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亨亨大道右轉問題 - 台東
By Daph Bay
at 2020-09-09T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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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ITER (也無風雨也無晴)》之銘言:
: 前陳子剛理完車禍,直接說結論,車禍處理不是看誰對誰錯...
: #除非對方零肇事責任,不然都是有受傷最大,只要緊咬刑事過失傷害#
: 當時情況
: 我在中央4線道直行,塞車的車陣中,時速約20-30,右側一台休旅
: 一個阿伯從無紅綠燈鄉間小路衝出來,右邊休旅剛好卡到我視線所以是直接撞上去
: 因為車速不快,對方小擦傷有送醫、車子二邊都只有擦痕
: 阿伯緊咬他有受傷要告我刑事開口就要10萬
: 還好我有保險,後來交由保險全權處理,保險說賠了對方5萬
: 我問理賠員為什麼賠那麼多
: 他說這個無解,不賠的話路權雖在我
: 但無紅綠燈的主線支線肇事責任分析通常我應該會佔2-3成
: 那怕只有1成,就是有受傷最大,對方咬死要告刑事就只能給錢和解
: 刑事和民事是分開的,刑事沒有所謂你肇責少就無罪這種東西
: 一但有罪判決就會很麻煩,所以才會很多以刑逼和獅子大開口的
: 然後理賠除了車損、醫療、不能工作損失、還有一個精神撫恤金的
: 這個就看你良心想跟對方要多少了,反正和解不要亂簽
: 要告對方刑事的話要在6個月內都可,不過還是建議最好結果就是以刑逼和
: 對方如果態度很不好的話,第一次調解就開個芭樂價和解金讓調解失敗
: 再教個小密招,這期間可以去看個心裡創傷科之類的?!
: 這都會成為你以後談判籌碼
: (因為法規有規定,目前車禍需調解失敗才能提告)
: 調解失敗就可以寄存證信,再申請第二調解
: 這樣保證對方一定會緊張,之後就看你要怎麼玩了
: 如果你說情況都是正確的話,對方肇事責任最少7成以上跑不掉
: 你妹又有受傷,稍微有點法律知識不要被唬弄騙簽合解的話
: 真的隨便你們玩,不用太擔心,該拿的(甚至不該拿的)都一定拿到
: 不過建議還是本著良心啦,不要太過火了,該拿拿就好(笑
: 小小經驗享,因為我就是這樣被玩的(雖然保險幫我出了QQ)
: 以上希望能幫到一些弱勢的,最還還是拜託不要這樣大開口玩人家!
: ※ 引述《sgj0101 (sgj0101)》之銘言:
: : 想請問台東在地人
: : 小弟我是台中人,今天我妹妹騎車在馬亨亨大道上在精城路口被一輛快車道右轉的休旅車
: : 撞到,機車幾乎全毀,聽警察說那邊快車道是可以直接右轉的?
: : 因為台中這邊快車道是禁止直接右轉,要右轉必須在上一個路口先駛入慢車道才能右轉,
: : 不知道台東是否也有同樣的規定。
: : 會特別來問主要也怕官官相護的問題,車禍發生沒多久馬上有立法委員到場關心,對造好
: : 像也是相關背景的,警察這樣說讓我覺得是在呼籠人
我也直接說結論:車禍就是看誰對誰錯。
很多人會有「受傷最大」的想法,其實是出於對路權,或者說是交通規範的不了解。
車禍的處理跟司法程序,說簡單也很簡單,說難也很難。
簡單的是,我們的交通規範其實絕大部分情況都是很細的,足以處理多數狀況;
困難的是,我們的道路硬體設施有時候會有一些法規無法完全處裡的模糊地帶...
但以原PO說的「無號誌路口」來說,其實規範是很明確的,也不存在甚麼受傷最大。
為什麼這麼說?
刑事過失的定義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應注意:法律所賦予的「注意義務」,通常是你應該遵守的交通規範
能注意:有足夠時間防止、避免結果發生
不注意:違反了前面講的注意義務
三個都成立,才會有「過失傷害/致重傷/致死」有罪的結論。
那回到這個「無號誌路口」來說,保險員講的其實就是在說「你有過失」,
所以他們才會出險賠啊~
「責任保險」的原則就是針對「被保人的責任」產生的損害來理賠,
如果是一個被保險人「完全無責」的車禍,那麼保險公司是不會賠的,
不然他們每次爭執幾成幾成是在講爽的嗎XD
為什麼說你有過失?
