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昨日被刪文之 黑名cecilia3388文 - 彰化
By Susan
at 2012-07-04T15:41
at 2012-07-04T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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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enDotQ (好人好事代表 no.4440337)》之銘言:
: 就文中,台中版主稱當事人彰化版友C 為 「詐騙」
: 我是不認為有什麼詐騙的行為,刑法339我想是用不上
: 頂多有「民事」買賣失信的問題,如果你真的不開心
: 誠心建議你可以花五萬塊去打民事。
: 至於彰化版友C,究竟所為何事而失約於你,那是你們之間的事
: 當事人沒說明清楚前,旁人不便干涉過多,這屬於私德部分。
: 如果彰化版有黑名制度,那自然是不錯,你想提醒他人的用意也出於良善
: 只是這件事的影響還未達「公益」層級,公佈他人手機號碼的確不恰當
: 雖然你技巧性的遮蔽了其中二碼,但你覺得有用嗎......
: 搞不好連累更多號碼相似之人。
: 換個角度說 , 如果今天你真的被詐騙了,而且法院也判她有罪
: 那麼你公佈他的電話號碼,那大家感謝你都來不急了。
: PTT版的風氣就是如此,有爭議的文章少PO
: 誰沒被噓過、誰沒被盲桶過 ,現下你如此急躁的說她是「詐騙」......
: 屆時遇到訟棍的話,搞不好吃虧的反而是你
: 我覺得她反告你「毀謗」的機會比較高
: 換個角度想想,版主執法還替你省了一筆麻煩
: 佛心來的......
: -----------------------------------
: 另外,台中版主在台中版發文章,已經有人準備人肉了
: 我是覺得有點誇張啦,原來這麼容易就算詐騙了......
: -----------------------------------
: 補充一下,這整事情其實沒那麼複雜
: 此事件有三個面相 :
: 一、彰化版友c小姐 黑名失約
: 二.版主執法爭議
: 三.公佈個資爭議
: (一) 除非C小姐有正當理由,不然沒誠信的行為相當不可取。這點
: 要分開來看,而不是贊成版主執法的人 = 為C小姐護航 。
: (二) 今天版主的職權 VS 版規解釋,兩者本來就該取得平衡
: 板規是死的,只要有正當理由,當然可以事後補正或者擴張解釋。
: 你不能今天受到不利益的處分,就開始鑽版規漏洞,試圖規避 ;
: 你也不能沒享受到版規所帶來的反射利益,就抱怨版主行事不夠圓通
: 只會依法行政。
: (三) 失約行為單純是私德行為,無關公益(詐騙) ,公佈或影射個資(電話號碼)
: 實屬手段與目的不成比例,說白一點就是殺雞用牛刀
: 光這點爭議版主就可以先斬後奏了,為何?
: 被砍文可以重發,而電話號碼先被公佈出去,反而比較難彌補。
: 以上 理性、勿戰
本來連推文都不太想再回應
是因為....
