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擺桌可收 麵攤不算竊佔 - 台北萬華

Table of Contents

程姓男子長期佔用騎樓擺攤,警方屢次開單告發仍未改善,依竊佔罪嫌送辦;但台北地檢
署認為,他只在營業時間佔用,佔有及支配的關係不具繼續性,不構成竊佔罪,最近處分
不起訴。

承辦檢察官批評警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在騎樓擺放桌椅若有妨害交通,可責
令即時停止、消除障礙或處以罰鍰,若勸導無效,可視同廢棄物依法清除,這些規定已足
夠規範佔用騎樓行為,主管機關卻捨棄這些規定不執行,動輒以違反刑罰移送檢察機關偵
辦,除徒引爭議,也未必能收實際成效。

程姓男子在台北市西寧南路騎樓地經營麵攤多年,一直將桌椅擺放在騎樓,萬華警分局員
警去年5月、11月、12月及今年3月多次開單告發,仍未見改善,上個月依刑法竊佔罪將程
送辦。

程姓男子堅稱沒竊佔騎樓犯意,強調他承租室內面積僅3坪,只能擺設煮麵攤具、冰箱及
櫥櫃,供客人使用的桌椅被迫放在騎樓,他每天歇業都會將桌椅收進店內。

檢方調查,程姓男子營業時間內將可移動的桌椅擺在騎樓,歇業時收起,並不具有繼續性
,與竊佔罪構成要件不符;況且,警方早在92年間就以竊佔罪將程送辦,獲不起訴確定。

檢方認為,警方只要落實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一定能排除路障,這些行為無
須以刑罰規範。


--

All Comments

David avatarDavid2010-06-15
重點是好吃嗎?(誤)
Agnes avatarAgnes2010-06-18
所以乖乖租店面給客人做的店家都是白癡嗎?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0-06-21
沒有阿.還是可以開單阿.檢方是說開單就好不需要另外處罰
Jacky avatarJacky2010-06-23
騎樓本來就是1F所有權狀的一部分, 為公益通行而受處分限制
Lucy avatarLucy2010-06-26
承租1F的人當然在不妨礙交通的情況下可以使用騎樓, 沒竊佔問題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0-06-28
真的妨礙到行人交通也只能開行政罰單.
Agatha avatarAgatha2010-07-01
最大原因是積分..請參考兒少法獎勵計劃..
Agatha avatarAgatha2010-07-03
我比較好奇的是像阿宗麵線那樣提供椅子給大家坐在騎樓與
Jack avatarJack2010-07-06
馬路上吃,到底有沒有違犯法規呢@@?雖然算是當地特色,不
Wallis avatarWallis2010-07-08
過說完全合法看起來好像也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