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基準法 - 生活
By Rae
at 2015-05-09T00:00
at 2015-05-0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請問勞基法適用於中小企業嗎?
2.勞基法有強制執行嗎?
3.對有些企業只針對勞基法的喪假有執行.其他的國定假日不給休及無特休假這樣合法嗎?
4.周休二日有無納入勞基法範圍?
2.勞基法有強制執行嗎?
3.對有些企業只針對勞基法的喪假有執行.其他的國定假日不給休及無特休假這樣合法嗎?
4.周休二日有無納入勞基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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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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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ydia
at 2015-05-13T14:28
at 2015-05-13T14:28
Q1:請問勞基法適用於中小企業嗎?
A1:有啊,一定有啊,只要你有請員工的【工作事實】,有和縣政府(?)或勞工處(?)「這部分我不太確定,就是政府某個部門」申請【執業掛牌】(就說我公司在某某地方,假設醫院的執業證明),有適用勞基法喔!請當個有良心的雇主,幫您員工加勞健保以及其他福利,生意才會才會財運旺旺來喔。
Q2:勞基法有強制執行嗎?
A2:看你公司的員工數,因為中小企業的範圍很大,從個位數到一千多人都有,但是基本上勞基法有的一定都要有,不然員工或勞檢處來檢舉你,你絕對站不住腳,破壞名聲也破懷財運,員工其實就找工作的人大家都會口耳相傳的,請做的合法的部分,生意才會遠遠流傳!另外,關於保健保的部分,員工五人以上(包含五人)一定要保勞健保,否則會違法,五人以下不強制,但是傾向還是保勞健保鼓勵較多,不然員工都會看的!
Q3:對有些企業只針對勞基法的喪假有執行.其他的國定假日不給休及無特休假這樣合法嗎?
A3:違法的!有印象的勞基法第幾條我補上去,沒寫的請你自己再查一下
勞基法明文規定有【喪假】&【婚假】&【育嬰假】&【產假】&【特別休假】&【國定休假】......等等規定
【喪假】→
看您與過世的人是幾親等而有差別,從父母親到阿公阿嬤以及小孩子或是三叔公和六嬸婆都是有的,差別在休幾天,有給全薪放假,證明的話就訃聞
【婚假】→
不管是新郎或是新娘都可申請,公定假八天,也是全薪放假,證明就結婚證書或宴客(?)吧,不一定一次八天都要請完,看新人,因為有人兩天宴客六天要去蜜月旅行另加請假什麼的,可以分開的,但是三個月內要一起請完喔!
【育嬰假】→
父母都可以申請,只是別在同一時間申請,看公司給的天數,但基本上保障半年,不能就隨意資遣喔,是違法的!有的公司會給到九個月或一年,回來的時候職位還在,公司要自己想辦法請「職位代理人」
【產假】→勞基法50條、51條
媽媽的權利,孩子的爸有【陪產假】好像五天(?),產假勞基法規定八周保障全薪放假(基本上就是兩個月的意思了),有的媽媽會產假放完後一起請育嬰假是合法的!若有的媽媽有特殊狀況如有懷孕了結果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了(保重),媽媽除了傷心也要療養身體,也有產假四個星期,全薪放假!而且媽媽在懷孕期間若有申請轉較輕易的工作一定要給申請改調,因為懷孕媽媽勞累啊,而且勞基法規定公司(雇主)不得拒絕,也絕對不得減少懷孕媽媽的薪水(只能多和原來薪水,不能少給原本的薪水)
【特別休假】→勞基法38條
每個勞工一定會有,不給休假的鐵定違法,少給天數也是不行的喔,看員工來多久了,一年到三年是七天,三年到五年是十天,五年到十年是十四天,十年以上多一年加一天,加到三十天,也是全薪放假!
【國定休假】→勞基法37條
不一定要一年後才有,有到職後遇到的假期都要給放,基本上有紅字的包含勞動節,除非和員工講好來上班而且出席上班要至少給兩倍薪水
Q4:周休二日有無納入勞基法範圍?
A4:明年(西元2016年/民國1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有勞基法保障,之前新聞立法院通過單周40小時工時意指周休二日,勞基法規定否則違法!
目前是雙周84小時工時(目前的勞基法第30條規定),超過都算是加班,要給加班費或是另外補休,沒有的通通違法!
給你一點意見參考,所以才說很多公司通通非法,自己要有一點法律常識才不會被騙,若有額外問題,請在留言,這些都是一個字一個字打的,請勿複製貼上!TKS
By Hazel
at 2015-05-10T10:07
at 2015-05-10T10:07
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2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第3條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第4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勞動基準法(民國104年02月04日修正)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
名 稱:勞動基準法
公布日期: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資料更新: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02.04 修正之第 28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2015-05-10 20:17:00 補充: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5、47、77、79-1 條條文
2015-05-10 20:17:30 補充: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第 4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 28 條第 5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繳、墊償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第 56 條第 2 項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監理業務改由「勞動部」管轄;勞工退休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
2015-05-10 20:22:02 補充:
勞動基準法
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十一 章 罰則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015-05-10 20:23:49 補充: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100年10月14日修正)
第1條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100年10月14日修正)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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