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諮詢建議,如何單方面申請?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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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08-05-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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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大家幫幫我:
我跟我先生是有了小孩才結婚的,婚後我就住在娘家工作和養胎,先生的工作長時間都在北部當送貨司機,這段時間先生沒拿過半毛錢養家,我除了薪水之外,就是靠娘家接濟,但先生三不五時還要我匯錢支付他在台北的房租和生活費,我當初想說沒關係夫妻之間本來就要互相,但沒想到小孩出生後,我花費更大了,甚至花了父母親的老本養小孩,期間他仍然沒拿錢回家,還要我支付他的費用,後來我決定叫他下來南部共同生活,一方面房租費也可以省下來,一方面也希望他能遠離喝酒的那班朋友,而娘家方面也願意讓我們夫妻先共渡難關,剛下來時他說工作不好找,但在我看來他是挑工作,寧願每晚1~2點睡,隔天11點多起床,就開始他的付費網路戲谷麻將,打到下午3點才願意出去找工作,於是我們開始有了爭執,在我認為有了小孩後樣樣需省開支,但他始終花費在網路遊戲、抽煙、喝酒上面,甚至每個月電話費2~3000元,後來好不容易找到工作了,期間在外加油吃飯錢費用全是伸手向我母親要錢,有時明明錢都算的足夠,他卻還是沒錢生活,一查之下,才知道他把錢拿去喝酒、抽煙、買樂透(今彩539、大樂透、台灣威力彩每期幾乎都有買),導致加油和吃飯錢不夠,沒多久卻因為他北部朋友下來玩,喝酒喝通宵,沒上班也沒請假,有時半夜全家都睡了,他還跑出去喝酒,到了第2份工作也是我與他爭執後,領了薪水就離家2天,說去台北找工作,回來後薪水已花了1/3了,期間還跟公司預借薪資,理由是岳母沒給他生活費,老實說他從結婚到下來南部5個多月,薪水總共只給我約2萬塊左右,而我為他付出的實在太多了,我只是一個薪水2萬出頭的人,除了負膽小孩子生活費(尿布、奶粉、預防針,衣服褲子等生活必需品),我已所剩無幾,連孩子我都請我母親帶,也是為了省保母費,我竟然還要負膽我先生的所有無謂開銷,老實說我累了,我想要離婚,但他不肯簽字,還說上法院我不見得會贏,現在我已趕他出娘家了,這幾天他一通電話都沒有打回來問候或者關心小孩,我應該如何申請離婚呢??
另外小孩子目前6個多月大,我和先生都想要爭取,請問我爭取得到嗎??
最好是可以有這方面法律常識的人幫我解決上述問題,並提供現階段我可以做的程序,在此先謝謝各位的幫忙!!
已更新項目:
各位法律先進.可容我再補充
1.提親前.男方未告知有冥婚過.娘家是在婚後半年才發現有此事實.是否可以騙婚或詐欺方面下手呢??
2.婚前提親.男方說一個月約有5萬元負擔家計.但結婚1年來.男方總共欠我10萬元也完全沒負擔過小孩子的所有費用.連他在南部的所有開支也都是我再負擔.唯一是下來南部5個月工作有給我約2萬元.就這樣沒下文.人也跑了.難到女方遇到這樣的窘境.還是拿男方無可奈何嗎??拜託大家請幫幫我.再此感謝!!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08-05-14T08:16
依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民法1053:他方同意或知悉逾6個月、或已經發生超過二年了 ,不得請求離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民法1053)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 系 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民法1054:知悉已逾1年或已經發生超過5年,不得請求離婚)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民法1054)
民法第1055之1條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若這男人如你所言如此好吃懶做,法官會判准離婚、並把監護權判給你的。
前提是他好吃懶做、你有正當穩定的工作及照顧小孩的能力與意願。
2008-05-13 12:06:42 補充:
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的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開庭時,你可以請求法官裁判損害賠償。
但是你要舉證,例如你所提到的婚前有冥婚卻未告知、婚後未共同負擔家計等,可以找一些人證及物證。這樣法官才能順利判決。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08-05-12T10:24
自從失戀後,看到路上成雙成對,就格外放閃,嘴巴瀟灑說只是少一個人來愛,但不可否認還是希望可以多多認識新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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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08-05-12T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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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08-05-12T01:42
對啊,樓上的鴨鴨說的太過份了吧,因為你沒經歷過所以不懂其中的痛苦,就算你不認同,你也不用來批評人吧,人家已經很難過了,你需要來再補人一刀嗎?真希望你往後的人生會一帆風順,不會遇到難過的事!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08-05-12T04:01
你的問題很簡單,第一,你有付小孩所有費用,就會有收據,在法律上可以證明一直是你在扶養小孩;第二,你有匯錢到你先生的戶頭,一樣會有收據,在法律上來證明你有分擔他的生活費用;第三,你要有直接證據證明他的工作不穩定,且無法好好照顧小孩;這樣,你要拿監護權就太容易了,不要因為沒有法律常識,就被唬弄了,還有,你要堅強.要勇敢,讓您的孩子知道,你是可以保護他的,不用怕!有問題,再寫衣妹兒([email protected])給我,記得,不管你先生和你說過的話或要求你做的事準備錄音筆把它錄下來,以及積極搜證!
我不是律師,我是一個剛從同樣故事中走出來的女人~
Harry avatar
By Harry
at 2008-05-14T16:57
給樓上YY的建議
男歡女愛是人的天性,沒有性,就沒有人類,如果以此來評斷一個人,那從國父、蔣介石、毛澤東甚至蔣經國都是"自作孽不可活"。
所謂無冤不成夫妻,無仇不成父子,家人有些就是來討債的,人生很少有十全十美的事,請不要以你自身有限的知識來評斷一個人,因為每個人在神的眼中都是聖潔的。
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08-05-15T10:46
銅板沒有兩個不會響~綜觀以上問題,只能說是您的報應
不知道您們結婚前的基礎是什麼?純粹意淫在男歡女愛嗎?
等到有了小孩所以結婚,然後遇到現實問題只好離婚
天作孽猶可為,自作孽不可活。請好好反省過往的無知吧!
Zanna avatar
By Zanna
at 2008-05-16T00:31
先看一下民法第1052條有關「判決離婚」的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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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
似乎只有第二項,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才可以請求離婚。但是好吃懶做,不負擔家計是否構成,恐怕未必樂觀。況且,我猜測你手邊應該也沒有收集過任何證據,頂多是家人的說詞,這些上法院會有困難的。
建議:
找看看有沒有第一項十款的事由,或者是第二項的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既然判決離婚有困難,建議改採兩願離婚,與丈夫坐下來談看看,是否雙方都願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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