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71-1條請教賢達 -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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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at 2011-02-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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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271-1條: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99.12月間,一過失傷害案件於準備程序庭中當庭聲請告訴代理人(我方是告訴人)。遭法官以如下理由駁回
1、告訴人癱瘓 2、告訴人正在開刀房開刀 3、告訴人人在國外
請問法官之裁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顯已侵犯告訴人權利,現在是否可以,或來得及聲請重開準備程序庭。
若法官裁決非法,蒞庭檢察官未予當庭制止或更正是否合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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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鬼太鼓回答
【提告自己不出庭說明法官認為不可行】準備程序庭中告訴人有到庭
【代理人如是律師之類的 多數僅是提供法律意見】 代理人是告訴人尊親,非律師
【對於案件內容當然是當事人最清楚】 因告訴人應答有困難,故聲請由其尊親為代理人
【駁回理由就是說告訴人沒啥正當理由需蒞庭說明】
法官駁回理由是:1、告訴人癱瘓 2、告訴人正在開刀房開刀 3、告訴人人在國外
請問法官之裁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顯已侵犯告訴人權利,現在是否可以,或來得及聲請重開準備程序庭。若法官裁決非法,蒞庭檢察官未予當庭制止或更正是否合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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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鬼太鼓補充回答
對於事件的由來,請進入我的知識檔案大致看看我的提問(全數為跟事件有關之提問)。
這案件確是由檢察官起訴的案件。
當初檢察官起訴書未提及被害人有應答困難之表示。
有醫院精障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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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鬼太鼓補充回答
【過失不是蓄意 在於事後態度是否誠懇?】
對造的事後態度若為良好或有誠意就不會衍生這麼大規模,包含軍、公、教、警政、司法人員涉入,而置我於予遭受不公不義之對待,很難讓人了解我們多難招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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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鬼太鼓補充回答
阿扁是律師被告尚且聘請律師,小兒毫無法律概念,由合法代理帶為表述李之當然。
壹周刊不願意報導。
已到慈濟精舍陳情,結果令人吐血。
偵查庭、審判庭小兒庭皆到。
如果由父或母代理表述意見是心態「莫名」,法律無須刑事訴訟法第271-1條,全世界也無律師這個名詞了。
校長夫人姓名早公佈慈濟無慈提問中了。
早就自費在台北長庚鑑定過了,但對造的主張在於「傷」不是車禍造成,那是作弊。
現在我知道可抗告了【所以在此請教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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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法律魔術師回答
【可能你誤會了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的意思 他是指同法第36條所指之罪】
36條所指是被告「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我方是告訴人,並無悖離法條明義,但法官總不該以1、告訴人癱瘓 2、告訴人正在開刀房開刀 3、告訴人人在國外 這種理由駁回。
倘我說法錯誤,又為何春節前一天收到法院來狀明示小兒前去花蓮慈濟醫院受鑑定(狀中已有代理人姓名),我能不覺得詭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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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鬼太鼓補充回答
小兒也是每庭必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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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法律魔術師補充回答
針對補充一
我能理解您的說法,但說明白,接觸案子有關人員一路不公且皆對我方不利,若丟著案子任由發展後果可想而知。小兒並非不能到庭,而是每傳必到,但陳述能力堪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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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補充二
因為傷重,所以擔憂。
開車者是副校長夫人。
事發時,因太相信慈濟,又對造是副校長夫人,又為鼎鼎大名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小姨子。只能說自己笨,「誤信」他們! 律師我請不起。
【這個案子應該要變更成易字案由合議庭三堂會審】
您不說我也不懂,現為「99年度花交易字第※號」是否為所謂之易字案由合議庭三堂會審。
事件以滾得很複雜(對我而言),因此漫無目的,也備極艱辛。
【整個訴訟程序可能都已經出問題 請補充之】
不解您的其中含意,請能明示讓我補充。
感謝您!
