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和台灣的雙重國籍 - 生活
By Ophelia
at 2006-08-25T00:00
at 2006-08-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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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馬來西亞出生的。但是我想也擁有台灣國籍,而我沒有先天因素(即是沒有在台灣出生),有什麼辦法嗎?
謝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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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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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ly
at 2006-08-26T11:23
at 2006-08-26T11:23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
,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
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
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
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
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
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
件,亦得申請歸化。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
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
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
者,不在此限。
By Genevieve
at 2006-08-29T06:06
at 2006-08-29T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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