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法律常識 - 生活
By Eartha
at 2006-07-04T00:00
at 2006-07-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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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的先生已犯竊盜不名譽之罪,已入看守所三個月卻沒接到判刑之起訴.我是不是可以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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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06-07-08T17:50
at 2006-07-08T17:50
協議離婚依法一定要辦離婚登記。依法結婚縱令未辦理結婚戶籍登記,已生結婚效力,若以後兩願離婚為免留下記錄而未辦理離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仍繼續存在。所以若希望減少法律上的糾紛,唯今之計,一定要到戶政機關先辦理結婚登記,然後同時辦理離婚登記,這是現行法在實務上必然的手續。
二、簽訂離婚協議書應注意事項
在婚姻已然無法再繼續之時,夫妻雙方在離婚前要詳細冷靜的考慮清楚,理智的討論離婚的各項事宜,例如:財產的分配、子女的監護歸屬、贍養費、探視的時間起訖、子女教育生活費用的支付方式……等,以書面方式書寫清楚詳盡,並有二位證人簽名,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之登記,這樣婚就離掉了,這種方式在法律上稱為「兩願離婚」亦即「協議離婚」;但若是上述的各項缺了任何一樣,那這婚姻關係就依舊存在,也就是說:婚根本沒離成!所以,千萬不可掉以輕心!
至於證人簽名的有效形式是,讓二個證人確實知道雙方當事人有離婚真意而親自簽名蓋章。如果一人同時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證人簽名時,未真正詢問過雙方當事人之離婚真意,都算無效。縱然已經在戶政機關做了離婚登記,仍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所以,最保險的做法是,雙方當事人加上兩個證人,四人面對面一起在場簽名。而以他人名義代為作證的證人,也會被告以偽造文書罪。
如果離婚協議書寫妥,也有二位證人作證,那就只要雙方親自一起到戶政機關辦離婚登記,離婚就算生效。但是如果一方臨時反悔,或以各種理由推托,拒絕一同前往辦理登記,則離婚手續仍未完成,雙方在法律上仍屬夫妻,而且對於他方的拒絕,也無法強制要求對方履行,因為協議離婚就是要雙方都同意離婚,如有一方不同意,使協議無法達成,就無法離婚。而簽妥但尚未辦理登記的離婚協議書,法律並未明定其有效期限,所以只要雙方對當初協議的內容並無爭議,雙方還是可以持該離婚協議書直接辦理離婚登記。
三、提起離婚訴訟時的心理準備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但婚又非離不可,就必須參酌民法第一○五二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所以啦!要上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民法第一○五二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
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再依法提起請求,而我國民法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做深入了解之後,看看對方的行為與哪幾項符合,即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證據可分為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只是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來為妳主持正義的。蒐集證據是打官司之首要行為,不論官司結果為何,要記住!有耕耘才會有收獲,如果沒有耕耘那將不可能會有任何的結果。
判決離婚並不是一告了以後,法院就當然地要判決二人離婚。是不是合於法條的規範及證據充足與否,法官可以自由心證來判決。利用公權力介入家庭是一個非常不得已之手段,並且耗盡人力、心力、時間和金錢,沒有辦法得知一場官司打下來究竟要花掉多少時間?出多少次庭?花多少錢?同時,在訴訟中,雙方相互的攻訐對方、你來我往的情境裡,揭發了多少醜事,道出了多少心酸,甚或一些莫須有之罪名也一一公開了。這是一個多麼不堪的場面,這樣的漫漫長路是艱辛的,在決定用判決離婚的方式解決惡質婚姻之人是不可不知的,必須先有一番認知,也要有心理準備,做好心理建設的。
四、如何靈活運用手中的籌碼
往往有一些男人抱持著優越的心態,認為法律是保障男人的權益,也有一些人輕視女人的行動力,認為女人不敢告、也告不贏,同時,持著僥倖的心理,想賭賭看嘛,或許一切都會沒事的。這時堅忍不搖、告上法院,讓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之心,絕對要把持住,利用自己手上努力蒐尋得到的證據─我們稱之為「籌碼」─並清楚的將自己的案子做一個有條理的陳述,使法官明瞭夫妻生活的真實情形,當然在這個過程中,還算理智型的被告就會要求和解,如果條件談得攏也較不苛刻之時,可於離婚手續完備後,將告訴或訴訟撤回,但也有一些男人死鴨子嘴硬、又不知死活,那只有一條路可以走,就是告到底,一切交給法院判決了。記住!打這場官司最主要目的是解決婚姻問題,還自己一個公道,而不是做為懲罰對方的手段,將法律當成報復的工具。在婚姻生活裡,在法律下,沒有所謂的誰輸誰贏,能全身而退,那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手中
2006-07-07 03:39:49 補充:
握有符合裁判離婚要件的具體證據時,可以將之當作籌碼運用,先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再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和對方談判,達成對自己有利的和解;或是直接以該項證據和對方談判,達到協議離婚之目的。
By Ida
at 2006-07-05T00:45
at 2006-07-05T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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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幼犬~
有照片的話也可以順便寄給我看
我住北縣三重
如果有的話請跟我聯絡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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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
妳是住哪阿?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