9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法律魔術師詳盡的補充回答
您所答好多內容都是我所不懂,且對我很重要的提示,收穫好多。
我能理解各位指教大大都是本著一番助人善心,但寫到受此天大冤屈氣憤難平時,情緒好像也跟著起伏難控。一年多來我們付出的代價不敢想像,我已寫好遺書,立誓硬幹到底。
我也了解單憑己力對抗如此強大集團毫無勝面,但有太多客觀因素限制而致一再隱忍無法出手。
但我絕不善罷!真的太骯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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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李後政律師解答
【只要以「正道」待人處事,任何人不能奈你如何?】
刑事訴訟法
第 221 條 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http://n.yam.com/view/mkvideopage.php/201010082806... (判決)
本案首次準備程序庭中(99.11.25),法官未經兩造言詞辯論而直為宣佈判決期日(99.12.9)。
若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合為一庭,法官要不要有言詞之表示?
法官以非理由駁回告訴人委任代理人,又不給我方言詞辯論機會以發現真相,是否合法?
判決書載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程序審理,事實上對造仍有其他犯罪行未起訴。
11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法律魔術師
被害人在準備程序庭就因被害人應答有困難所以當庭聲請委任告訴代理人,遭法官不合理駁回「就診紀錄空白與事理有違之跡證本是我方要表述項目之ㄧ」,但法官當庭說特別准於告訴人母親說「兩句話」。
故告訴人母親告訴法官:「告訴人提供檢察官四張診斷證明書,檢察官僅在起訴書上載明三張,且以最輕傷(挫傷)之ㄧ張作為起訴。」
法官答以「檢察官那邊只 有一張,來到我這裡變四張」。此言令人不解?
對造承認發生車禍,卻不認「傷」是其造成,而是其他外力造成(未提證據),法官採其主張要求被害人到慈濟醫院鑑定。慈濟醫院乃爭議始作俑者,我方當然懷疑會有作弊。
鑑定日是100.2.22 去嗎 ?
12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李後政律師解答
誹謗、侮辱案根本未經言詞辯論庭,在準備程序庭法官就直接宣佈宣判期日。
「對造仍有其他犯罪行為」是指本案,漏了「為」字,抱歉!
按法官就起訴書內容判決,上級法院就下級法院判決不服部份判決。
請問車禍案部份告訴人提供檢察官四張診斷證明書,檢察官僅在起訴書上載明三張,且以最輕傷(挫傷)之ㄧ張作為起訴要旨,其他不提。依此,受害人因該車禍受有永久性傷害豈無求償可能。(本案僅開過一次準備程序庭,尚未經言詞辯論庭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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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1-02-11T19:47
問題不是非常複雜。
就法律部分而言:
刑事訴訟允許選任告訴代理人,且不限於律師。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
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
、抄錄或攝影。」
僅非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至於實體部分,比較關鍵應該是過失傷害還是過失重傷?
此完全取決於受傷之程度是否達到刑法第10條規定之情形。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287條,屬告訴乃論之案件。
法院傳喚告訴人並要求告訴人陳述意見,應是詢問告訴人是否告訴之意思。(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判決前,均得撤回告訴。)
此應非告訴代理人得以代為回答者,因此,法院才會要求告訴人到庭陳述意見。
由於是告訴乃論案件,實務上比較傾向勸諭雙方和解。
因為過失傷害只是處罰被告。
後續仍有民事賠償問題待解決。
如果民事和解,刑事部分法院會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判決不受理。
至於被告是何人?是否和解?是否因而在慈濟受到不妥待遇,均非法律問題。
你公子可以決定是否與被告和解,和解條件如何,當然你可以幫忙、參與意見。但是重要的是要由他自己向法院表達。
在台灣這個民主社會,即使是總統在卸任後都被關到牢裡面。一個大學副校長夫人又如何?林義雄先生的小姨子又能如何?
只要以「正道」待人處事,任何人不能奈你如何?
