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親子關係法律問題~~~ - 生活
By Catherine
at 2011-11-25T00:00
at 2011-11-2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弟弟在約六年前認識一名大陸籍女子 後來跟她辦了結婚
尚未結婚前 當時她與另名台灣籍男子已有婚姻關係(假結婚來台)
因工作關係 她與我弟是同事 後來她搬來我家同住(同居)
初時表現勤奮 對我弟&我&我媽都"十分好"
因為我弟喜歡她 因此我跟媽媽也只好答應他們結婚(跟假結婚對象離婚後再結)
自從正式結婚後 我弟一併收養她在大陸與大陸籍前夫所生的女兒 並接來台照顧
當然順理成章成為我弟的養女 但堅持不改姓氏(至今依然跟她親生爸爸的姓)
重點是我弟媳也在我弟以外的任何人面前都講她絕對不再生育 只有我弟不知情
我媽身體一直不好 以往都是我照顧 後來我想多少讓弟弟夫妻分擔也盡些責任
得到後果是我媽原本就有糖尿病 我弟媳沒工作(全職家管)卻什麼都不管
連婆婆基本的三餐都不照顧 我弟去工作 她是睡到自然醒
睡醒就是跑去找她那些在台灣的大陸籍姐妹淘(全數都是假結婚來台拿身份證)
有好幾次我媽都被搞到低血糖昏迷送醫 然後我是在工作中被告知
原本我們一家人感情都很好 自從她進門後開始跟我弟挑撥
最慘是我弟連在家都不方便跟我及我媽講話 我弟的薪水每分錢都是全數交給她
我媽最擔心是唯一兒子將來人財兩失 老年無所依靠
最後我媽放棄求生意志 幾天時間下來 血糖升高導致酮酸中毒昏迷
我跟弟極力救治 她卻在一旁講風涼話 她說"身體不好 活著也折磨 不如早死早好"
她無工作 而我跟弟弟都要工作 她也不去醫院照顧 我們只好請24小時看護
平時我弟賺的錢都交給她 她卻連錢都一把抓
我弟只好拿自己的金飾都拿去變賣並設法A下自己年終(以多報少)幫忙醫療費用
最後我媽還是不敵死神召喚 而我弟媳連拜都不拜(我家信佛道教)
我弟媳甚至還四處跟人亂講我們對她有多不好(幾年來我們根本沒人去管她什麼)
她在我們面前教女兒 以後找男朋友 要找家裡有錢 最好是老闆或董事長之類..
她女兒現在才小六 全身都是名牌還不滿足 常說同學有什麼什麼.
現在我弟總算看破 想跟她老婆離婚(據說再過幾個月就能拿身份證)
還有我弟希望能即刻終止收養關係(她女兒已拿身份證) 不再和她們母女有牽扯
請問各位有法律常識的大大能給予些意見
謝謝大家!!
尚未結婚前 當時她與另名台灣籍男子已有婚姻關係(假結婚來台)
因工作關係 她與我弟是同事 後來她搬來我家同住(同居)
初時表現勤奮 對我弟&我&我媽都"十分好"
因為我弟喜歡她 因此我跟媽媽也只好答應他們結婚(跟假結婚對象離婚後再結)
自從正式結婚後 我弟一併收養她在大陸與大陸籍前夫所生的女兒 並接來台照顧
當然順理成章成為我弟的養女 但堅持不改姓氏(至今依然跟她親生爸爸的姓)
重點是我弟媳也在我弟以外的任何人面前都講她絕對不再生育 只有我弟不知情
我媽身體一直不好 以往都是我照顧 後來我想多少讓弟弟夫妻分擔也盡些責任
得到後果是我媽原本就有糖尿病 我弟媳沒工作(全職家管)卻什麼都不管
連婆婆基本的三餐都不照顧 我弟去工作 她是睡到自然醒
睡醒就是跑去找她那些在台灣的大陸籍姐妹淘(全數都是假結婚來台拿身份證)
有好幾次我媽都被搞到低血糖昏迷送醫 然後我是在工作中被告知
原本我們一家人感情都很好 自從她進門後開始跟我弟挑撥
最慘是我弟連在家都不方便跟我及我媽講話 我弟的薪水每分錢都是全數交給她
我媽最擔心是唯一兒子將來人財兩失 老年無所依靠
最後我媽放棄求生意志 幾天時間下來 血糖升高導致酮酸中毒昏迷
我跟弟極力救治 她卻在一旁講風涼話 她說"身體不好 活著也折磨 不如早死早好"
她無工作 而我跟弟弟都要工作 她也不去醫院照顧 我們只好請24小時看護
平時我弟賺的錢都交給她 她卻連錢都一把抓
我弟只好拿自己的金飾都拿去變賣並設法A下自己年終(以多報少)幫忙醫療費用
最後我媽還是不敵死神召喚 而我弟媳連拜都不拜(我家信佛道教)
我弟媳甚至還四處跟人亂講我們對她有多不好(幾年來我們根本沒人去管她什麼)
她在我們面前教女兒 以後找男朋友 要找家裡有錢 最好是老闆或董事長之類..
她女兒現在才小六 全身都是名牌還不滿足 常說同學有什麼什麼.
現在我弟總算看破 想跟她老婆離婚(據說再過幾個月就能拿身份證)
還有我弟希望能即刻終止收養關係(她女兒已拿身份證) 不再和她們母女有牽扯
請問各位有法律常識的大大能給予些意見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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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11-11-25T13:32
at 2011-11-25T13:32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收養之終止~合意終止)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妳弟媳於婆婆生前未盡孝順照料之義務,枉為人媳。又經常挑撥,離間妳弟弟與家人之感情,心中只顧自己並無他人。與此等人實無維持婚姻之必要,因此妳 弟總算看破 想跟他老婆離婚。
不想再和她們母女有任何牽扯,可由兩種方式達到:一是與老婆離婚,二是與養女終止收養關係。
夫妻離婚,可依民法第1049條之規定,雙方協議離婚。若雙方無法協議離婚,就只好依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另一方才得以向法院請求離婚之判決。
我國離婚制度於2002年6月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就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此次對裁判離婚的修正,除維持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有責條款」,僅作文字修正外;同條第二項則引入歐美的「破綻主義」(或稱「無責主義」),規定「夫妻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亦同。」符合此「破綻事由」者,不論責任歸屬,夫或妻都可請求離婚。
妳弟可依上述之規定,以夫妻已無維持婚姻之必要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之判決。
終止與養女之關係,可依民法第1080條之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希望你弟能順利達成願望,若仍有法律問題或需要幫助的地方,可以求助於法律扶助基金會,那裡有提供法律諮詢與協助。
其網址:http://59.120.201.217/legal/index.htm
以上提供妳參考
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By Steve
at 2011-11-29T21:05
at 2011-11-29T21:05
無法相處的不會因為您一時容忍以後會變成好的夫妻, 感情不能說終止就終止, 但所謂忍無可忍, 就無須再忍, 好好處理這段婚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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