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誌錯誤報導,如何走法律討回公道 - 生活
By Anonymous
at 2008-01-16T00:00
at 2008-01-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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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專業人士,旅遊玩樂雜誌(嘻遊記)於本期,未經查證就於報中刊載(強者運動用品)改名成(一成運動)用品,導致三家分店和二十多年的商譽嚴重受損,請問要如何討回公道或阻止事態擴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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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umar
at 2008-01-18T22:11
at 2008-01-18T22:11
不過網友們如果對於本身應擁有的權利受到侵犯,即使不知道適用何種法律、罪名,大可向司法警察機關或地檢署、地方法院訴訟科或服務中心查詢,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因為憲法第16條明文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只要真有權益受損之事實,這不會涉及刑法妨害名譽、或誣告等罪名。另外,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有提告,即使告訴罪名錯誤,於訴訟程序並不影響效力。
回到本問題重點部份,本問題可分為刑事以及民事兩個部份,我國刑法分則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除了對於公然污辱、誹謗罪名有所規定之外,第313條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個案不同,應視其個案情節依法適用審判。不過本張屬於告訴乃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應於六個月提出告訴。
至於民事部份,則屬於民法第二編債第一章第五節「侵權行為」,第184條規定:(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5條規定:(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除此之外,本問題是由雜誌社的報導而引起,另外可以依據第188條規定向僱用人求償:(僱用人之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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