你公子只要想清楚,要不要與被告和解,如果不願和解,什麼人來說,法院都不能不依法判決。
(要注意你公子年紀尚輕,可能因此形成過重心理負擔,致影響日常生活)
易字案是簡易案件之意,地方法院應由獨任制法官審理。對於判決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花蓮才是由法院審理。
2011-02-16 16:59:52 補充:
刑事訴訟法第221條: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此之當事人指檢察官、自訴人與被告,不包括告訴人或其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3條)看到這段:「判決書載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程序審理」才知道:本案過失傷害部分已改行簡式審判程序。這是基於被告認罪,檢察官也同意,並經合議庭法官同意之下所為之決定,依據刑事訴訟之規定,不必經由告訴人之同意。
2011-02-16 17:00:15 補充: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本件車禍(過失傷害案)起訴書應該沒有包括「對造仍有其他犯罪行」,因此等部分未起訴。經簡式審判,對於判決結果不服,仍可請求檢察官上訴。
又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
你的提問,有些網友之回答或意見未必精準。參看時要小心求證。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11-02-08T11:49
002
回答者: 法律魔術師 ( 專家 3 級 )
代表知識團: 法律資源交換站
擅長領域: 生活法律 | 離婚
回答時間: 2011-02-07 20:39:51
================ 分隔 ========================
最佳解答請選 2 樓  起訴等問題是其閱讀發現
有贊助分數 知識霸凌集團盤據議題再討論已無任何實質意義
3Q
解答贈點: 154 ( 共有 67 人贊助 )
巨人 請勿參與  議題已被搞臭搞爛?
3Q
[網路文化] 知識+存在還有意義嗎? 2011-02-11 剩 4 天 101 巨人
2011-02-17 00:55:50 補充:
檢察官訪被害家屬 「結案機器」大震撼
【聯合報╱記者高宛瑜/新竹市報導】 2011.02.13 02:26 am

http://www.udn.com/2011/2/13/NEWS/SOCIETY/SOC6/614...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楊仲萍(中間站立者)到劉千鈺家中探視,仔細聆聽劉父(左)的問題。
記者高宛瑜/攝影
新竹地檢署今年起要求檢察官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到被害人家中探視,
有檢察官說,從前只想著趕快結案,走出「司法巨塔」後看到被害人家屬仍活在傷痛中,
「以後辦案會更謹慎,考慮請被害家屬參與偵查」。
2011-02-17 00:56:17 補充:
新竹地檢署檢察長朱家崎說,被害人也許死亡或重傷,不能說話,家屬又非在場證人,
幾乎被排除在偵查之外,他於是要求檢察官「排班」訪視,傾聽被害人家屬心聲。
新竹市男子彭康維十年前遭妻子楊雅雯買兇殺害,楊被判無期徒刑,
留下的傷痕由獨自撫養四名孫子的彭母承擔,
她談及此事仍老淚縱橫,講到激動處昏倒,撞到櫃子送醫。
目睹彭母昏倒的檢察官陳宏兆說,如果只在辦公室鑽研法律,只是「法匠」而已,
2011-02-17 00:56:50 補充:
另一位檢察官張嘉宏坦言,有的檢察官久了變成「結案機器」,拿到卷宗只想「起訴、不起訴」,他隨志工訪視五年前遭亂棒打死的陳姓男子遺孀,「我真的很震撼!」五年來他不知道結了幾百件案子,「但她的一生可能就只經歷這一刀,無法再復原」。
