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瑜聲請反制罷免法律戰首開庭! 罷韓 - 高雄
By Sierra Rose
at 2020-04-17T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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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聲請反制罷免法律戰首開庭! 罷韓律師備「8理由」對決
ETtoday新聞雲 記者孫于珊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416/1692919.htm#ixzz6Jpg97C9c
韓營聲請停止罷韓案,於16日下午2時30分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首度開庭,即將展開一場
挺韓與罷韓的法律戰!而罷韓委任律師高榮志,已準備好8大理由應戰。
第一、中選會依《選罷法》「函告」領銜人領取連署人名冊之「通知」,算不算「行政處
分」?
中選會「函告」屬「訊息/觀念通知」,不是行政處分,且屬《行政程序法》所指「行政
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不能預先聲明不服,因此不符合法院審理的前提要件。
第二、韓市長不必先訴願就可直接向法院提告(訴願先行原則)?
基於媒體大幅報導,韓國瑜與高雄市政府也有回應第一階段過關的新聞,因此不得主張不
知悉,且韓有豐富的從政經驗,也率領整個高雄市府,每時每刻都在對人民行使行政處分
,若說不熟法律、不熟行政處分的期間規定,令人難以置信,也不值得特別保護。
第三、訴願是否還沒逾期(原則為30天,不知悉為1年)?
不可規避訴願程序,否則違反行政法制的原則,且韓不符合可跳過訴願的例外類型,韓是
4月7日才訴願,隔日就提告,跳過訴願無理由。
第四、韓市長在罷免的第一階段就算是「利害關係人」嗎?
《選罷法》設計了提議、連署、罷免投票三個階段,並明文規定罷免成功後,才能提出罷
免無效之訴,而在第一階段,罷免都還不一定會成案,立法者還未賦予被罷免人任何角色
。
第五、繼續執行下去會有緊急、重大、損害不可回復,一定要由行政法院馬上介入的例外
狀態嗎?
罷韓不緊急也不重大,且依法可回復(被罷免成功,職務都可恢復),所以行政法院不需
要馬上介入,訴願程序應先進行,或日後再救濟都還來得及。
第六、不停止執行,對公益是否有重大影響?
韓希望好好做至少一年,並非先落跑再千方百計想保官位的理由,且依《選罷法》規定,
市長不會鬧雙胞,因訴訟中不會有新市長,同時也不會侵害市長的參政權,而人民的罷免
權才是真正重大的公益,一旦停止執行,就是凍結可參與投票的228萬名高雄市民的權利
。
第七、法院對於中選會解釋《選罷法》的法律意見,是否應介入或高密度審查?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選罷法》立法意旨、人民民主投票行為,法院雖可進行審查,但應
只能進行低密度審查,除非行政機關有非常明顯、重大、且違反民主憲政法理的解釋,原
則上均應加以尊重。
第八、中選會解釋《選罷法》是否違法?
中選會於1997年4月8日就有函令:「罷免案之提出,除限制不得對就職未滿一年之公職人
員提起罷免外,並無其他提出時間之限制規定」,且中選會的標準早有先例可循(如黃國
昌罷免案),其解釋也合乎憲法與立法旨意,因此罷韓團體連署罷韓並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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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新聞雲 記者孫于珊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416/1692919.htm#ixzz6Jpg97C9c
韓營聲請停止罷韓案,於16日下午2時30分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首度開庭,即將展開一場
挺韓與罷韓的法律戰!而罷韓委任律師高榮志,已準備好8大理由應戰。
第一、中選會依《選罷法》「函告」領銜人領取連署人名冊之「通知」,算不算「行政處
分」?
中選會「函告」屬「訊息/觀念通知」,不是行政處分,且屬《行政程序法》所指「行政
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不能預先聲明不服,因此不符合法院審理的前提要件。
第二、韓市長不必先訴願就可直接向法院提告(訴願先行原則)?
基於媒體大幅報導,韓國瑜與高雄市政府也有回應第一階段過關的新聞,因此不得主張不
知悉,且韓有豐富的從政經驗,也率領整個高雄市府,每時每刻都在對人民行使行政處分
,若說不熟法律、不熟行政處分的期間規定,令人難以置信,也不值得特別保護。
第三、訴願是否還沒逾期(原則為30天,不知悉為1年)?
不可規避訴願程序,否則違反行政法制的原則,且韓不符合可跳過訴願的例外類型,韓是
4月7日才訴願,隔日就提告,跳過訴願無理由。
第四、韓市長在罷免的第一階段就算是「利害關係人」嗎?
《選罷法》設計了提議、連署、罷免投票三個階段,並明文規定罷免成功後,才能提出罷
免無效之訴,而在第一階段,罷免都還不一定會成案,立法者還未賦予被罷免人任何角色
。
第五、繼續執行下去會有緊急、重大、損害不可回復,一定要由行政法院馬上介入的例外
狀態嗎?
罷韓不緊急也不重大,且依法可回復(被罷免成功,職務都可恢復),所以行政法院不需
要馬上介入,訴願程序應先進行,或日後再救濟都還來得及。
第六、不停止執行,對公益是否有重大影響?
韓希望好好做至少一年,並非先落跑再千方百計想保官位的理由,且依《選罷法》規定,
市長不會鬧雙胞,因訴訟中不會有新市長,同時也不會侵害市長的參政權,而人民的罷免
權才是真正重大的公益,一旦停止執行,就是凍結可參與投票的228萬名高雄市民的權利
。
第七、法院對於中選會解釋《選罷法》的法律意見,是否應介入或高密度審查?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選罷法》立法意旨、人民民主投票行為,法院雖可進行審查,但應
只能進行低密度審查,除非行政機關有非常明顯、重大、且違反民主憲政法理的解釋,原
則上均應加以尊重。
第八、中選會解釋《選罷法》是否違法?
中選會於1997年4月8日就有函令:「罷免案之提出,除限制不得對就職未滿一年之公職人
員提起罷免外,並無其他提出時間之限制規定」,且中選會的標準早有先例可循(如黃國
昌罷免案),其解釋也合乎憲法與立法旨意,因此罷韓團體連署罷韓並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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