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樓間相互窺視的法律問題 - 生活
By Irma
at 2011-04-22T00:00
at 2011-04-2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像現在大樓越來越多
如果A跟B分別住在兩棟大樓
是在目視可見的範圍內
問題一
A習慣在家裡不穿衣服
並且為了通風不習慣拉上窗簾
B看到了可以強制要求對方穿上衣服嗎?
問題二
B可以控告對方性騷擾之類的罪嗎?
問題三
B如果用無遠視設備的攝影器材拍下對方有何刑責?
問題四
如果把照片散佈出去又有何刑責?
問題五
B如果呼朋引伴但不用望遠鏡之類的卻光明正大的看A有罪嗎?
問題六
上述問題如果A在房間裡跟在陽台上的話有何不同?
謝謝各位的耐心
Update:
請問喔
像犯意這種事很難認定吧
比方說
A只是去陽台抽根菸或收衣服之類
不會不知道別人會看到
但是要說他是故意要讓人家看也不是
或者B的大樓是後來建的
A十幾年來都是這樣
但是因為以前不會有這種情形出現
現在卻發生了那些可告卻不見得成立的情形
且A本身也可進行避免被他人所窺之行為。
那A可主張對方不會不要看嗎?之類的
Update 2:
謝謝回答喔
法律有時候有些模糊地帶真的很傷腦筋
尤其是這些個人觀感會佔很大部份的事
像
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
我就不太理解任意跟放蕩要怎麼去定義了
有些人連護士服跟修女服看起來就覺得很那個咧
[抱歉捏]
對了
想請問如果B把A拍下來
那這個可以當成證據嗎?
這個算是偷拍嗎?
有法律上的效力嗎?
如果A跟B分別住在兩棟大樓
是在目視可見的範圍內
問題一
A習慣在家裡不穿衣服
並且為了通風不習慣拉上窗簾
B看到了可以強制要求對方穿上衣服嗎?
問題二
B可以控告對方性騷擾之類的罪嗎?
問題三
B如果用無遠視設備的攝影器材拍下對方有何刑責?
問題四
如果把照片散佈出去又有何刑責?
問題五
B如果呼朋引伴但不用望遠鏡之類的卻光明正大的看A有罪嗎?
問題六
上述問題如果A在房間裡跟在陽台上的話有何不同?
謝謝各位的耐心
Update:
請問喔
像犯意這種事很難認定吧
比方說
A只是去陽台抽根菸或收衣服之類
不會不知道別人會看到
但是要說他是故意要讓人家看也不是
或者B的大樓是後來建的
A十幾年來都是這樣
但是因為以前不會有這種情形出現
現在卻發生了那些可告卻不見得成立的情形
且A本身也可進行避免被他人所窺之行為。
那A可主張對方不會不要看嗎?之類的
Update 2:
謝謝回答喔
法律有時候有些模糊地帶真的很傷腦筋
尤其是這些個人觀感會佔很大部份的事
像
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
我就不太理解任意跟放蕩要怎麼去定義了
有些人連護士服跟修女服看起來就覺得很那個咧
[抱歉捏]
對了
想請問如果B把A拍下來
那這個可以當成證據嗎?
這個算是偷拍嗎?
有法律上的效力嗎?
Tags:
生活
All Comments
By Rachel
at 2011-04-23T12:27
at 2011-04-23T12:27
題一、A沒有刑責,因為他是在自己家裡不穿衣服,
而且是為了通風而不拉上窗簾。
而B也無法更無權要求A穿上衣服或拉上窗簾。
題二、B可以控告,因為這是法律給與人民的司法提告權利
但如同前例,A並無犯意,因此自然無法成罪。
題三、B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特別是315-1條
刑法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但這須要告訴乃論(即不告不理原則)
題四、同題三,只是觸法的法條不同,此題是刑法315-2條
刑法315-2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題五、似無罪可罰,如同題一並不會處罰B的原因相同,
且A本身也可進行避免被他人所窺之行為。
題六、如果A在陽台上不穿衣服時,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的妨害風化罪
當然,這得看A的犯意為何?是否有"故意"之情形而定(刑法第12條之規定)
刑法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2011-04-22 16:59:08 補充:
是的,犯意的確是難以認定
但刑法的裁定重點,卻明確是建立在犯意上面,
(版主的題目顯然只會是"故意論",而不會存在"過失論"
換言之,
如果A從頭到尾都沒有犯意,那自然難以主張他應該被處罰,尤指他在家裡不穿衣服那段。
如因此而受罰,那明顯就變成刑法侵害A的自由了。
2011-04-22 17:01:40 補充:
但是去陽台抽煙或收衣服而言,
A可能認定有可能會有人看到,但他相信應該不會發生這樣的情形,
所以他選擇"祼身"在陽台進行這些行為,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不就是刑法第14條所定的過失論
而恰恰刑234並不處罰過失行為。
當然,這只是在下的推論,實際上當然得視當時情形而推定
如A在10樓的天台進行這樣的舉動時,是否會觸法?
其實得看這棟建築物旁的其他建築物有多高而定
如果都只有9樓,或都是20樓,那顯然就會出現不同的情形,
以此來推論A是否是符合前述的過失,或是故意之行為。
2011-04-22 17:05:28 補充:
附加補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的前二款,
或許可以當做題五及題六的另一種裁罰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2011-04-25 08:18:24 補充:
以刑法而言,同在下前述,
"犯意"是最重要的關鍵,過往已有不少相關的討論
(如常見的安全帽使用竊盜;或與誤認滿16歲之人發生一夜情)
當然,這些都是考驗法檢人員的法律素養(或自由心證)
所以,版主如問在下:何謂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
那在下可能會回答:得看對方年齡及身材而定(當然這是笑話)
2011-04-25 08:21:53 補充:
刑法妨害秘密罪的最大重點是:「無故」二字
這也是為何警察偷拍無罪,但民眾偷拍就有罪的可能
法律上認為每個人都有隱私權,如果不是合理的原因,是不能侵犯對方的隱私權
如B拍A的裸體行為是為了"正當"的原因,
如做為告知警察,A有妨礙風化的證據時,
那B的拍攝行為是在於證據之保全,顯然就不是"無故"而拍攝
反之,如果是拍下來供自我(或供他人欣賞)或販賣營利時,
那顯然就不是法律「無故」的免罰認定了。
結果又推回前面的「犯意」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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