有名受家暴逃出的婦女,帶著兩個女兒住在五坪大的租屋,張嘉宏訪視時,看到房間陰暗、簡陋,連坐的地方都沒有,讓他很難過,「這些事我坐在辦公室裡,是不可能會知道的」,他說以後辦案會更謹慎。
2011-02-17 00:57:29 補充:
犯保協會秘書陳宛青說,過去被害人家屬常抱怨只有在開庭時被制式問到:「你們有什麼意見?」還有人發言時被檢察官以嚴厲語氣制止,讓他們很受傷,檢察官訪視時,拿著起訴書逐一解答家屬的疑惑,也讓家屬感覺到司法對他們的關心。
==========================
法律人 VS. 法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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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11-02-07T04:05
刑事訴訟法規定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為
檢察官 自訴人 被告

由於你是經由告訴程序檢察官依法提起之公訴
所以你到不到庭並不會引起訴訟的障礙
但你已成為本案的證人
有到庭作證的義務
所以法官希望你務必到庭
以利還原事實真相

法官的裁定並無不當亦無不法

可能你誤會了刑事訟訟法第271條之1的意思
他是指同法第36條所指之罪
而你的案子是過失傷害是6個月以下的案件
因此不能適用

希望能幫助你了解
2011-02-07 22:59:25 補充:
本案根本無需聲請代理人到庭
僅要提出無法到庭之診斷證明
因為本案已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公判庭的形成僅需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法院自可形成判決
由於你並無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所以你的案子只要檢察官及被告到庭
一樣可形成判決
2011-02-07 23:18:45 補充:
大至爬文過你孩子的案情:
受害學生因此車禍頸椎移位,頸部較大動作即有如電擊之麻感,左側肢體癱軟少約三成力氣,且據醫師表示完全恢復可能無望.
此等傷情是符合刑法第10條重傷部分第6款後段的要件
請問是副校長夫人開的車亦或是司機開的車?
這部分涉及到最輕本刑一年以下或三年以下
整個訴訟程序可能都已經出問題
請補充之
由於刑事訴訟法是技術法
也就是非常專業的部分
而受傷的又是你孩子
想請問為何沒有在一開始就請專業人士撰狀或請律師
因為所有你PO的文章都以爬過文
發現你很擔心很重視
卻又漫無目的的找尋法理
這個案子應該要變更成易字案由合議庭三堂會審
怎麼會搞成現在這個樣子??????????
2011-02-08 00:58:02 補充:
【整個訴訟程序可能都已經出問題 請補充之】
98.4.3當天就診紀錄是空白的
此地方已經出現了重大的問題
急診室不可能沒有此紀錄
第一次的紀錄出現在98.4.5
這部分已經有人偽造文書
本案是否已定下辯論庭期?
「99年度花交易字第※號」
所謂合議庭
是指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審判長
而由受命法官於程序準備庭時調查證據
所以辯論庭時會同時出現三個法官
而受命法官的態度非常重要
他是全案的靈魂人物
你要提出聲請狀
首先要以救護車送急診之三聯單去推翻第一次就診無紀錄
並要求調查第一次慈濟醫院就診紀錄
這份就診紀錄非常重要
不能沒有
2011-02-08 00:58:13 補充:
副校長夫人,又為鼎鼎大名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小姨子「誤信」他們! 律師我請不起