回到文中的敘述:
「我在中央4線道直行,塞車的車陣中,時速約20-30,右側一台休旅
一個阿伯從無紅綠燈鄉間小路衝出來,右邊休旅剛好卡到我視線所以是直接撞上去
因為車速不快,對方小擦傷有送醫、車子二邊都只有擦痕」
所以可以整理簡化成:
無號誌路口,有區分支道(鄉間小路)跟幹道,幹道車輛與支道車輛衝突。
那麼「無號誌」路口車輛,且有劃分支道跟幹道時,注意義務是甚麼?
「支道要讓幹道啊」
沒錯,這個是大家熟知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
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
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
流行駛。」
但是由於這個是無號誌路口,所以還有一個大家絕大多數都會漏掉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巧妙的就是這個「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或許有人會說「我已經減速了啊!又沒超速!而且是他要讓我欸!」
但這個「減速慢行」的程度,要求是多少呢?
根據交通部的函釋,結論是「沒有標準時速」,
一切以實際狀況判斷你有沒有「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甚麼意思?
好像有講等於沒講,但是我們的車鑑會根據這個函釋,再綜合上面兩條法規之後,
得出來的結論是:「只要發生碰撞,就代表你沒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這個沒有直接說,但是反映在鑑定實務上,標準就是:
「無號誌路口車禍,支道車輛為肇事主因;幹道車輛為肇事次因」
這結果是這樣來的,絕對不是說甚麼「不管你有沒有錯,受傷的最大」
他是有背後的理由的,
也就是「無號誌路口,不管你身處何車道,你有減速到在進入路口前可隨時停止的義務」
這合不合理?其實似乎也是依照這兩條規定而來的「判斷上的必然」
關鍵就在93條1項2款也賦予了「幹道車輛有減速至可隨時停止之速度」的義務
這根本近乎停車的要求,就是法規直接明寫的。
所以,無號誌路口的幹線車輛,沒超速就一定沒違規嗎?未必。
但是台灣的無號誌路口何其多,根本不可能要求每個路口大家都「停止再開」,
但既然法規加上交通部的解釋之下,鑑定實務是如此運作,
那麼大家在經過無號誌路口的時候,其實必須要有的認知就是「我其實在賭」。
--
|| | | 車車| █ █ψ
|| 禁 | 禁 | 車| █ █
|| 行 | 行 |︹ 車| 騎士: ██ ███
|| 機 | 機 |公 車| 我以前和你一樣是個好公民, █ █
|| 車 | 車 |車 || 直到我跨上了我的車。 █ █
|| | |︺ 車| This is 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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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陳子剛理完車禍,直接說結論,車禍處理不是看誰對誰錯...
: #除非對方零肇事責任,不然都是有受傷最大,只要緊咬刑事過失傷害#
: 當時情況
: 我在中央4線道直行,塞車的車陣中,時速約20-30,右側一台休旅
: 一個阿伯從無紅綠燈鄉間小路衝出來,右邊休旅剛好卡到我視線所以是直接撞上去
: 因為車速不快,對方小擦傷有送醫、車子二邊都只有擦痕
: 阿伯緊咬他有受傷要告我刑事開口就要10萬
: 還好我有保險,後來交由保險全權處理,保險說賠了對方5萬
: 我問理賠員為什麼賠那麼多
: 他說這個無解,不賠的話路權雖在我
: 但無紅綠燈的主線支線肇事責任分析通常我應該會佔2-3成
: 那怕只有1成,就是有受傷最大,對方咬死要告刑事就只能給錢和解
: 刑事和民事是分開的,刑事沒有所謂你肇責少就無罪這種東西
: 一但有罪判決就會很麻煩,所以才會很多以刑逼和獅子大開口的
: 然後理賠除了車損、醫療、不能工作損失、還有一個精神撫恤金的
: 這個就看你良心想跟對方要多少了,反正和解不要亂簽
: 要告對方刑事的話要在6個月內都可,不過還是建議最好結果就是以刑逼和
: 對方如果態度很不好的話,第一次調解就開個芭樂價和解金讓調解失敗
: 再教個小密招,這期間可以去看個心裡創傷科之類的?!
: 這都會成為你以後談判籌碼
: (因為法規有規定,目前車禍需調解失敗才能提告)
: 調解失敗就可以寄存證信,再申請第二調解
: 這樣保證對方一定會緊張,之後就看你要怎麼玩了
: 如果你說情況都是正確的話,對方肇事責任最少7成以上跑不掉
: 你妹又有受傷,稍微有點法律知識不要被唬弄騙簽合解的話
: 真的隨便你們玩,不用太擔心,該拿的(甚至不該拿的)都一定拿到
: 不過建議還是本著良心啦,不要太過火了,該拿拿就好(笑
: 小小經驗享,因為我就是這樣被玩的(雖然保險幫我出了QQ)
: 以上希望能幫到一些弱勢的,最還還是拜託不要這樣大開口玩人家!
