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活水湖能不能游泳 - 台東
By Donna
at 2016-04-18T22:22
at 2016-04-18T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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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內容更為枯燥,慎入!
其他都是多寫的,小弟是因為 U 大提到「高等法院99年度上國字第31號」而回文的
※ 引述《skyoun (skyoun)》之銘言:
: 標題: Re: [閒聊] 關於活水湖能不能游泳
: 時間: Sun Apr 17 08:21:51 2016
(恕刪)
:
: → uponblue: 你假設的政府是台灣的"現況",但除了現實之外,還要有理 04/17 16:18
: → uponblue: 想(希望),沒有理想,就不會想進步。 04/17 16:20
理想.....(遠目)
: → uponblue: 「淹死人不國賠」太籠統了,政府重大過失導致淹死也不賠 04/17 16:21
: → uponblue: ,當然不會過。但如果公投「賦予政府合理的管理責任」( 04/17 16:23
: → uponblue: 你之前說政府的管理責任過高)或「於公告禁止(或未開放) 04/17 16:26
: → uponblue: 水域玩水出事,不用國賠」,我認為多數民眾會同意。 04/17 16:27
: → uponblue: 國賠的問題,除了法規(是否修法),還有法院(如何用法), 04/17 16:30
: → uponblue: 就算沒修法,法官也可以適度依社會現況調整法律見解。 04/17 16:31
法律制定,來自於行政系統的法律草案、立法院的立法 (還有長期被擱旁邊的創制權)
請先考慮現實的選舉氛圍
法官「調整法律見解」?歡迎 U 大為了理想,朝向遊說之路前進
(這是一個「邁向理想」的路)
: → uponblue: 另外,我有一個關於國賠的疑問,不少人講到活水湖時,會 04/17 16:38
: → uponblue: 舉國賠來討論,但縣府有因活水湖國賠過嗎? google沒找到 04/17 16:38
: → uponblue: ,搜尋台東地院的民事判決,也沒有活水湖國賠的案子, 04/17 16:39
: → uponblue: (還是我搜尋技術不好沒找到?)。當然過去沒發生,不代表 04/17 16:39
: → uponblue: 將來不會國賠,不過沒有前案參考的話,怎麼知道活水湖國 04/17 16:41
: → uponblue: 賠機率的高低? 04/17 16:41
除了「國賠」,政府機關還要面對「糾正」與民意代表、新聞媒體的修理
: → uponblue: 再提供一個關於國賠的案例 高等法院99年度上國字第31號 04/17 16:43
: → uponblue: 新建工程尚未完工開放供一般民眾使用,或舊有公有設施因 04/17 16:44
: → uponblue: 暫時封閉不供公眾使用,非屬「設施」,自無適用國賠法第 04/17 16:44
: → uponblue: 3條之餘地。依這個法院見解,活水湖興建目的不是供游泳 04/17 16:46
: → uponblue: ,也沒開放民眾游泳,應該也不是用國賠法3條。 04/17 16:46
為了各位看官閱讀方便,該判決的前情摘要:
1.台北榮星花園,有個施工中的游泳池
2.游泳池正在蓄水試驗
3.重度精神障礙疾病患者,跨越施工封鎖的障礙物,進入游泳池,淹死
轉貼該判決,U大所提段落之相關文字
-------------------------------------------------------------------------
惟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
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項固定有明文。惟該條項所稱之「公有公共設施」,
係指設置完成,並已開始供公眾使用者而言,即必須已經建
造完成,驗收合格,並開始使用者,始足當之。新建工程尚
未完工開放供一般民眾使用,或舊有公有設施因修繕或擴建
暫時封閉不供公眾使用者,係屬施工中之建築物或工作物,
,既非屬「設施」,自無適用該條項之餘地(最高法院81年
度台上字第 183號、86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96年度台上字
第 43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事故發生時,系爭游
泳池改建工程適值正驗改善缺失期間,尚未對外開放使用,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89頁)。雖系爭游泳池當日正灌
水執行循環系統及地板防漏測試(見原審卷61頁之檢討報告
),惟既未開放供公眾使用,即非屬公有公共設施,自無國
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是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應屬無據。
-------------------------------------------------------------------------
(小弟)翻譯:
發包施工期間,
那是廠商管理的「工地」,不是公家機關管理的「公有公共設施」
活水湖目前不是「被封閉的工地」,與前開判決無直接關係
依照「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24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如下:
一、水域遊憩活動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該特定管理
機關。
二、水域遊憩活動位於前款特定管理機關轄區範圍以外,為直轄市、縣(
市)政府。
前項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為依本辦法管理水域遊憩活動,應經公告適用
,方得依本條例處罰。
所以,「活水湖」的管理機關是「臺東縣政府」
無誤!
