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今天的戰文串 - 新北雙和
By Victoria
at 2008-06-20T14:10
at 2008-06-20T14:10
Table of Contents
小弟是這篇上幾篇被浸水桶的苦主navalmouse
因為沒辦法發言 只好開這隻寫學校壞話的分身來(我不是來亂的ˊˋ)
嗯 對這次的這件事啊
我覺得這整件事情到底是意見表達或是事實陳述
就有一些疑問了
因為事實陳述有真假 而 意見表達則無
這會影響到王醫生在適用刑法上究竟該用公然侮辱或毀謗的問題
當然這也有刑法學界的爭議 非在下專業 就交給別人吧.....
現今我國法律界尚未對事實陳述或表達意見有比較明確的實務見解
釋字509號 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有言及 但畢竟是協同意見書
所以在這邊舉美國哥倫比亞聯邦特區上訴法院Judge Starr
於 Ollman v. Evans 一案中 所提出的四點判斷標準
(為什麼用美國法呢? 因為最近大法官解釋趨向 跟 司法院長留學國XD)
一 分析所涉及的陳述 其一般正常用法及意義
可否被認定為一種事實或意見
二 分析該陳述可否被驗證為真或偽
三 瞭解表達該項陳述或意見時的事實情境及全部的陳述
以確定涉及爭議的陳述之真正意涵而為判斷
四 探求該項陳述時的客觀社會狀態為標準而判斷
管見以為 azzu 版友 17669之文章 除最後一段外 其餘部分
皆是以一種描述之口吻 而非帶有個人主觀看法 故應為事實陳述無疑
只要版友所言為真 理應不會構成犯罪
最後一段稍微有一點爭議 而 justting 版友也一樣
但是即便是意見表達也是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這個意見表達也許會侵害到王醫師的名譽權
但是私以為 在基本權衝突之下 目前多數公法學者應認為
言論自由的保障應為優先
因在民主多元社會之下 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
不應由何人 甚或 司法來認定
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 使真理越辯越明......
所以 從不才一個入門公法學生的角度來看
私以為版友應該是站的住腳
但是鑒於司法途徑冗長費時(我大一車禍到要畢業了才簡易判決......)
還是建議能在雙方和平理性之下解決
以上有錯請指正 謝謝
--
因為沒辦法發言 只好開這隻寫學校壞話的分身來(我不是來亂的ˊˋ)
嗯 對這次的這件事啊
我覺得這整件事情到底是意見表達或是事實陳述
就有一些疑問了
因為事實陳述有真假 而 意見表達則無
這會影響到王醫生在適用刑法上究竟該用公然侮辱或毀謗的問題
當然這也有刑法學界的爭議 非在下專業 就交給別人吧.....
現今我國法律界尚未對事實陳述或表達意見有比較明確的實務見解
釋字509號 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有言及 但畢竟是協同意見書
所以在這邊舉美國哥倫比亞聯邦特區上訴法院Judge Starr
於 Ollman v. Evans 一案中 所提出的四點判斷標準
(為什麼用美國法呢? 因為最近大法官解釋趨向 跟 司法院長留學國XD)
一 分析所涉及的陳述 其一般正常用法及意義
可否被認定為一種事實或意見
二 分析該陳述可否被驗證為真或偽
三 瞭解表達該項陳述或意見時的事實情境及全部的陳述
以確定涉及爭議的陳述之真正意涵而為判斷
四 探求該項陳述時的客觀社會狀態為標準而判斷
管見以為 azzu 版友 17669之文章 除最後一段外 其餘部分
皆是以一種描述之口吻 而非帶有個人主觀看法 故應為事實陳述無疑
只要版友所言為真 理應不會構成犯罪
最後一段稍微有一點爭議 而 justting 版友也一樣
但是即便是意見表達也是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這個意見表達也許會侵害到王醫師的名譽權
但是私以為 在基本權衝突之下 目前多數公法學者應認為
言論自由的保障應為優先
因在民主多元社會之下 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
不應由何人 甚或 司法來認定
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 使真理越辯越明......
所以 從不才一個入門公法學生的角度來看
私以為版友應該是站的住腳
但是鑒於司法途徑冗長費時(我大一車禍到要畢業了才簡易判決......)
還是建議能在雙方和平理性之下解決
以上有錯請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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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6-22T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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