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通姦罪的問題,不要貼文… - 生活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07-08-1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有一個問題想要問
我爸之前跟越南女子外遇已經二次偷跑到越南
並拍下= =性愛…的照片,我媽有留起來
上次我媽有告他通姦罪,但是為了兒女私下和解有簽協議書
說如果再犯就無條件離婚和付膳養費及賠償金等等
但…前幾天他又第三次偷跑去越南了
雖然沒有證劇但是失蹤了五天 他說要回南部但南部的人說沒回去
然後打他手機他都未開機
九成九又是跑去越南了…
但問航空公司他們又說是密密不能謝露旅客名單
但我媽明天要去機場捉他(他有查從那邊回來的航班)
我想問的是
我媽真的捉到他回國,然後如果去告他
最高可以判幾年?
還有一個問題…
我爸之前有跟我說萬一他以後怎樣
被告的話,他可以跟法官說他沒有錢付善養費阿什麼的
就落跑回他老家,一毛錢都可以不用付,
他還說法官每次調他出庭的話他就賴說他沒錢
這樣他就可以不用付一毛錢了嗎…
他好像打算用這一招…
這樣我媽不是虧死了…
Update:
如果我媽這次告他他賴說他去那邊觀光怎麼辦= =
他最會這樣…他上次還說越南那麼多人,
法官不可能會查到的
Update 2:
我媽是要去機場捉他然後拿他的護照跟拍照
男人也太賤了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07-08-20T17:36
給妳幾個法律常識:
一.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也就是和姦。
二.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僅是發動偵查之原因,且為訴訟要件,若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至於如何為告訴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曾表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明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是故實務上常見以和解之方式交換有告訴權之配偶不要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以避免通姦罪之刑事責任。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乃事後所為。實務對此曾表示: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所以,「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 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四.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當然不是。因為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五.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以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為前提,配偶與人通姦,究竟是何種權利或利益受侵害?對此最高法院曾表示如下見解: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助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所謂基於婚姻關係的身分法益,指配偶權而言,立法理由書以配偶之一方被強姦為例,立法理由書雖未舉實務上最具爭議的通姦案例,解釋上應肯定之。是故,被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即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2007-08-16 03:51:13 補充:
不過最後奉勸你一據話~如果妳也覺得妳爸無藥可救~那勸勸妳媽吧~押妳爸直接去戶政所辦離婚~免的妳們勞師動眾的~加油~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07-08-19T11:29
很抱歉喔..看來你媽不能提出告訴了
因為法律上通姦罪除了國家的法律規定不同.以及地點不同都會影響受理或判決
既然以你所謂的第一次證據已經原諒了你父親那..罪名肯定不成立了..連法院接受受理訴訟都會有問題
更何況是第2次都沒正確的證據以及對方是誰都不清楚的情況下更不可能了..法院至少會問要告對方是誰喔..
關於你說:我爸之前有跟我說萬一他以後怎樣
被告的話,他可以跟法官說他沒有錢付善養費阿什麼的
就落跑回他老家,一毛錢都可以不用付,
這部份應該是離婚的訴訟問題了..既然你爸會這樣說的話.那他可能是已經脫產了吧或是已有準備好對付相關法律的常識
所以如果你想從這方面去下手也會顯得無力感吧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07-08-20T20:30
可寫信給伏龍大師
他是未來的知識長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07-08-19T18:14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成立,以有配偶而與人通姦為要件,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段亦明文規定「其相姦者,亦同」,故並非僅處罰有配偶之人與他人通姦者,與其相姦之一方亦為本罪處罰之對象。
值得注意的是,通姦行為在很多先進國家並不違法,甚至連對岸這樣民風保守的國家也不處罰通姦。我國刑法第七條之屬人原則,雖明文規定本國人民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亦受本國刑法之規範,但依犯罪地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所謂犯罪地,是指令尊與該越籍女子為姦淫行為時之地點。若犯罪地在台灣,當然可依刑法第239條論以通姦罪,但若犯罪地點在越南,則須視越南刑法有無處罰通姦之行為,若越南當地並無處罰通姦,令尊基本上可以主張此點來逃避刑法的罪責。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07-08-17T07:06
唉~只能說台灣的法律都是為男人寫的啦!!!
通姦罪只能判女的那一方,男方只能讓你們請求離婚跟贍養費...
更別說可以判幾年這種事了~
拿他的護照?拍照?要拍什麼?通姦罪也要照到兩個人才行ㄚ~
直接叫你媽跟他談離婚啦~免得大家都痛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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