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起訴書的事情 - 過年

Lauren avatar
By Lauren
at 2008-12-2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之前去開庭的時候,法官說12月22號下午5點宣判,
我有問過書記官了,因為宣判那天是星期一,
書記官說大約星期三或星期四就可以收到了,
我是在高雄開庭,然後我住台南市,
問題是今天星期五了我還是沒收到
我已經作認罪協商也跟法官說好了
大約會判2-3各月或緩起訴
問題是我錢已經準備好了
元旦我想出國去玩幾天
但是一直沒收到起訴書也不知道打去法院要怎麼問
我是想說早一點收到這樣要出國也比較有心情玩
不然整天在擔心也沒心情
麻煩知道的跟我說一下
看我要怎麼問
Update:
今天沒收到下星期一在打去問書記官
我知道收到之後別急,還要等到執行書送達的時候在去繳錢就好了
要過年了到時一定是過年後才會通知我去執行或繳錢
沒收到之前不知道判多久玩也玩不起來
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Update 2:
還有一點要請教你的就是法官那天問我該判多久我認為合理
我沒有回答
後來他又說這樣講比較快
要是我判你2-3各月但是給你易科罰金的話
你會去繳還是去執行
我是一定會去繳
但是當時我跟法官說就是沒錢才會做那些事情
有錢也不會去做
所以我不會繳我會選擇去關
畢竟事情真的有做
那判的時候他有可能會判2-3各月
還是會輕一點,或是判的更重
聽說有些法官看起來很好
私底下卻有給你亂搞
希望你把你的經驗與看法跟我分享
Update 3:
設計師-98:高雄太遠了
我人在台南唷
書記官不是都很忙
我幾點打去比較有機會找到他
Update 4:
我的20點我想你賺定了
不過要等星期一問完在給你唷
你真的很熱心
社會上你這種熱心的人不多了
謝謝
Tags: 過年

All Comments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08-12-27T09:06
你所指的應該是"判決書"而非"起訴書",所以樓上的大大雖然熱心的貼文,卻對你一點幫助都沒有~
案經經過偵查後由檢察官引用適當的法律條文針對被告向法官起訴求刑,而最終結果會由審判長與陪審法官研議後於宣判庭中宣判,被告有沒有到場聆聽宣判結果都無所謂,也不會改變判決的結果!
當然如果在法庭上你有悔意且接受檢察官或法官於庭上對你要求所做的協商後,法官會針對你的刑責做出從輕量刑的判決給予警惕及自新的機會,而至於有可能的判決結果大致上你會在庭上就能預知,這也就是檢察官或法官與被告之間的協定,換句話說就是所謂的交換條件吧!用較輕的刑責換取被告的坦白及悔意,以利偵察程序能儘快完成並釐清責任的歸屬及結案~
所以既然檢察官或法官有在庭上預告判決的結果與你換取認罪協商,那麼判決結果就大致會是相同的內容,至於真正的判決結果及判決書事項依據則要以判決書上所記載的為準~
當時法院寄給你通知去開庭的傳票上會有承辦該案件股別的書記官電話,你可以打去問書記官並告知案號,問書記官判決書是否己經寄發出來?或是請書記官告知判決結果!
判決書寄出後只是通知被告及原告或相關人士該案的判決結果而己還沒有到執行的階段,所以還不用著急!
判決書收到後還要等到地檢署寄來的到案執行通知書才要去地檢署報到並執行!法院在寄出判決書的同時也會行文一份給地檢署,然後地檢署再針對案子排定日期寄出通知書給被告要求於某個時間到哪一個地點去報到並執行入監,繳交罰金等刑責,如果未依通知書上的日期去報到執行的話,則會由地檢署通知警政單位予以拘提或通緝!
所以既然你還沒收到判決書,那麼就表示離執行刑責的日期還有一段時間(通常判決書是在判決後的一個星期至半個月內會收到),而執行到案通知書則是會在收到判決書後的一個月內會收到!所以你於收到到案通知書應執行刑責的日期至少還會有一個月的時間,所以還不用著急,有可能會是在春節過後才需要去執行或繳交罰金,總之是依你收到地檢署的通知書後上面記載的日期為準!
如果判決書的結果是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並以一日多少錢計算的話,則你就必需等候地檢署寄來的通知書上面所記載的到案日期去向地檢署的書記官報到並繳交罰款!而如果判決的是緩刑或緩起訴而無需繳交任何罰金的話,則就依判決書上的判決結果為主,也不會再由地檢署另外寄發通知書或要求被告到案執行,也就是比如緩刑二年,則就由判決日起開始計算直到二年後的當天才算執行完畢,屆時期滿後法院也不會再另行通知你;但如果在緩刑期間你還有再犯罪的話,則會與新罪一併求刑哦,所以緩刑期間千萬別再犯任何罪!