現在外包了,部分管理權就歸於廠商了
同理,廠商取得了部分管理權,可以限定游泳時段、劃定游泳區域 (或是禁止游泳)
廠商也有了部分責任 (政府也將部分責任轉移給廠商)
(這個例子舉過了,為了閱讀方便,再貼一次)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675264
去年六月一名曾姓男童與家人在基隆危險水域石公潭戲水時,因故被排沙管吸入溺斃,雖
然石公潭屬野溪管理權責不明,不過國賠委員認為,攔砂壩為市府所建、管理有疏失,市
府難辭其咎,達成協議,市府賠償家屬一百七十三萬五千元,是基隆市國賠案協議賠償額
度最高的。
市府秘書長許清坤表示,將再次公告石公潭禁止游泳,也不許民眾在石公潭成立早泳會,
並考慮把攔砂壩拆除,使石公潭不適合游泳。
昨石公潭早泳會裡有多位剛游完泳的民眾,在這游了十幾的泳客說,只要按規矩做暖身運
動和游泳,不要跳水等危險動作,在那游泳是安全的,以後不能游泳,泳客有些失落。
....
攔沙壩、排砂管的興建目的也不是為了游泳
結果,國賠!
判決文之解讀,勞請板上大神指正謬誤不足部分
: → uponblue: PS:以上是藉skyoun大的文章版面,與有興趣者進一步討論 04/17 16:48
: → uponblue: ,並非質疑或針對skyoun大提出問題。 04/17 16:53
糾結於現況,期盼法律、法官判決價值觀自動改變,十分渺茫
或反思一下,喜歡在活水湖游泳,是因為「舒服的環境」,還是因為「不想付費」?
(或兩者的比例有多少?)
(這樣,應該不會被「粄龜」追殺吧)
雖然推動「理想」需要付出一些費用、時間
同前文,歡迎 U 大因「理想」而進行遊說、結社行動
期待活水湖的「進步」囉
結語:我累了!
臺東縣政府要發給我感謝函? (*_*)
--
其他都是多寫的,小弟是因為 U 大提到「高等法院99年度上國字第31號」而回文的
※ 引述《skyoun (skyoun)》之銘言:
: 標題: Re: [閒聊] 關於活水湖能不能游泳
: 時間: Sun Apr 17 08:21:51 2016
(恕刪)
:
: → uponblue: 你假設的政府是台灣的"現況",但除了現實之外,還要有理 04/17 16:18
: → uponblue: 想(希望),沒有理想,就不會想進步。 04/17 16:20
理想.....(遠目)
: → uponblue: 「淹死人不國賠」太籠統了,政府重大過失導致淹死也不賠 04/17 16:21
: → uponblue: ,當然不會過。但如果公投「賦予政府合理的管理責任」( 04/17 16:23
: → uponblue: 你之前說政府的管理責任過高)或「於公告禁止(或未開放) 04/17 16:26
: → uponblue: 水域玩水出事,不用國賠」,我認為多數民眾會同意。 04/17 16:27
: → uponblue: 國賠的問題,除了法規(是否修法),還有法院(如何用法), 04/17 16:30
: → uponblue: 就算沒修法,法官也可以適度依社會現況調整法律見解。 04/17 16:31
法律制定,來自於行政系統的法律草案、立法院的立法 (還有長期被擱旁邊的創制權)
請先考慮現實的選舉氛圍
法官「調整法律見解」?歡迎 U 大為了理想,朝向遊說之路前進
(這是一個「邁向理想」的路)
: → uponblue: 另外,我有一個關於國賠的疑問,不少人講到活水湖時,會 04/17 16:38
: → uponblue: 舉國賠來討論,但縣府有因活水湖國賠過嗎? google沒找到 04/17 16:38
: → uponblue: ,搜尋台東地院的民事判決,也沒有活水湖國賠的案子, 04/17 16:39
: → uponblue: (還是我搜尋技術不好沒找到?)。當然過去沒發生,不代表 04/17 16:39
: → uponblue: 將來不會國賠,不過沒有前案參考的話,怎麼知道活水湖國 04/17 16:41
: → uponblue: 賠機率的高低? 04/17 16:41
除了「國賠」,政府機關還要面對「糾正」與民意代表、新聞媒體的修理
: → uponblue: 再提供一個關於國賠的案例 高等法院99年度上國字第31號 04/17 16:43
: → uponblue: 新建工程尚未完工開放供一般民眾使用,或舊有公有設施因 04/17 16:44
: → uponblue: 暫時封閉不供公眾使用,非屬「設施」,自無適用國賠法第 04/17 16:44
: → uponblue: 3條之餘地。依這個法院見解,活水湖興建目的不是供游泳 04/17 16:46
: → uponblue: ,也沒開放民眾游泳,應該也不是用國賠法3條。 04/17 16:46
為了各位看官閱讀方便,該判決的前情摘要:
1.台北榮星花園,有個施工中的游泳池
2.游泳池正在蓄水試驗
3.重度精神障礙疾病患者,跨越施工封鎖的障礙物,進入游泳池,淹死
轉貼該判決,U大所提段落之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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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
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項固定有明文。惟該條項所稱之「公有公共設施」,
