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土地分管協議的問題 - 生活Tracy · 2010-07-0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有與他人共有一塊地(我持分1/2,其他多人加起來1/2),現在我想與其他持有人簽分管協議來租人….請問:1.分管協議需找其他持有人”全部”簽到才有效嗎?2.無若法全部簽到,聽說我只要找其他地主其中一人就可以過半數決定全部土地的處理方式了嗎?3.分管協議若簽成,那將來我要出售時是否可以就我�生活All CommentsAnonymous2010-07-02一、以前想要對共有土地進行分管,的確是需要全體共有人協議,但是民法物權編在民國98年已有修正,將民法第820條關於共有物的管理,仿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改採多數決為之。所以,依現行民法第820條的規定,共有土地的分管協議,不再需要全體共有人都簽名同意,只要有:(1)過半數的共有��Lucy2010-07-051.分管協議需找其他持有人”全部”簽到才有效嗎?答:是2.無若法全部簽到,聽說我只要找其他地主其中一人就可以過半數決定全部土地的處理方式了嗎?答:分管契約並非可以多數決決議之,仍需全體共有人協議完成。分管契約,雖是共有物管理方式的一種,但是指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Emily2010-07-01第八百二十條(共有物之管理)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Skylar DavisLinda2010-07-03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Related Posts請教育系的同學幫忙解答教育題目~20點~手抄經典消業障有用嗎知識+的悲哀!中北旅遊地點?!有請~貓達人~貓有歸巢習性嗎?謎樣的貓咪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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