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南新園農場開發案「有條件環評」 高等 - 高雄
By Isabella
at 2017-08-23T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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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70896
震南新園農場開發案「有條件環評」 高等行政法院判撤銷
2017-08-22 17:34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螺絲大廠震南鐵線公司,申請進駐路竹台糖新園農場設廠
的開發案,經高雄市政府通過「有條件環評」並不用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引發周邊居
民李耀慶等3人擔憂酸洗廢水將污染附近農田、魚塭,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告,請求
撤銷市府開發許可,今獲勝訴,法院認為高雄市政府對震南公司開發案作成的「有條
件通過環評」不適法,應撤銷。
判決指出,震南鐵線公司於民國103年間依據產業創新條例,向高雄市政府經發局申請
在路竹區新園農場設置產業園區予以開發,其檢送的環境影響說明書,經高市府環評
委員會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的處份,引發當地
農民李耀慶等3人不服,以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身分,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合議庭審理指出,高市府環評委員會是以震南公司於未來施工及營運階段時,若能確
實履行委員會所提各項污染物對環境影響預防及減輕之措施暨營運後之廢污水處理回
收率達90%以上之負擔後,已無環評法第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
響之虞,故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進而作成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的決議。
不過,合議庭認為,高市府環評委員會就本件開發案所為「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之
判斷,其針對震南公司所檢具環說書預測評估系爭開發案之廢污水處理之情形,如:
就各種線材皮膜表面酸洗製程之廢水產生氯鹽,其處理前、後之排放量及濃度為何?
是否符合質量守恆定律?及如何將氯鹽濃度去除至ND(<1mg/L)之客觀科學數值等,
係出於錯誤事實認定及不完全資訊所致;在未審查確認震南公司所規劃之廢污水處理
設施,是否具有可達成回收水重複回收再利用達90%以上之可能性存在之前,即以「
本案於營運後之廢污水處理回收率須達90%以上」作為其附款,取代「開發行為是否對
環境無重大影響之虞」許可要件之審查。
法官認為,市府環評委員會對震南公司開發案,逕認定其酸洗製程之廢污水處理,對
於下游引用二仁溪灌溉之漁塭及農田,並無重大不利影響之虞,而以上開之附加附款
方式,取代「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之審查,則市府所作成之「有條件
通過開發案環評審查」之原處分,並不適法,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
合議庭因此判決,原告李耀慶、劉瑞慶2人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至於許東源雖為當地居民,但其早於103年9月之前即知悉震南公司設廠案已
通過環評等情,卻遲至104年4月21日始提起訴願,顯已逾知悉行政處分時起算之法定
30日訴願期間,則其提起訴願遭不受理之決定後,循序再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自非
合法。全案得上訴及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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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南新園農場開發案「有條件環評」 高等行政法院判撤銷
2017-08-22 17:34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螺絲大廠震南鐵線公司,申請進駐路竹台糖新園農場設廠
的開發案,經高雄市政府通過「有條件環評」並不用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引發周邊居
民李耀慶等3人擔憂酸洗廢水將污染附近農田、魚塭,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告,請求
撤銷市府開發許可,今獲勝訴,法院認為高雄市政府對震南公司開發案作成的「有條
件通過環評」不適法,應撤銷。
判決指出,震南鐵線公司於民國103年間依據產業創新條例,向高雄市政府經發局申請
在路竹區新園農場設置產業園區予以開發,其檢送的環境影響說明書,經高市府環評
委員會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的處份,引發當地
農民李耀慶等3人不服,以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身分,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合議庭審理指出,高市府環評委員會是以震南公司於未來施工及營運階段時,若能確
實履行委員會所提各項污染物對環境影響預防及減輕之措施暨營運後之廢污水處理回
收率達90%以上之負擔後,已無環評法第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
響之虞,故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進而作成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的決議。
不過,合議庭認為,高市府環評委員會就本件開發案所為「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之
判斷,其針對震南公司所檢具環說書預測評估系爭開發案之廢污水處理之情形,如:
就各種線材皮膜表面酸洗製程之廢水產生氯鹽,其處理前、後之排放量及濃度為何?
是否符合質量守恆定律?及如何將氯鹽濃度去除至ND(<1mg/L)之客觀科學數值等,
係出於錯誤事實認定及不完全資訊所致;在未審查確認震南公司所規劃之廢污水處理
設施,是否具有可達成回收水重複回收再利用達90%以上之可能性存在之前,即以「
本案於營運後之廢污水處理回收率須達90%以上」作為其附款,取代「開發行為是否對
環境無重大影響之虞」許可要件之審查。
法官認為,市府環評委員會對震南公司開發案,逕認定其酸洗製程之廢污水處理,對
於下游引用二仁溪灌溉之漁塭及農田,並無重大不利影響之虞,而以上開之附加附款
方式,取代「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之審查,則市府所作成之「有條件
通過開發案環評審查」之原處分,並不適法,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
合議庭因此判決,原告李耀慶、劉瑞慶2人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至於許東源雖為當地居民,但其早於103年9月之前即知悉震南公司設廠案已
通過環評等情,卻遲至104年4月21日始提起訴願,顯已逾知悉行政處分時起算之法定
30日訴願期間,則其提起訴願遭不受理之決定後,循序再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自非
合法。全案得上訴及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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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at 2017-08-24T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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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8-25T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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