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虧損結束營業.將該店員工調至別家店.可行嗎? - 生活
By Xanthe
at 2009-03-22T00:00
at 2009-03-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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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經營2家餐廳.遇經濟不景氣連續虧損.已不堪負荷.欲將宜蘭店與羅東店合併.員工全部調至羅東店繼續營業.(宜蘭店到羅東店大約5公里)
調職人員全部符合勞基法"調職五大原則.是否可行?是否違法?
如部分員工不願調往新單位.該怎麼辦?
本人因近年來連續虧損.財務吃緊.但員工薪資都準時發放.
請教各位專家.提供解決方法!!
調職人員全部符合勞基法"調職五大原則.是否可行?是否違法?
如部分員工不願調往新單位.該怎麼辦?
本人因近年來連續虧損.財務吃緊.但員工薪資都準時發放.
請教各位專家.提供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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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09-03-26T23:39
at 2009-03-26T23:39
您所經營之餐廳目前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二款但書之情形,調職係為留住員工而不終止勞動契約之作法,如調職後員工不適應而自請離職,則無所謂資遣費給付之問題,很多公司行號都會這麼作。但是若部份員工不願調往新單位時,惟有資遣一途,終止勞動契約了,注意預告期須依第16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如下: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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