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要扣我錢 - 嘉義
By Ula
at 2016-09-29T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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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love (貓媽媽)》之銘言:
: 不知道這個問題在這裡發問是否符合,但請大家幫幫忙~
: 我在這個月的9號進入了一家新公司上班,錄取報到時雇主拿了一份員工契約請我簽名,
: 內容大概是:
: 1.試用期三個月
然後呢? 有提到要扣你薪水嗎? 不是丟了"試用期三個月"6個字就沒你的事。
你應該詳述你對於你們公司有試用期這件事,存在著什麼疑問。
勞動基準法並沒有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所以試用期只是勞雇雙方的約定而已,但是試用期間,雇主仍然不能違反勞動基準法,以
及其他勞工相關法規的規定。
既然公司以不適任為理由要求你離職,那就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要你終止勞
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那你就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的規定,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結論:你們公司若說你在試用期間不適任,要解雇你,就必須給付資遣費,
未做滿三個月也要給。
很多公司都說「試用期內未達標準要員工離職,且不給資遣費。」這是錯的。
有些公司還會給你簽切結書,還有更惡劣的3個月快到了就叫你走路,用一些
理由解雇,有些公司短期缺人都用這招。
: 2.做不到七天離職不給薪
依勞基法第2條 第三、四款,有工作就要按比例發薪水,一天也是。
: 3.離職者不論年資,都要在公司再上15天才能離職,否則要扣三~五天的薪水
這邊講到離職與扣薪問題,分兩部分來講。
離職: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只要提前10日跟雇主告知,很多公司都規定必須提前
1個月告知,其實是不對的(工作3年以上才需要提前1個月預告),即使你已經簽約了,
但因與勞基法牴觸,所以合約也無法生效。
有跟公司簽那種怪怪合約的...別怕,與勞基法牴觸都是無效的,但還是建議簽約前
自己要先看清楚。
原原PO因未滿1個月,故可僅以口頭告知,隔天就可以不用去上班。
扣薪:
也是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27條順便: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 4.訂做制服一套要押金伍仟元,未就職一年即離職不歸還押金(制服可以不用歸還)
我想先知道,押金是從薪水扣?還是你先自己拿錢給他? 這有差別。
: 當時因為不簽就不能去上班了,所以我就簽了!
: 而在這個月的24號我自己寫了離職單並當下就走了,公司的幹部跟我說他一定會扣我薪水
你自行離職就沒有遣散費了Q_Q
: 的叫我想清楚再走,但是因為在那裡工作真的太不愉快了,所以我還是走了…
所以跟你抗壓性不足似乎也有點關係
: 現在我想請問大家,我知道那張契約因為違法勞基法在先是無效的,所以我是要等到下個
: 月領到薪水發現真的被扣了再去申訴,還是要先去申訴呢?
領到錢,發現有問題再去申訴,記得要跟公司要薪資條。
申訴地點請找市政府→社會局→勞資關係科
會有專人幫你解答,他們會問你要不要開調解會,通常公司收到
調解會的通知都不敢不去XD
嘉義的慣老闆實在太多了,很多勞工因為不懂勞基法抑或是怕麻煩,寧願把薪水拱手給
人,這其實是不對的。特地去找這些法規,還是希望血汗勞工能更重視自身權益,政府
也應該積極宣導,讓勞工更熟悉勞動基準法。
: 還有…當初上班時我們有講好是用月薪計,一個月兩萬伍仟元,後來他們卻說因為我到職
: 不滿一個月所以要以日薪計算,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我上班期間總共休了兩天假,請
: 了一天又三小時的病假)
: 謝謝大家看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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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這個問題在這裡發問是否符合,但請大家幫幫忙~
: 我在這個月的9號進入了一家新公司上班,錄取報到時雇主拿了一份員工契約請我簽名,
: 內容大概是:
: 1.試用期三個月
然後呢? 有提到要扣你薪水嗎? 不是丟了"試用期三個月"6個字就沒你的事。
你應該詳述你對於你們公司有試用期這件事,存在著什麼疑問。
勞動基準法並沒有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所以試用期只是勞雇雙方的約定而已,但是試用期間,雇主仍然不能違反勞動基準法,以
及其他勞工相關法規的規定。
既然公司以不適任為理由要求你離職,那就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要你終止勞
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那你就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的規定,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結論:你們公司若說你在試用期間不適任,要解雇你,就必須給付資遣費,
未做滿三個月也要給。
很多公司都說「試用期內未達標準要員工離職,且不給資遣費。」這是錯的。
有些公司還會給你簽切結書,還有更惡劣的3個月快到了就叫你走路,用一些
理由解雇,有些公司短期缺人都用這招。
: 2.做不到七天離職不給薪
依勞基法第2條 第三、四款,有工作就要按比例發薪水,一天也是。
: 3.離職者不論年資,都要在公司再上15天才能離職,否則要扣三~五天的薪水
這邊講到離職與扣薪問題,分兩部分來講。
離職: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只要提前10日跟雇主告知,很多公司都規定必須提前
1個月告知,其實是不對的(工作3年以上才需要提前1個月預告),即使你已經簽約了,
但因與勞基法牴觸,所以合約也無法生效。
有跟公司簽那種怪怪合約的...別怕,與勞基法牴觸都是無效的,但還是建議簽約前
自己要先看清楚。
原原PO因未滿1個月,故可僅以口頭告知,隔天就可以不用去上班。
扣薪:
也是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27條順便: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 4.訂做制服一套要押金伍仟元,未就職一年即離職不歸還押金(制服可以不用歸還)
我想先知道,押金是從薪水扣?還是你先自己拿錢給他? 這有差別。
: 當時因為不簽就不能去上班了,所以我就簽了!
: 而在這個月的24號我自己寫了離職單並當下就走了,公司的幹部跟我說他一定會扣我薪水
你自行離職就沒有遣散費了Q_Q
: 的叫我想清楚再走,但是因為在那裡工作真的太不愉快了,所以我還是走了…
所以跟你抗壓性不足似乎也有點關係
: 現在我想請問大家,我知道那張契約因為違法勞基法在先是無效的,所以我是要等到下個
: 月領到薪水發現真的被扣了再去申訴,還是要先去申訴呢?
領到錢,發現有問題再去申訴,記得要跟公司要薪資條。
申訴地點請找市政府→社會局→勞資關係科
會有專人幫你解答,他們會問你要不要開調解會,通常公司收到
調解會的通知都不敢不去XD
嘉義的慣老闆實在太多了,很多勞工因為不懂勞基法抑或是怕麻煩,寧願把薪水拱手給
人,這其實是不對的。特地去找這些法規,還是希望血汗勞工能更重視自身權益,政府
也應該積極宣導,讓勞工更熟悉勞動基準法。
: 還有…當初上班時我們有講好是用月薪計,一個月兩萬伍仟元,後來他們卻說因為我到職
: 不滿一個月所以要以日薪計算,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我上班期間總共休了兩天假,請
: 了一天又三小時的病假)
: 謝謝大家看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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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10-01T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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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10-03T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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