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桃園撐香港】8/17 物資募集 - 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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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到詹的問題,這個我想稍微解釋一下好了

這是國安法2-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8&flno=2-1

這是刑法115-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15-1

大家注意一下日期 刑法修改日期是早於國安法的

然後注意一下這兩個條文有非常相似的地方



今天一堆人在句號頓號那邊做討論,然後就得出不同的結果

法律為了避免這種事情 因此不論是立法還是修法

相同罪刑會直接引用另外一個法條 要解釋的時候要看引用的法條

避免同一個問題卻變成一個法條有罪一個無罪

以這個狀況來說,國安法的2-1條是引用刑法115-1

所以要看115-1的文意來做解釋



地域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


對象 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


然後這個敵對勢力是要官方認定的,目前來說就中國政府,畢竟只是暫時停戰

不然依照詹的解釋,台灣人出國消費跟慈濟救災都要抓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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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Wallis avatarWallis2019-08-17
KMT覺得這樣站在香港人民對面會有票?那就隨他玩吧!
Linda avatarLinda2019-08-21
詹根本邏輯有問題,要告就去告,別理他
Ursula avatarUrsula2019-08-24
詹說會就是會 你們這些法盲不要吵
George avatarGeorge2019-08-28
之前有人說捐款也是,詹說那是修法之前的行為@@
Emma avatarEmma2019-09-01
按註解按錯推回來
Ingrid avatarIngrid2019-09-05
幫忙補血一下。感謝釋疑
Faithe avatarFaithe2019-09-08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9-09-12
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