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mpdc (想看低音大提琴的舞台劇)》之銘言:
: 徵機關負責,當民眾有需求的時候,卻得不到想要的協助,真的有點失望。
: 以上不愉快的慘痛經驗是想告訴大家,雖然板上常說反應給國稅局等等,
: 但有時候國稅局跟店家也一樣兩光!
有關電子發票的規定,除了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以外,
就僅有行政規則位階的「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雖然該要點第19點規定:
「買受人持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
但實際上根本不具強制力,因為違反的效果規定在第25點:
「營業人違反本作業要點者,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得要求營業人限期改善。
如營業人未於期限內改善或違反情節重大時,得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
可是,國稅局奉財政部指示,推行宣導電子發票就已經人仰馬翻了,
拜託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都常常碰壁了,
怎麼可能對已經使用電子發票的營業人,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
其實癥結點還是在消費者,
我到現在還是想不通為什麼載具"潮"不起來,
國稅局在宣導使用載具(主要是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的過程中,
都只是遇到民眾興致缺缺的反應,或只是為了拿獎品而請國稅局協助申請,
想當然爾,沒興趣而申請的手機條碼,根本就不會去用,
而不去用,就更無法體會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的好處了
或許財政部應該贊助一部偶像劇,透過置入性行銷的方式,
才能吸引民眾注意到電子發票和載具吧
當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的民眾一多,商家為了做生意,
自然就不會嫌還要裝掃描槍(機)麻煩了,甚至到那個階段,
可以透過立法方式在營業稅本法裡訂立罰則
國稅局超可憐,要同時面對財政部、營業人、消費者三方的壓力,
所以就別太苛責國稅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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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機關負責,當民眾有需求的時候,卻得不到想要的協助,真的有點失望。
: 以上不愉快的慘痛經驗是想告訴大家,雖然板上常說反應給國稅局等等,
: 但有時候國稅局跟店家也一樣兩光!
有關電子發票的規定,除了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以外,
就僅有行政規則位階的「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雖然該要點第19點規定:
「買受人持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
但實際上根本不具強制力,因為違反的效果規定在第25點:
「營業人違反本作業要點者,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得要求營業人限期改善。
如營業人未於期限內改善或違反情節重大時,得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
可是,國稅局奉財政部指示,推行宣導電子發票就已經人仰馬翻了,
拜託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都常常碰壁了,
怎麼可能對已經使用電子發票的營業人,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
其實癥結點還是在消費者,
我到現在還是想不通為什麼載具"潮"不起來,
國稅局在宣導使用載具(主要是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的過程中,
都只是遇到民眾興致缺缺的反應,或只是為了拿獎品而請國稅局協助申請,
想當然爾,沒興趣而申請的手機條碼,根本就不會去用,
而不去用,就更無法體會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的好處了
或許財政部應該贊助一部偶像劇,透過置入性行銷的方式,
才能吸引民眾注意到電子發票和載具吧
當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的民眾一多,商家為了做生意,
自然就不會嫌還要裝掃描槍(機)麻煩了,甚至到那個階段,
可以透過立法方式在營業稅本法裡訂立罰則
國稅局超可憐,要同時面對財政部、營業人、消費者三方的壓力,
所以就別太苛責國稅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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