針對這點
我只能說
你已經知道是小蝦米搏鬥大鯨魚了
要是身分符合
就快去請法扶會的幫助
要是身分不符合
"就算借也要借到"
畢竟除了要讓他們受到法律的制裁外
還要一份公理
不曉得你找過哪些媒體
這件事情一定要藉由與論的壓力
才會比較公正
2011-02-08 01:12:37 補充:
我想之前幾位給你指點的大大並無攻擊你的意思
而是不管大家給予你怎樣充分的理由
或是多方面的參考
如果你想靠著你自己解開這步棋
似乎是不大可能的
無論是專業人士或是法律系讀了四年法律出來的學生
有時都還會誤解一些法理
更何況一般民眾
而此時的你
像無頭蒼蠅般亂撞
只有一句"律師我請不起"
很難讓人信服
如同我剛說的
如果真的請不起
那你資格一定符合法扶的標準
如果不符合
那你一定有某些積蓄或不動產
羊毛還是出在羊身上
官司打贏了
副校長夫人在民事上一定要有相當的付出
沒誠意 ,就來個假扣押
到時候壓力減輕了
公理也爭取到了
不是一舉數得嗎
2011-02-16 21:00:51 補充:
98年4月3日就診紀錄空白
此項事實嚴重違反醫療流程
司職追訴犯罪之檢察官不能不查
執掌審判職務之法官亦不能不明
被害人就此顯與事理有違之跡證更不能不辯
救護出勤一定會有派車單及救護三聯單
不會沒有且要找出來
患者進入急診室也一定會有領藥與用藥
也就是說就診可刪但領用藥之紀錄不能刪
因為這與帳有關
凡此不過略舉一二
既然是事出問題就應該從事方面著手
其實你應該負一半的責任
不事嗎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11-02-10T10:06
感謝 rabbit36884.tw 您的用心,真的令我感動
我方未無由跳出來插嘴的情形,亦無偏重就輕的言論,小兒在車禍發生提告後未修學前,在慈濟大學因受盡欺凌致精神崩潰,現仍在精神科就診中。應答有困難是事實。
非我無中生有(當時有提供醫生證明)。
法官有指揮調度的職權,但我方依法聲請由親屬為代理人,這與「插嘴者閉嘴」毫無關聯,況我方並無如此行為,僅在剛開庭時做聲請代理人之表示。
很抱歉!因不諳法律表述或有不具體「支離破碎」實非有意,請能見諒並請多指教。
也請相信,我方所面臨的是一個極端不公不義事,同時慘遭與本案與所衍伸後續案件皆有不公不義之對待,且申訴無效才情非得已作此下策,希望您別誤解。
2011-02-07 15:21:44 補充:
請問 rabbit36884.tw 準備程序庭中當庭聲請告訴代理人,法官以1、告訴人癱瘓 2、告訴人正在開刀房開刀 3、告訴人人在國外之由駁回
法官的裁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顯已侵犯告訴人權利,現在是否可以,或來得及聲請重開準備程序庭。
若法官裁決非法,蒞庭檢察官未予當庭制止或更正是否合乎法理。
2011-02-07 16:25:47 補充:
感謝鬼太鼓意見
【是否合法樓主並未知】遍查刑事訴訟法並無 1、告訴人癱瘓 2、告訴人正在開刀房開刀 3、告訴人人在國外 知字義或理由可資法官駁回裁定,故上知識+題問之,這非指控,但事件過程中遭諸多不公不義是事實。
我只是區區市井小民,何德何能跟卸任總統相比,若我有如同權勢豈會受這般欺壓。
2011-02-07 18:26:43 補充:
感謝 rabbit36884.tw
抱歉!我不是吵這種問題,因當時庭中並不懂此為合法或非法,但時日以至今是否來得及期效重開準備程序庭或以「顯有不公」聲請法官迴避之可能。事實上在上次的提問前已向法官遞狀聲請訴訟代理人,雖如您所言法官無需回應,但於春節前一天收到法院來狀明示小兒於2月22日前去花蓮慈濟醫院受鑑定(狀中已有代理人及稱謂),車禍遺留之後遺症是否確定為車禍造成,但車禍當天所造成的多處輕重不同之傷被醫師分次紀錄在日後回診的不同日期上,現被對造硬ㄠ為「傷」是其他外力造成。這很顯然是作弊行為,慈濟醫師是否該有避嫌之責,而小兒再回去該院做鑑定,是否成為「送肉飼虎」,依常理推是乎難有公平,不是嗎?
