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周休勞工 清明放2天 -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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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兒童節和清明節兩天國定假日,合併在4月4日休假,台北市勞工局指出,考慮
到工時規定,只有施行周休二日制的企業才能合併休假,採隔周休的企業,4月3日、
4日都應給假。

清明節依農曆曆法,約落在國曆4月4日至6日,今年為國曆4月4日;勞基法規定,清
明節前一天是兒童節,因此4月3日、4日都是國定假日,為勞工的法定休假日。

台北市勞工局表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是針對施行周休二日制的
公務人員、學校機關設計,若企業未採行周休二日制,不能比照此安排休假。


北市勞工局科長梁蒼淇說,若企業實施「隔周休二日」制,4月3日、4日都應給假,
並發給薪資;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這兩天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

另外,針對服務業等採「排休制」的企業,4月3日、4日同樣須給假。不過,因休
假日往往在前1個月才排定,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將兒童節、清明節和其它工作
日對調,這兩天出勤無須加倍工資。

北市勞工局長陳業鑫強調,雇主違法未讓勞工在國定假日休假,最高可罰鍰30萬元
。工作地點位在北市的民眾,若發現勞動權益受損,可撥打1999向勞工局申訴,或
撥25969998向勞動檢查處檢舉。


聯合新聞網:http://tw.news.yahoo.com/隔周休勞工-清明放2天-191800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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