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樣有犯法嗎?!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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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客因為積欠我租金~合約自100年1月5日起至101年1月5日址從100年4月開始因房客繳納租金不正常!其間雖然電話聯絡及到租屋處查看都找的到人但因100年9月份起房客打來說明目前的財務狀況有問題!10月11日才能繳納房租期間有以電腦列印另定新契約備註特別條款及但書且我有寫明連帶保證人是房客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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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tin avatarKristin2011-10-28
1.根據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2.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兩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3.也就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