: ※ 引述《sgj0101 (sgj0101)》之銘言:
: : 想請問台東在地人
: : 小弟我是台中人,今天我妹妹騎車在馬亨亨大道上在精城路口被一輛快車道右轉的休旅車
: : 撞到,機車幾乎全毀,聽警察說那邊快車道是可以直接右轉的?
: : 因為台中這邊快車道是禁止直接右轉,要右轉必須在上一個路口先駛入慢車道才能右轉,
: : 不知道台東是否也有同樣的規定。
: : 會特別來問主要也怕官官相護的問題,車禍發生沒多久馬上有立法委員到場關心,對造好
: : 像也是相關背景的,警察這樣說讓我覺得是在呼籠人
我也直接說結論:車禍就是看誰對誰錯。
很多人會有「受傷最大」的想法,其實是出於對路權,或者說是交通規範的不了解。
車禍的處理跟司法程序,說簡單也很簡單,說難也很難。
簡單的是,我們的交通規範其實絕大部分情況都是很細的,足以處理多數狀況;
困難的是,我們的道路硬體設施有時候會有一些法規無法完全處裡的模糊地帶...
但以原PO說的「無號誌路口」來說,其實規範是很明確的,也不存在甚麼受傷最大。
為什麼這麼說?
刑事過失的定義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應注意:法律所賦予的「注意義務」,通常是你應該遵守的交通規範
能注意:有足夠時間防止、避免結果發生
不注意:違反了前面講的注意義務
三個都成立,才會有「過失傷害/致重傷/致死」有罪的結論。
那回到這個「無號誌路口」來說,保險員講的其實就是在說「你有過失」,
所以他們才會出險賠啊~
「責任保險」的原則就是針對「被保人的責任」產生的損害來理賠,
如果是一個被保險人「完全無責」的車禍,那麼保險公司是不會賠的,
不然他們每次爭執幾成幾成是在講爽的嗎XD
為什麼說你有過失?
回到文中的敘述:
「我在中央4線道直行,塞車的車陣中,時速約20-30,右側一台休旅
一個阿伯從無紅綠燈鄉間小路衝出來,右邊休旅剛好卡到我視線所以是直接撞上去
因為車速不快,對方小擦傷有送醫、車子二邊都只有擦痕」
所以可以整理簡化成:
無號誌路口,有區分支道(鄉間小路)跟幹道,幹道車輛與支道車輛衝突。
那麼「無號誌」路口車輛,且有劃分支道跟幹道時,注意義務是甚麼?
「支道要讓幹道啊」
沒錯,這個是大家熟知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
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
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
流行駛。」
但是由於這個是無號誌路口,所以還有一個大家絕大多數都會漏掉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巧妙的就是這個「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或許有人會說「我已經減速了啊!又沒超速!而且是他要讓我欸!」
但這個「減速慢行」的程度,要求是多少呢?
根據交通部的函釋,結論是「沒有標準時速」,
一切以實際狀況判斷你有沒有「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甚麼意思?
好像有講等於沒講,但是我們的車鑑會根據這個函釋,再綜合上面兩條法規之後,
得出來的結論是:「只要發生碰撞,就代表你沒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這個沒有直接說,但是反映在鑑定實務上,標準就是:
「無號誌路口車禍,支道車輛為肇事主因;幹道車輛為肇事次因」
這結果是這樣來的,絕對不是說甚麼「不管你有沒有錯,受傷的最大」
他是有背後的理由的,
也就是「無號誌路口,不管你身處何車道,你有減速到在進入路口前可隨時停止的義務」
這合不合理?其實似乎也是依照這兩條規定而來的「判斷上的必然」
關鍵就在93條1項2款也賦予了「幹道車輛有減速至可隨時停止之速度」的義務
這根本近乎停車的要求,就是法規直接明寫的。
所以,無號誌路口的幹線車輛,沒超速就一定沒違規嗎?未必。
但是台灣的無號誌路口何其多,根本不可能要求每個路口大家都「停止再開」,
但既然法規加上交通部的解釋之下,鑑定實務是如此運作,
那麼大家在經過無號誌路口的時候,其實必須要有的認知就是「我其實在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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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車車| █ █ψ
|| 禁 | 禁 | 車| █ █
|| 行 | 行 |︹ 車| 騎士: ██ ███
|| 機 | 機 |公 車| 我以前和你一樣是個好公民, █ █
|| 車 | 車 |車 || 直到我跨上了我的車。 █ █
|| | |︺ 車| This is 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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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Jessica
at 2020-09-12T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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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essica
at 2020-09-15T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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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20-09-17T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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