當我黑名時
c小姐只發了通"不好意思"但毫無誠意的簡訊
而因為板主刪文
再發此文最原先原文時
那位c小姐 才親自打電話來 而此通電話也已經錄音
但表面上說說"不好意思"
實則聽到的多是 "我很忙" "我只是忘了" "不然你想要怎麼樣"
坦白說
個人觀感對她只有失望以及 覺得沒必要再為這樣的人浪費時間
所以本打算沒必要不再做回應
至於這些過程
可以說我氣不過 我的確是
不要如果有誰敢保証 今天事情發生在自己的身上時 你就氣得過
那我對您絕對百分百欽佩
然而想了想..還是回應此文 所提的 3大面相
不過在此之前 先感謝您 好心提醒的本意 在下心領了
: 一、彰化版友c小姐 黑名失約
: 二.版主執法爭議
關於第一點 你說
除非C小姐有正當理由,不然沒誠信的行為相當不可取。這點
要分開來看,而不是贊成版主執法的人 = 為C小姐護航
容我說明
我一開始也只是提醒
抱歉..我知道身為板主的辛苦
但這樣的刪文動作及所用理由
真的不免可能會引發其他不好的聯想
所以 可能會引發其他不好的聯想 之人
所以 也可能會贊成版主執法方式 之人
兩者 都沒錯 也都是個人自由的看法
但相對的
產生對此刪文動作引發其他不好的聯想 不等於 在找板主的麻煩
反而只是希望板主 正視此問題 能有更好的處理管理方式
是不是會比較多數的人認同 "不應先懲處.再來加補規定" 這樣的看法 我不知道
但這不叫鑽漏洞
如再欲用此言語來表達自己是 贊成此事件執法方式 之人
那起自便
: 三.公佈個資爭議
關於這點
我想先說明
無論刑法民法
以我所知
隱私權是一種保障個人於正常情形下不受干擾的權利
保護的是個人資訊.精神.感覺等不受外來的侵犯
而台灣對於隱私權的保障散見於各法律條文之中
並沒有特別的法律對隱私權有所規範
以現今法規
實則並無
如果因為網路交易或其他口頭信用出現爭論時
公佈對方完整電話
是否和侵犯他人隱私權有關
恐怕連法官
都得依照事實所有經過
並經由答辯
才能做出判決
相信在你我皆非法官的情況下
能與不能公開完整電話
表達的也只是個人看法!!
何況 我還是要強調 我有遮碼 且遮碼的方式
至少多達50種可能
這樣的數量
有沒有 隱私性略嫌不足 同樣的只是 個人看法!
另外在 若要...."機車"一點
在現行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一章第三條提及 偏偏就是沒有"電話號碼"之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
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不過這個看看就好
但請不同意以上看法 或 後經修法 而我不知道的情形下
若因此黑名文章公開電話就是違法
麻煩請直接引用法條來說服我"絕對不能公開電話"的看法
另再提供 某些論壇的看法
反而規定 要黑名別人
如要提供電話 "請提供完整電話號碼" 的規定
理由為 例如 公佈號碼為 0912345XXX 結果反而害到了前7碼相同的人
照成被他人誤會
坦白說 個人雖然比較認同 "如要提供電話 就應是完整電話號碼" 的作法
但因應他人看法
故仍有所遮碼
至於遮第3.4碼 到底夠不夠
每個人看法不同
我可以尊重不同看法的人
但也請不必來要求我必須和他人持相同看法
然而站在管理角度上
除非本有明訂要如何遮碼
不然怎能依 """" 內含私人電話 """"
來先進行刪文
後再加補規定"我們覺得應該要怎樣遮碼才可行"
這種...詭異的做法.....
--
: 就文中,台中版主稱當事人彰化版友C 為 「詐騙」
: 我是不認為有什麼詐騙的行為,刑法339我想是用不上
: 頂多有「民事」買賣失信的問題,如果你真的不開心
: 誠心建議你可以花五萬塊去打民事。
: 至於彰化版友C,究竟所為何事而失約於你,那是你們之間的事
: 當事人沒說明清楚前,旁人不便干涉過多,這屬於私德部分。
: 如果彰化版有黑名制度,那自然是不錯,你想提醒他人的用意也出於良善
: 只是這件事的影響還未達「公益」層級,公佈他人手機號碼的確不恰當
: 雖然你技巧性的遮蔽了其中二碼,但你覺得有用嗎......
: 搞不好連累更多號碼相似之人。
: 換個角度說 , 如果今天你真的被詐騙了,而且法院也判她有罪
: 那麼你公佈他的電話號碼,那大家感謝你都來不急了。
: PTT版的風氣就是如此,有爭議的文章少PO
: 誰沒被噓過、誰沒被盲桶過 ,現下你如此急躁的說她是「詐騙」......
