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集會遊行法 第二條所述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
韓如果在戶外開記者會宣揚政績或巡查市政超過三人 是否也需申請,如果沒有 能檢舉?
?
有懂法條的人能解釋一下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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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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