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應歸誰?還有贍養費的問題 - 生活
By Genevieve
at 2007-04-10T00:00
at 2007-04-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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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有民事法律等知識的人能幫我解答!
男方長期未對家庭付出精神及錢財
並將自己所賺之金錢花用於六合彩等不實際的賭博上面
這幾年更 動手打女方及小孩子!
造成女方以及孩子都受到身心方面的創傷
女方遲遲不敢離婚 乃因房子所有人簽署為男方
而因當初貸款是女方辛苦借錢將房子買下
如今男方不僅不努力賺錢還清債務
還揚言說:反正房子是我的名子 我隨時賣掉看你們有沒有房子住
這樣等的言語
更指出如果要離婚房子給女方 但要給他200萬
他一個人去消遙
但剩下的女方無能力支付200萬 且還有三個小孩要養
請問在這樣的狀況下 女方應該如何訴請離婚
1.才能將僅存的"房子"留給未成年的兩個小孩 (有三個一個21成年)
不知道各位看的懂嘛? 意思是女方和孩子不拿什麼贍養費
只希望能留住一間房子 至於兩個小孩的教育費及生活費
將由女方一人承擔
不知道要怎嚜才能訴請離婚成功
求求大家幫忙
男方長期未對家庭付出精神及錢財
並將自己所賺之金錢花用於六合彩等不實際的賭博上面
這幾年更 動手打女方及小孩子!
造成女方以及孩子都受到身心方面的創傷
女方遲遲不敢離婚 乃因房子所有人簽署為男方
而因當初貸款是女方辛苦借錢將房子買下
如今男方不僅不努力賺錢還清債務
還揚言說:反正房子是我的名子 我隨時賣掉看你們有沒有房子住
這樣等的言語
更指出如果要離婚房子給女方 但要給他200萬
他一個人去消遙
但剩下的女方無能力支付200萬 且還有三個小孩要養
請問在這樣的狀況下 女方應該如何訴請離婚
1.才能將僅存的"房子"留給未成年的兩個小孩 (有三個一個21成年)
不知道各位看的懂嘛? 意思是女方和孩子不拿什麼贍養費
只希望能留住一間房子 至於兩個小孩的教育費及生活費
將由女方一人承擔
不知道要怎嚜才能訴請離婚成功
求求大家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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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Mary
at 2007-04-11T01:55
at 2007-04-11T01:55
就是你可以打一個確認房屋所有權之訴,確認你是房屋所有權人,不過這種官司不是很好打。可以從夫妻財產制的剩餘財產來處理,因為從外觀上,很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有要注意你們是民國幾年結婚,這也會有關夫妻財產制的問題,如果是在民國74年以後結婚的話,那你們是聯合財產制,那你可能會有餘額財產分配,但不見的會保住房子。
基於以上的法律見解,我認為你還是可以拿到你應得到的付出。
有關離婚可以用判決離婚的方式為之,那要用有一條款,就要看你的證據來決定,對你會比較有利。
那是不是一定要付贍養費,如以判決離婚,看到是對方要付贍養費的機會會比較大,那因為你有一點21歲的小孩,這一個小孩應該無法跟對方要求扶養費,但是未滿20歲的小孩還是可以要求到20歲的扶養費,不過一般會要求一人一半。而且對方有房屋也不能說是無資產,我建議可以請求法官一次給付扶養費,如果你取得勝訴判決後,就依判決對房屋做拍賣,這你在以債權人去標,有債權去抵標金。
以下有關婚姻子女的相關文章,可以看看。
監護權法律常識
當您下定決心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卻很擔心法官究竟會如何裁判,患得患失的心理讓您孤枕難眠,以下這幾個法律常識,是您在爭取監護權過中必須要知道的。
Q.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Q.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Q.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Q.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Q.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By Hamiltion
at 2007-04-12T20:31
at 2007-04-12T20:31
我指出重點~當初借貸買的錢~是否經銀行匯款的時間點與金額是否相符~[銀行都有紀錄的]萬一沒有就必須請借你朋友錢的人作證~藉此來證明出資者是誰~還有貸款至今的收入及繳款等金額數目~男方如果提不出收入證明~佐證又多一樣~諸如此類的東西要多想多準備~
還有就是最好能將對話偷錄~當南方在庭上說謊時~可以拿仲明它是說謊的~
小孩也是證人的一種~他平日舉只等等~要是怕小孩被威赫..可以向法院說明是由請求~分開審訊的~
~他簽賭六合彩的電話錄音~也不妨收集一下~
By Belly
at 2007-04-10T22:23
at 2007-04-10T22:23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條,家暴受害者在取得保護令前,
可請求警察人員做為適當的保護,
若你長期遭受到精神上的威脅,應可向法院請求發給保護令。
而慣性毆打、重傷害、殺害行為既遂或未遂、
妨害被害人行動自由、製造使人心生畏懼恐怖情境的行為、
性虐待或者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罵他人的行動、
語言等都屬於家暴之行為。
家暴受害者雖然可以申請保護令或其它單位協助,
但暴力發生時,還是得先作好以下自保的防範措施:
一、受到身體的虐待,如被打、被刀械槍枝威脅、被捆綁或不實指控時,千萬要先保護自己的身體,不要做無謂的反抗。
二、被施暴者辱罵、諷刺、言語威脅或不實指控時,不要企圖回嘴辯解,以免火上加油。
三、發現施暴者在喝酒、嗑藥或情緒焦躁時,要小心應對。
四、家暴發生時儘快設法向外求救,讓鄰居親友能及時趕到。
五、受虐後要報警、驗傷(甲種驗傷單)、做筆錄、保留證物(如驗
傷單、凶器),以便向有關單位提出告訴。
目前法律在對家暴事件訴請離婚條件上還有一些盲點;
不過,很多受虐者是為了孩子,所以忍氣吞聲,造成一再受虐。
其實法律有很清楚規定,
只要受暴人能提出驗傷單及證人就能申請保護令
(可以與醫生說明妳的情形,醫生會以他專業的角度替妳分
析),藉由保護令不但可以避免加害者的騷擾,
也能專心和相關團體處理婚姻或子女監護權等法律問題。
所以如果一時還不能離婚,
就申請保護令先,至少可以保護自身安全。
保護令的期限只有三個月,而且只能申請延展一次,
要有最近三個月的連續驗傷單來證明家暴的持續性,
這種要收集驗傷單才能成功訴請離婚的方式無疑是有問題,
在修法前你應該學會自我保護。
*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
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
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十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
訟。
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
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依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
甚至沒有交集之時,
但又非離婚不可時,
可以參酌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
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
民法第1052條規定了十種原因,
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來補足前十款規定之不足,
有較大的彈性空間。
如果你(妳)有發生重大事件導致無法再繼續維繫婚姻者,都可以民
法一○五二條請求。
房子貸款是女方辛苦借錢買下,可有證明????
這都將是上法院要回屋子的輔證
Note
如有任何相關疑問可來信詢問
或加入我即時通
我將為您作更詳細的解說
By Anonymous
at 2007-04-12T15:36
at 2007-04-12T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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