: 屆時遇到訟棍的話,搞不好吃虧的反而是你
: 我覺得她反告你「毀謗」的機會比較高
: 換個角度想想,版主執法還替你省了一筆麻煩
: 佛心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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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台中版主在台中版發文章,已經有人準備人肉了
: 我是覺得有點誇張啦,原來這麼容易就算詐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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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一下,這整事情其實沒那麼複雜
: 此事件有三個面相 :
: 一、彰化版友c小姐 黑名失約
: 二.版主執法爭議
: 三.公佈個資爭議
: (一) 除非C小姐有正當理由,不然沒誠信的行為相當不可取。這點
: 要分開來看,而不是贊成版主執法的人 = 為C小姐護航 。
: (二) 今天版主的職權 VS 版規解釋,兩者本來就該取得平衡
: 板規是死的,只要有正當理由,當然可以事後補正或者擴張解釋。
: 你不能今天受到不利益的處分,就開始鑽版規漏洞,試圖規避 ;
: 你也不能沒享受到版規所帶來的反射利益,就抱怨版主行事不夠圓通
: 只會依法行政。
: (三) 失約行為單純是私德行為,無關公益(詐騙) ,公佈或影射個資(電話號碼)
: 實屬手段與目的不成比例,說白一點就是殺雞用牛刀
: 光這點爭議版主就可以先斬後奏了,為何?
: 被砍文可以重發,而電話號碼先被公佈出去,反而比較難彌補。
: 以上 理性、勿戰
本來連推文都不太想再回應
是因為....
當我黑名時
c小姐只發了通"不好意思"但毫無誠意的簡訊
而因為板主刪文
再發此文最原先原文時
那位c小姐 才親自打電話來 而此通電話也已經錄音
但表面上說說"不好意思"
實則聽到的多是 "我很忙" "我只是忘了" "不然你想要怎麼樣"
坦白說
個人觀感對她只有失望以及 覺得沒必要再為這樣的人浪費時間
所以本打算沒必要不再做回應
至於這些過程
可以說我氣不過 我的確是
不要如果有誰敢保証 今天事情發生在自己的身上時 你就氣得過
那我對您絕對百分百欽佩
然而想了想..還是回應此文 所提的 3大面相
不過在此之前 先感謝您 好心提醒的本意 在下心領了
: 一、彰化版友c小姐 黑名失約
: 二.版主執法爭議
關於第一點 你說
除非C小姐有正當理由,不然沒誠信的行為相當不可取。這點
要分開來看,而不是贊成版主執法的人 = 為C小姐護航
容我說明
我一開始也只是提醒
抱歉..我知道身為板主的辛苦
但這樣的刪文動作及所用理由
真的不免可能會引發其他不好的聯想
所以 可能會引發其他不好的聯想 之人
所以 也可能會贊成版主執法方式 之人
兩者 都沒錯 也都是個人自由的看法
但相對的
產生對此刪文動作引發其他不好的聯想 不等於 在找板主的麻煩
反而只是希望板主 正視此問題 能有更好的處理管理方式
是不是會比較多數的人認同 "不應先懲處.再來加補規定" 這樣的看法 我不知道
但這不叫鑽漏洞
如再欲用此言語來表達自己是 贊成此事件執法方式 之人
那起自便
: 三.公佈個資爭議
關於這點
我想先說明
無論刑法民法
以我所知
隱私權是一種保障個人於正常情形下不受干擾的權利
保護的是個人資訊.精神.感覺等不受外來的侵犯
而台灣對於隱私權的保障散見於各法律條文之中
並沒有特別的法律對隱私權有所規範
以現今法規
實則並無
如果因為網路交易或其他口頭信用出現爭論時
公佈對方完整電話
是否和侵犯他人隱私權有關
恐怕連法官
都得依照事實所有經過
並經由答辯
才能做出判決
相信在你我皆非法官的情況下
能與不能公開完整電話
表達的也只是個人看法!!
何況 我還是要強調 我有遮碼 且遮碼的方式
至少多達50種可能
這樣的數量
有沒有 隱私性略嫌不足 同樣的只是 個人看法!
另外在 若要...."機車"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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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一章第三條提及 偏偏就是沒有"電話號碼"之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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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應他人看法
故仍有所遮碼
至於遮第3.4碼 到底夠不夠
每個人看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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