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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icker (kicker)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養女童9年 新郎不是我
時間: Thu Apr 24 08:06:33 2014
養女童9年 新郎不是我
32歲男與8歲女訂婚約借錢 告不成詐欺
記者呂志明╱台北報導】台北市大理幼稚園少東余俊寬,提告遭騙婚詐財,指十一年前,
與曾讀過該幼稚園紀姓女童的母親談妥,待女童長大就許配給他,他為此支付女童學雜費
等開銷長達九年,另每次借數千至數萬元不等給紀母,不料女童長大竟嫁他人,但台北地
檢署認定,此種類似指腹為婚的未來婚約,嚴重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全案純屬民事糾紛
,不涉詐欺而不起訴。
據了解,余男曾赴日本求學,返國後在父親開設的大理幼稚園工作,生性羞澀的他每天忙
於工作,沒交女朋友,紀母則是兩個小孩一男一女都陸續讀該幼稚園,因接送小孩而接觸
余男,雙方逐漸熟識,據余男提告,就在二○○二年,紀母向當年三十二歲的他,提出未
來婚約。
檢:都什麼年代了
余男指控,紀母提議要將當時八歲讀小二的女兒許配給他,他信以為真,一直在等待,且
陸續借錢給紀母,每次約數千至數萬元不等,還幫女童支付就學的學雜費、日常生活費用
,沒想到前年、女童長大成人約十七歲,他透過對方的臉書,才驚覺亭亭玉立的紀女竟然
結婚了,但新郎不是他,余男認為紀女與她母親聯手欺騙,向台北地檢署遞狀,控告詐欺
。
檢察官收案後,仔細看了余男的告訴狀,覺得不可思議,都什麼年代了,竟然還有類似古
代指腹為婚的未來婚約,認定雙方就算都同意且真的有此約定,該契約仍嚴重違反公序良
俗,應屬無效,女童長大後也不受這份契約束縛,並無詐欺可言。
另外,余男雖然提到該份契約是在二○○六年十月簽立,但檢察官仔細詳查後,發現契約
上所簽立的日期卻是在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且契約上還寫「因本人(即紀姓女童母
親)不諳文字,以上所有內容皆請余○○先生書寫後,經本人確認後簽名並按指紋」,可
見該契約內容,是余男撰寫後讓紀母簽字,因此所謂女童婚配一事,是否為紀母的真正心
意,也難以證明。
與女童母舉止親暱
檢察官還發現,余男所提供十年前與這對母女前往淡水一遊的照片,發現照片上余男與紀
母舉止親暱,每次借錢的對象又都是紀母,且不管余男是借錢給紀母或是資助女童的學雜
費,也都是余男自由意志決定,並非陷於錯誤而支付,縱使紀母或是紀女與余男有金錢上
的借貸關係,也屬於民事債務的糾葛,與《刑法》詐欺罪無關,處分不起訴。
離譜婚約糾紛案例
2013/05
新北蔡姓女子為向客戶借錢,拿女兒當籌碼,表明若撮合女兒跟客戶獨子訂婚,借款就當
訂金,但兒女互不來電,法院判蔡女須還395萬元
2011/04
高市卓姓女子不滿男友歸寧宴賓客從6桌變6人,迎娶當天拒嫁,男友找女同學代打充當新
娘後,告卓女悔婚,獲賠24萬元
2010/01
新北王男疑因女友家族有阿滋海默症,臨時悔婚,故意遲至賓客離席才到喜宴會場,法院
判婚姻無效
2007/11
新竹市黃女不滿男方挑選婚期是農曆「忌嫁娶」日,要求改期未果悔婚,法官判黃女應歸
還21萬聘金
2007/10
台中市楊姓女子結婚前2天,出面指認騙過她的網路男蟲,準公婆獲知她被男蟲騙過,取
消婚約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http://ppt.cc/oo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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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icker (kicker)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養女童9年 新郎不是我
時間: Thu Apr 24 08:06:33 2014
養女童9年 新郎不是我
32歲男與8歲女訂婚約借錢 告不成詐欺
記者呂志明╱台北報導】台北市大理幼稚園少東余俊寬,提告遭騙婚詐財,指十一年前,
與曾讀過該幼稚園紀姓女童的母親談妥,待女童長大就許配給他,他為此支付女童學雜費
等開銷長達九年,另每次借數千至數萬元不等給紀母,不料女童長大竟嫁他人,但台北地
檢署認定,此種類似指腹為婚的未來婚約,嚴重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全案純屬民事糾紛
,不涉詐欺而不起訴。
據了解,余男曾赴日本求學,返國後在父親開設的大理幼稚園工作,生性羞澀的他每天忙
於工作,沒交女朋友,紀母則是兩個小孩一男一女都陸續讀該幼稚園,因接送小孩而接觸
余男,雙方逐漸熟識,據余男提告,就在二○○二年,紀母向當年三十二歲的他,提出未
來婚約。
檢:都什麼年代了
余男指控,紀母提議要將當時八歲讀小二的女兒許配給他,他信以為真,一直在等待,且
陸續借錢給紀母,每次約數千至數萬元不等,還幫女童支付就學的學雜費、日常生活費用
,沒想到前年、女童長大成人約十七歲,他透過對方的臉書,才驚覺亭亭玉立的紀女竟然
結婚了,但新郎不是他,余男認為紀女與她母親聯手欺騙,向台北地檢署遞狀,控告詐欺
。
檢察官收案後,仔細看了余男的告訴狀,覺得不可思議,都什麼年代了,竟然還有類似古
代指腹為婚的未來婚約,認定雙方就算都同意且真的有此約定,該契約仍嚴重違反公序良
俗,應屬無效,女童長大後也不受這份契約束縛,並無詐欺可言。
另外,余男雖然提到該份契約是在二○○六年十月簽立,但檢察官仔細詳查後,發現契約
上所簽立的日期卻是在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且契約上還寫「因本人(即紀姓女童母
親)不諳文字,以上所有內容皆請余○○先生書寫後,經本人確認後簽名並按指紋」,可
見該契約內容,是余男撰寫後讓紀母簽字,因此所謂女童婚配一事,是否為紀母的真正心
意,也難以證明。
與女童母舉止親暱
檢察官還發現,余男所提供十年前與這對母女前往淡水一遊的照片,發現照片上余男與紀
母舉止親暱,每次借錢的對象又都是紀母,且不管余男是借錢給紀母或是資助女童的學雜
費,也都是余男自由意志決定,並非陷於錯誤而支付,縱使紀母或是紀女與余男有金錢上
的借貸關係,也屬於民事債務的糾葛,與《刑法》詐欺罪無關,處分不起訴。
離譜婚約糾紛案例
2013/05
新北蔡姓女子為向客戶借錢,拿女兒當籌碼,表明若撮合女兒跟客戶獨子訂婚,借款就當
訂金,但兒女互不來電,法院判蔡女須還395萬元
2011/04
高市卓姓女子不滿男友歸寧宴賓客從6桌變6人,迎娶當天拒嫁,男友找女同學代打充當新
娘後,告卓女悔婚,獲賠24萬元
2010/01
新北王男疑因女友家族有阿滋海默症,臨時悔婚,故意遲至賓客離席才到喜宴會場,法院
判婚姻無效
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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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21萬聘金
2007/10
台中市楊姓女子結婚前2天,出面指認騙過她的網路男蟲,準公婆獲知她被男蟲騙過,取
消婚約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http://ppt.cc/oo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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