2011-02-07 18:48:24 補充:
既然此次狀中已有代理人及稱謂,代表準備程序庭時法官的駁回難說有理,且以
1、告訴人癱瘓 2、告訴人正在開刀房開刀 3、告訴人人在國外 為由駁回。
併同另一暴力案,法院及其他單位諸多的不合理,我們往往在發生後才能發覺,甚有很多權益在無知中被吞沒了。現還有第三案也很奇怪,我們尚在無知中,但可感知陷阱已突出。試想如此鋪天蓋地之權勢壓迫,誰能抵擋。
2011-02-07 23:10:46 補充:
感謝 rabbit36884.tw
對於駁回代理人部分早已遞狀聲請回覆原由,但至今兩個多月未有回覆,我承認個人或有「個人臆測」、「主觀的認知」、「無知」,但準備程序庭中,我方不能代為表述,喪失爭取權益機會,孩子受有永久性傷害,卻將會被以身體外部挫傷判決。車禍當時所受的傷被診斷書分割成「支離破碎」,併之其他種種不公,我真的很難不臆測與主觀認知。無力尋求執業律師、無懂法律之人可請教,就算稍有法律素養之人也難敵此般「事件經過加工」的份外知識。或有「偏執、誤解」,但提問問題單純,對於各位賢達的疑問,或對於我的說法有誤解,我只是一一說明,絕非偏執愛辯。
2011-02-07 23:48:19 補充:
感謝鬼太鼓指教
如果站在父母立場為小孩爭取權益,法律知識不足在知識+提問被視為「心態莫名」
我很難再做解釋。兩個紅字問題,雖然我不懂其中翹楚,但提問問題單純,但我未得到正題的答案,然對於各位賢達的疑點,我一一說明,無非想讓各位賢達更深入案情,這麼複雜的事件委實難能三言兩語帶過,但遭誤解也是蠻委屈的呀。
2011-02-08 00:53:58 補充:
有請鬼太鼓明示
在往返中,可感知您道行高深,我正病急投醫中,就是不懂醫理,請就病因開個重處方,看可否脫離病魔早日安康,好過個正常日子,我們一家已被折磨快兩年了。
期待之!
2011-02-08 05:02:00 補充:
請鬼太鼓指教
如何使用 http://www.mobile01.com/ 
我是電腦文盲,進去找了好了久卻無功而返,但我會回去繼續找。
2011-02-08 21:21:16 補充:
感謝鬼太鼓意見
對手勢力太龐大,藍、綠都有所考量沒人敢碰,至今亦仍無任何媒體願沾。您能感受其中的難處嗎?事件其中所衍伸經起訴且一審判決的案子被淡化修飾後,早在媒體尤為網路沸沸揚揚,只是外界看不出所以然,但令人吐血是被報導成好像是我方的錯。
這不斷不斷在加深我雪恥的決心,終有一天我會讓全世界看到這個極端醜陋的醜聞。
司法方面非我愛與網友爭辯,而是被權勢吃得死死,用國家「公器」吃我這不諳法律的小百姓。我雖弱,但仍尚存爛命一條。
2011-02-09 03:27:21 補充:
回鬼太鼓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8/toda... (起訴)
提起告訴前給予施同學機會公開道歉,但他在公開道歉會上再度侮辱謝同學,謝同學忍無可可忍所以提告。偵查庭時檢察官要求施同學當面向謝同學道歉以利緩起訴,施同學說在公開道歉會上已經道歉過了而堅不肯道歉。其母親在偵查庭外與我們見面,但正眼不瞧我們一下,當我們是影子。起訴後其母來電道歉求和解,我問該動作為何不在偵查庭時做,她回答【慈濟校方要求她不要理我們】。
是您做何感想?