係指設置完成,並已開始供公眾使用者而言,即必須已經建
造完成,驗收合格,並開始使用者,始足當之。新建工程尚
未完工開放供一般民眾使用,或舊有公有設施因修繕或擴建
暫時封閉不供公眾使用者,係屬施工中之建築物或工作物,
,既非屬「設施」,自無適用該條項之餘地(最高法院81年
度台上字第 183號、86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96年度台上字
第 43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事故發生時,系爭游
泳池改建工程適值正驗改善缺失期間,尚未對外開放使用,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89頁)。雖系爭游泳池當日正灌
水執行循環系統及地板防漏測試(見原審卷61頁之檢討報告
),惟既未開放供公眾使用,即非屬公有公共設施,自無國
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是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應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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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翻譯:
發包施工期間,
那是廠商管理的「工地」,不是公家機關管理的「公有公共設施」
活水湖目前不是「被封閉的工地」,與前開判決無直接關係
依照「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24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如下:
一、水域遊憩活動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該特定管理
機關。
二、水域遊憩活動位於前款特定管理機關轄區範圍以外,為直轄市、縣(
市)政府。
前項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為依本辦法管理水域遊憩活動,應經公告適用
,方得依本條例處罰。
所以,「活水湖」的管理機關是「臺東縣政府」
無誤!
現在外包了,部分管理權就歸於廠商了
同理,廠商取得了部分管理權,可以限定游泳時段、劃定游泳區域 (或是禁止游泳)
廠商也有了部分責任 (政府也將部分責任轉移給廠商)
(這個例子舉過了,為了閱讀方便,再貼一次)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675264
去年六月一名曾姓男童與家人在基隆危險水域石公潭戲水時,因故被排沙管吸入溺斃,雖
然石公潭屬野溪管理權責不明,不過國賠委員認為,攔砂壩為市府所建、管理有疏失,市
府難辭其咎,達成協議,市府賠償家屬一百七十三萬五千元,是基隆市國賠案協議賠償額
度最高的。
市府秘書長許清坤表示,將再次公告石公潭禁止游泳,也不許民眾在石公潭成立早泳會,
並考慮把攔砂壩拆除,使石公潭不適合游泳。
昨石公潭早泳會裡有多位剛游完泳的民眾,在這游了十幾的泳客說,只要按規矩做暖身運
動和游泳,不要跳水等危險動作,在那游泳是安全的,以後不能游泳,泳客有些失落。
....
攔沙壩、排砂管的興建目的也不是為了游泳
結果,國賠!
判決文之解讀,勞請板上大神指正謬誤不足部分
: → uponblue: PS:以上是藉skyoun大的文章版面,與有興趣者進一步討論 04/17 16:48
: → uponblue: ,並非質疑或針對skyoun大提出問題。 04/17 16:53
糾結於現況,期盼法律、法官判決價值觀自動改變,十分渺茫
或反思一下,喜歡在活水湖游泳,是因為「舒服的環境」,還是因為「不想付費」?
(或兩者的比例有多少?)
(這樣,應該不會被「粄龜」追殺吧)
雖然推動「理想」需要付出一些費用、時間
同前文,歡迎 U 大因「理想」而進行遊說、結社行動
期待活水湖的「進步」囉
結語:我累了!
臺東縣政府要發給我感謝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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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at 2016-04-23T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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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04-27T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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