罰金的部份可以申請分期繳納或一次繳納,不管是分期還是一次繳納,繳交完畢就算是執行完畢,如果需要分期的話,則是在你去向地檢署書記官報到時向書記官提出申請並由書記官上呈檢察官批准裁示!
所以以時間點看來,不會影響到你元旦的計劃,放心去玩吧!
要等地檢署寄來的通知書寄來後才需要照上面指示的時間及地點去執行易科罰金的動作!但如果判決結果只是單純的緩起訴或緩刑而未要求其它裁罰的話(例如罰金或是罰寫悔過書等等),則就是由判決日當天開始執行計算直到時效過了之後!
以上供你參考~並祝新年快樂~
2008-12-26 15:32:53 補充:
法官會那樣問你是因為他要看你是否有悔意,還有你的回答可以供他做為判刑的依據參考!當初檢察官在對你正式起訴求刑時,地檢署會寄一份起訴書給你,內容就是你因犯了什麼罪行而依據什麼條例求刑多久!比如被告因犯竊盜罪而所犯事證明確故具體求刑六個月~而這只是檢察官向法官求刑的內容,但通常如果你沒有前科且犯後態度良好且有悔意的話,法官會針對檢察官的求刑內容打折判決;也就是求刑只是供法官判決的依據而己!
2008-12-26 15:36:29 補充:
在開庭的時候,檢察官或法官會問你,如果坦承犯刑的話或是願意向受害一方認錯道歉,可於刑責上從輕量刑給予自新的機會,也就是所謂的坦白從寬!如果有這些過程的話而你也允諾了,那麼判刑的結果就會比較輕;就很有可能換來緩刑或緩起訴的機會~
2008-12-26 15:41:43 補充:
法官會那樣問你並不代表就是他最終的判決;但他會那麼問你其實就只是想知道你的誠意在哪,也可供他做為判決的依據;所以判決結果應該頂多就是他所說的那樣,不致於會加重也不致於會太輕或無罪;所以依我看來是有期徒刑二至三個月得以易科罰金的機會比較大!因為你所說的對你並沒有什麼幫助,法官也或許會認為那只是你犯後的辯白而己~如果你的回答是:我知道錯了,如果能再重來一次我絕對不會再犯!那麼或許能讓法官給予你更輕甚至是緩刑或緩起訴的機會~
2008-12-26 15:45:06 補充:
所以既然你的心裡放不下,那麼你就先打去向書記官詢問吧,好讓你心裡有個底!或是你可以直接到法院外面的公佈欄去看判決的結果~法院外面都會把每件審理後的案子公佈張貼在佈告欄上供人查看;也會分別依日期排序,你只要依審判日當天的日期去找就可以找到了!
2008-12-26 16:41:18 補充:
書記官哪有忙,除了開庭時他們要坐在那打字紀錄外,好像也沒什麼事好忙的!除非你打去時他剛好在開庭~你只要在上班時間打去就好了,如果他不在也可以請別人或轉總機接其它供查詢的人員幫你解答就好了~一些跑社會新聞的記者也都是去公佈欄查看一些案子的判決結果然後再拿來做新聞,公佈欄前整天都有一些人在那邊不知道在忙什麼!
2008-12-27 02:48:23 補充:
能幫助到你就好了,點數不重要也不能當飯吃~
只是剛好你想問的是我所知道的而己~
Ida avatar
By Ida
at 2008-12-26T19:31
以下條文皆為刑事訴訟法條文,因為你沒有詳述狀況,我就把相關法條都附上囉!
要麻煩你自己再看一下囉!
(1)所謂起訴書的意思是指什麼?
起訴書是一種訴訟書類,起訴方式分為公訴和自訴兩種,自訴提起是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公訴之提起則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
第 264 條 (起訴之程式與起訴書應記載事項)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2)收到起訴書之後 一定會被關嘛?
不一定,只是被起訴。案件經起訴後,法庭中會形成原告、被告和法官的三面關係,才開始法院審理程序,還未下終局判決,當然不知道會不會被關。
另外,起訴後也可能被撤回
第 269 條 (撤回起訴之時期、原因及程式)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
,得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3)那收到之後大約多久會開始去法院開庭?
第一次審判期日是由法官指定的,不過在審判期日前會有所謂的就審期間,使被告能有充分準備,避免臨時召開公判庭而造成對被告的突襲,所以收到傳票就會知道了
第 272 條 (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送達期間)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
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4)證人會收到相關傳票嘛?
會押!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之傳票)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5)證人需要到場說明嗎?
恩!原則上證人有到場義務,例外情形不用,詳看以下法條。
第 176- 1 條 (作證義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第 176- 2 條 (聲請調查證據人促使證人到場之責任)
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之
必要者,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第 177 條 (就訊證人)
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
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
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於前二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其訊問
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
第二項之情形,於偵查中準用之。
第 178 條 (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
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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