2011-02-09 04:09:35 補充:
回鬼太鼓
http://n.yam.com/view/mkvideopage.php/201010082806... (判決)
整串香蕉還有完整一箱柚子是副校長夫人提供(這是他們的說法,我們未確定),再委由另一車禍被告之同寢同學帶入寢室放在地上未說任何話,香蕉任其腐敗,柚子耐放【期間約13天但被誇大為一個多月 (98年中秋節前二或三天帶入寢室,10月13日施暴)】,然後再栽贓嫁禍是副校長夫人送給謝同學的,遂以要求謝同學清理,謝同學回以「我從不知那是我的」。結果施同學於隔日在教室教授上課中公然以整串香蕉狠狠砸向謝同學胸口,並口罵幹字,直至12月24日校方未做任何處置。
2011-02-09 04:44:36 補充:
期間謝同學曾向兩個導師之ㄧ申訴,導師回說因為另一車禍被告「楊同學」生氣了,
但也未做任何處置。直至12月24日我與妻到校要求校方給謝同學一 個公開道歉,另關於造謠中傷之公開澄清。校方答應次年1月4日,並給我們白紙黑字調查報告書。
是日我們到校,校方給我們的結果
公開澄清:我們是學校,不是法院
公開道歉:根本是個再度侮辱會
白紙黑字調查報告書:至今我們尚未取得,也沒有言語交代
2011-02-10 10:34:31 補充:
回鬼太鼓
爭點就是在此,車禍有經警察處理,對造當然承認。但車禍當時所受的多處內外傷被醫師紀錄在日後回診的不同日期上,最嚴重的則紀錄在4月22日,對造據此主張該傷是其他外力造成,但未提出證明。法官據對造之主張裁定小兒須到慈濟醫院做鑑定「傷」是否為車禍造成 ,這簡直強人所難,醫師根本不是車禍目擊者,我方抗議但不被法官採納。法官示意慈濟醫院會行文鑑定日期給我方,但慈濟醫院未行文而採以電話通知,我方要求行文但慈濟醫院仍無行文,故我方拒依該通知期日前去鑑定。
2011-02-10 11:07:05 補充:
該通知鑑定期日下午五點後收到法院寄來到慈濟醫院做鑑定「函」文,但時效已過。
數日後再度接到法院寄來訂於100年2月22日到慈濟醫院做鑑定的「函」文。我方正在考慮是否前去做鑑定。慈濟醫院該避嫌吧?
本案尚未進入辯論庭。
2011-02-10 14:35:59 補充:
回鬼太鼓
再度侮辱部分校方有錄影,偵查庭時遞狀要求檢察官向校方調錄影檔以作為證據偵查,但檢察官不予回應,起訴書中亦隻字未提。
一審準備程序庭受命法官以告訴代理人須 1.具備法律知識 2.偵查庭時就要聲請,現已錯過期效為由駁回我方委任告訴代理人之聲請。同時於庭中宣佈宣判其日。
我方未提抗告(實為不懂),直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檢察官同意了。但到現在還沒有下文。
再告啊!實為無意大舉興訟,要告!關於這整個事件可告之人有一缸子,會累死人!
況處處不公,「以卵擊石」也玩不過強權極勢。
2011-02-10 15:24:05 補充:
回鬼太鼓
【病歷紀錄】頭、頸遭受撞擊,傷情被記錄在04.22 (此部份造成永久性傷害)。
療傷期間沒有住院,住校生,坐輪椅由同學推行照常上課。
對慈濟醫院當然有疑慮 (本該避嫌),但車禍傷者是送到慈濟醫院,他家醫院更不可能證明「傷」是車禍所造成。
對造這種主張本為無理,但法官同意對造主張。
【醫師非車禍目擊者,傷者送醫醫師就傷勢醫療。但車禍當時受傷的情形不記錄當日的就診病歷上,卻記錄再回診日期的病歷上,且最嚴重的部份紀錄在在半個多月後,其用意.......?】
2011-02-11 04:19:56 補充:
感謝鬼太鼓意見,越來越進入關鍵性提議 (都非我知識領域所知)
我所說「避嫌」是指慈濟醫師將車禍送醫當時傷者的受傷狀況記錄在日後的回診記錄上,本已脫離醫師職責應有行為,其行為、態度可議,現在該車禍在訴訟上有爭議,其爭議點卻由「爭議」之始作俑者來鑑定。法官絕不可能無知到如此地步,但卻同意對造無理之主張,這意味著......?
