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單位向採購單位指定共同供應契約中的某特定廠商的是否違 - 生活
By Annie
at 2009-08-01T00:00
at 2009-08-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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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及生活法律
我不是學校的採購人員,但是是需求單位,一直有一個很困擾的問題
共同供應契約中明定適用機關(一般機關)可自共同供應契約廠商名單內自由選用廠商,直接下單採購。
想請問需求單位向採購單位指定共同供應契約中的某特定廠商的PC是否違法?是否有圖利廠商之嫌?!!
我不是學校的採購人員,但是是需求單位,一直有一個很困擾的問題
共同供應契約中明定適用機關(一般機關)可自共同供應契約廠商名單內自由選用廠商,直接下單採購。
想請問需求單位向採購單位指定共同供應契約中的某特定廠商的PC是否違法?是否有圖利廠商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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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Kumar
at 2009-08-05T15:11
at 2009-08-05T15:11
共同供應契約係由締約機關為適用機關訂定之通用契約,因此適用機關可於免除招標締約程序下完成採購,十分便利。
因此,只要是已經訂定的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都可以直接以訂單採購,而且,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應適用該契約(共同供應契約第6條參照)。故指定共同供應契約的特定廠商不會有圖利廠商的問題。
以上,請參考。為利知識分享,本問答同步刊登本站討論區,歡迎來訪討論。
By Dorothy
at 2009-08-03T13:01
at 2009-08-03T13:01
By Sierra Rose
at 2009-08-01T16:49
at 2009-08-01T16:49
以上是政府採購法所明令規定的事項,也就是採購單位可以直接下單採購。注意的是由採購單位下單,而非需求單位下單。
想請問需求單位向採購單位指定共同供應契約中的某特定廠商的PC是否違法?是否有圖利廠商之嫌?!!
如果需求單位向採購單位指定共同供應契約中的某特定廠商的PC是否有違法的問題,應該請需求單位在簽辦購買財物時,將指定品牌、廠商簽在簽呈上,也就是敘明採購標的理由,簽請長官核定後,再交由採購單位下單,這樣採購單位下單採購較有依據,但需注意共同供應契約的下單的電腦系統有一選項就是下單的理由要勾選,其中有一些事項要注意,如果機關在台北卻選擇高雄的廠商下單,是不是很奇怪?
所以採購單位要注意下單的是採購單位,而非需求單位,未來審計室的人員查核案件,要如何自清是一個很值得考量的問題,有否圖利廠商之嫌就要在下單時特別注意,下單的選項是服務良好、風評良好等因素應加以考量,同時賣PC的廠商一大堆,老是找固定一家,難免給人質疑,所以相同商品可以多找幾家輪流下單,買到需求單位指定的商品就可以了。一定要避嫌,
最後提醒一下,任何採購案件的責任大多數的責任在採購單位的人員,並非需求單位,擔任採購人員不能太遷就需求單位,以免自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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