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露潔廣告比較不實 公平會罰好來公司40萬元 - 廣告
By Andy
at 2011-08-04T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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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186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0年8月4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3日第1030次委員會議通過,好來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來公司)於「高露潔抗敏專家」牙膏(下稱系爭商品)
比較廣告(下稱系爭廣告)上,對競爭者商品品質為不公平之比較結果,為足以影
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公平會除依同法
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好來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好來公司於系爭廣告以「我們邀請其他的敏感牙膏使用者,來比較高露
潔抗敏專家有什麼不同」為引言;接續為系爭商品與一局部打馬賽克牙膏並列之圖照
;次再出現系爭商品與打馬賽克牙膏之圖照畫面時,即同步口白「我不會再用XXX(
消音),因為我想改用高露潔,它才是真正有效」,爰足認系爭廣告係就市場上其他
抗敏感牙膏之效能所為比較。又該打馬賽克牙膏係右方以綠色矩形為底,左方以白色
矩形為底,右方下角有一排白色小字,左方白矩形上有大面積之藍色字體,經比對市
售抗敏感牙膏外觀,有「舒酸定牙膏」與之相同,通體觀察仍可辨識打馬賽克牙膏為
「舒酸定」牙膏,系爭廣告雖未載明具體或可辨識之被比較廠牌或名稱,惟其內容足
令消費者產生產品來源之聯想。
系爭廣告將系爭商品與打馬賽克牙膏並列,並同步口白「我不會再用XXX」及「因為
我想改用高露潔,它『才是』真正有效」,予人印象為系爭商品才是市場上真正有效
之抗敏感牙膏,尤其是與打馬賽克牙膏(即舒酸定牙膏)之比較。惟「舒酸定」牙膏
之主要成分為含5%之硝酸鉀成份,依衛生署研擬之「一般牙膏得標示之詞句表」揭示
,得標示「幫助緩解敏感性牙齒的疼痛」及「減低敏感性牙齒疼痛」,即亦屬「真正
有效」。系爭廣告僅主觀就系爭商品使用新的pro-Argin™ 科技,可達舒緩敏感牙齒
酸痛之商品優越為陳述,復積極表示「我不會再用XXX」及「因為我想改用高露潔,
它『才是』真正有效」,及刻意將系爭商品與競爭對手「舒酸定」牙膏施以馬賽克處
理後並列,已足使消費者產生系爭商品『才是』市場上真正有效之抗敏感牙膏,其他
或舒酸定牙膏並非真正有效之聯想,而有引起消費者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已違反
效能競爭的原則,顯有違公平競爭之商業倫理,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核屬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2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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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0年8月4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8月3日第1030次委員會議通過,好來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來公司)於「高露潔抗敏專家」牙膏(下稱系爭商品)
比較廣告(下稱系爭廣告)上,對競爭者商品品質為不公平之比較結果,為足以影
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公平會除依同法
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好來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好來公司於系爭廣告以「我們邀請其他的敏感牙膏使用者,來比較高露
潔抗敏專家有什麼不同」為引言;接續為系爭商品與一局部打馬賽克牙膏並列之圖照
;次再出現系爭商品與打馬賽克牙膏之圖照畫面時,即同步口白「我不會再用XXX(
消音),因為我想改用高露潔,它才是真正有效」,爰足認系爭廣告係就市場上其他
抗敏感牙膏之效能所為比較。又該打馬賽克牙膏係右方以綠色矩形為底,左方以白色
矩形為底,右方下角有一排白色小字,左方白矩形上有大面積之藍色字體,經比對市
售抗敏感牙膏外觀,有「舒酸定牙膏」與之相同,通體觀察仍可辨識打馬賽克牙膏為
「舒酸定」牙膏,系爭廣告雖未載明具體或可辨識之被比較廠牌或名稱,惟其內容足
令消費者產生產品來源之聯想。
系爭廣告將系爭商品與打馬賽克牙膏並列,並同步口白「我不會再用XXX」及「因為
我想改用高露潔,它『才是』真正有效」,予人印象為系爭商品才是市場上真正有效
之抗敏感牙膏,尤其是與打馬賽克牙膏(即舒酸定牙膏)之比較。惟「舒酸定」牙膏
之主要成分為含5%之硝酸鉀成份,依衛生署研擬之「一般牙膏得標示之詞句表」揭示
,得標示「幫助緩解敏感性牙齒的疼痛」及「減低敏感性牙齒疼痛」,即亦屬「真正
有效」。系爭廣告僅主觀就系爭商品使用新的pro-Argin™ 科技,可達舒緩敏感牙齒
酸痛之商品優越為陳述,復積極表示「我不會再用XXX」及「因為我想改用高露潔,
它『才是』真正有效」,及刻意將系爭商品與競爭對手「舒酸定」牙膏施以馬賽克處
理後並列,已足使消費者產生系爭商品『才是』市場上真正有效之抗敏感牙膏,其他
或舒酸定牙膏並非真正有效之聯想,而有引起消費者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已違反
效能競爭的原則,顯有違公平競爭之商業倫理,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核屬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2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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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11-08-05T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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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8-07T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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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ristine
at 2011-09-14T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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