學生發生車禍校方根本沒通知家長,孩子根本不懂,醫院就挫傷部分擦擦藥水、包紮傷口即由校安開車送傷者去警局作車禍筆錄。
院方對腦掃描未有隻字片語提及或醫矚。
2011-02-11 04:55:30 補充:
【過失重傷? 開車須注意未注意是殺人未遂  不是過失】
是哪法條,請求告知。
醫師雖為車禍後第1各觀察判斷傷患受傷狀況的目擊者,就傷者受傷狀況亦當可判斷是為車禍造成,且就救護車之救護人員說明傷者來處,醫師當可斷定傷者的傷是車禍造成。但醫師少有直為在診斷證明書上書寫肯定之受傷原因,然對造卻以此做為主張,而醫師同意,但我方抗議無效。這就是我方最最最無奈的地方!
【也是建議告訴人不必住院的醫師】
此不部份我確沒想到,多謝提醒。
【蓄意拖延病例紀錄  可去電【衛生署】諮詢取締】
【頭部受傷都是重罪  有殺人未遂嫌疑  法務部網站清楚法律教育】
兩項都還找不到,可否再更進一步清楚明示,讓我能詳讀。
2011-02-13 08:40:49 補充:
疑問請教鬼太鼓
何謂知識霸凌集團盤據此議題?
何謂知識霸凌集團盤據議題再討論已無任何實質意義?
何謂巨人 請勿參與  議題已被搞臭搞爛?
何謂知識+存在還有意義嗎? 2011-02-11 剩 4 天 101 巨人?
「這是問題在知識 + 提問」不是「議題」
我看得「霧煞煞」?超大集團欺我太甚,小弟含冤待雪!法院法官疑有非法對待,我不諳法律上知識 +求教、求解。
正題尚未得到具體的解答,我尚在等待知法賢達解答中,不解為何叫我結束?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11-02-07T05:07
根據你於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15:57:40 補充「..委任代理人是因告訴人應答有困難,故代為表述意見,然法官不准..」諸語。就文意看來,似是你和告訴人均到庭,你「認為」告訴人應答有困難,所以要代為表述意見吧 ^^
要知道法庭裡法官有指揮調度的職權。也就是在法庭裡,為求發現事實,法官要誰回答?就誰回答。如果你有法庭的經驗,常有類似父子的親屬關係同席而坐,法官庭詢孩子的意見,結果其父自認「社會經歷多..」或「孩子不會講話..」之類就跳出來插嘴的情形。
2011-02-07 15:07:27 補充:
發生這種情形,通常法官會要「插嘴者閉嘴」,或者「隔離詢問」等等。那你還搞啥「告訴人當庭之聲請告訴代理人」?這不是擺明了和法官對幹嗎?
我是不清楚事實為何?我僅是根據你過去的支離破碎,又可能偏重就輕的言論中「拼湊事實」而己。再者你和告訴人均到庭的事實,似己不適用於刑事訴訟法第271-1條意旨 ^^
2011-02-07 17:22:10 補充:
之前不是和你提過,你一直執著於這個問題,應該依法提出異議嗎?
你這樣不依法行事,一直「私下」吵這種問題,有意義嗎?你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又一直偏執於「蒞庭檢察官未予當庭制止或更正」這調調(我們可以推論檢察官就是認為法官的裁定沒有什麼問題,那你又要檢察官制止或更正?這不是很茅盾嗎?),又不願意自己依法提出異議?
這種吵法,有意義嗎(當然你可以說我覺的沒意義,就別回答這種話)?
2011-02-07 19:53:46 補充:
就你的陳述而言,聲請法官迴避是沒有法律上的理由。因為「我認為」他並沒有你所講的「顯有不公」的事實,更沒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情形。
你只是在一直爭論法官依職權調度訴訟進行之事,又沒有依法聲明不服,由法院依法仲裁。你所謂的「不合理」之處,看想來也僅是「個人臆測」、「主觀的認知」,甚至根本來自於自己的「無知」而己....。
我再次的建議你:有關法律的事情,你應該先問執業律師或懂法律的人。你以經是不懂了,又有所偏執、誤解,於事無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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