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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依法」開罰拒接種醫護?律師揭法條:少這4字不能罰
3.媒體來源(作者/媒體)/完整新聞內文: 媒體來源如:蘋果日報、中央社
請討論與多數高雄市民有直接關聯性的文章。高雄點請參考新聞文規定A
無完整的作者與媒體資訊 依新聞文規定 處 退文。
作者一詞定義請參閱新聞文大綱,簡單說明需吻合兩點:1.自然人 2.撰稿人或主編
蘋果新聞網2021年6月11日(王吟芳/高雄報導)
高雄市政府本月9日發出公告,要求尚未施打疫苗的醫護應造冊通報,若無法提出不能接
種疫苗的診斷證明就要開罰,衛生局並稱是「依法」公告,引發爭議。律師林石猛檢視市
府公告發現,被衛生局引為開罰依據的《傳染病防治法》70條第1項第2款,在強制民眾配
合措施中並無「接種疫苗」4字,「衛生局屆時若對拒絕接種的醫護開罰,才是違法行政
。」
為加快疫苗施打進度,高雄市政府本月9日發文給各醫院及衛生單位,要求本月15日前針
對還未施打疫苗的醫事人員進行造冊通報,並須於20日前提出不能施打的相關診斷證明,
否則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及第70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罰,依法可處3000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罰款。
消息傳出後引發議論,知名公法達人、律師林石猛則批評以此對醫護人員開罰根本於法無
據,他表示,《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課予民眾公法上的作為義務,規定:「民眾於傳染
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
措施。」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罰則在同法第7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一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
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林石猛指出,比對36條跟70條,可以發現70條的處罰構成要件明顯少了『預防接種』這一
項,可見對人體屬侵入性的預防接種疫苗行為,並沒有規定在第70條的處罰要件裡面,這
應該是立法者基於維護個人身體自主權而「有意的省略」。因此,若高雄市的醫事人員拒
絕配合預防接種COVID-19疫苗,又不提出個人不能接種疫苗的診斷證明,基於行政法上的
「處罰法定原則」,市府是不能加以處罰的,否則即屬違法。
他表示,預防接種是給付行政的一環,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所要求的善政,但善政仍須以不
侵犯人性尊嚴為界線。他建議,高雄市政府可以用獎勵替代處罰,而醫護人員未來若真的
因此被裁罰,可以循訴願、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以維護個人的身體自主權與財產權益。
4.類似新聞4小時內如果沒有增加新資訊禁發,如果有增加新資訊請依規定標示
清楚,標示規定請參照 #1S6oiFv7 (Kaohsiung),違者刪文,如若惡意者
以退文及水桶處理
備註: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退文,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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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新聞網2021年6月11日(王吟芳/高雄報導)
高雄市政府本月9日發出公告,要求尚未施打疫苗的醫護應造冊通報,若無法提出不能接
種疫苗的診斷證明就要開罰,衛生局並稱是「依法」公告,引發爭議。律師林石猛檢視市
府公告發現,被衛生局引為開罰依據的《傳染病防治法》70條第1項第2款,在強制民眾配
合措施中並無「接種疫苗」4字,「衛生局屆時若對拒絕接種的醫護開罰,才是違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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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以下罰款。
消息傳出後引發議論,知名公法達人、律師林石猛則批評以此對醫護人員開罰根本於法無
據,他表示,《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課予民眾公法上的作為義務,規定:「民眾於傳染
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
措施。」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罰則在同法第7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一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
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林石猛指出,比對36條跟70條,可以發現70條的處罰構成要件明顯少了『預防接種』這一
項,可見對人體屬侵入性的預防接種疫苗行為,並沒有規定在第70條的處罰要件裡面,這
應該是立法者基於維護個人身體自主權而「有意的省略」。因此,若高雄市的醫事人員拒
絕配合預防接種COVID-19疫苗,又不提出個人不能接種疫苗的診斷證明,基於行政法上的
「處罰法定原則」,市府是不能加以處罰的,否則即屬違法。
他表示,預防接種是給付行政的一環,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所要求的善政,但善政仍須以不
侵犯人性尊嚴為界線。他建議,高雄市政府可以用獎勵替代處罰,而醫護人員未來若真的
因此被裁罰,可以循訴願、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以維護個人的身體自主權與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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