律程序
因為警察就是認定我駕車 上次去做筆錄我也說過了
當時那位警員說 他們只是負責作筆錄 還要等檢察官那邊的結果
罰單就先寄來 請問現在我該怎麼做才好
警察及檢察官提告您駕駛甚麼車?
1、單純喝酒無罪
2、單純喝酒被撞也無罪
3、酒後駕車無論撞人或被撞,才會涉及公共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