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今天的戰文串 - 新北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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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是這篇上幾篇被浸水桶的苦主navalmouse

因為沒辦法發言 只好開這隻寫學校壞話的分身來(我不是來亂的ˊˋ)

嗯 對這次的這件事啊

我覺得這整件事情到底是意見表達或是事實陳述

就有一些疑問了

因為事實陳述有真假 而 意見表達則無

這會影響到王醫生在適用刑法上究竟該用公然侮辱或毀謗的問題

當然這也有刑法學界的爭議 非在下專業 就交給別人吧.....

現今我國法律界尚未對事實陳述或表達意見有比較明確的實務見解

釋字509號 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有言及 但畢竟是協同意見書

所以在這邊舉美國哥倫比亞聯邦特區上訴法院Judge Starr

於 Ollman v. Evans 一案中 所提出的四點判斷標準

(為什麼用美國法呢? 因為最近大法官解釋趨向 跟 司法院長留學國XD)

一 分析所涉及的陳述 其一般正常用法及意義
可否被認定為一種事實或意見

二 分析該陳述可否被驗證為真或偽

三 瞭解表達該項陳述或意見時的事實情境及全部的陳述
以確定涉及爭議的陳述之真正意涵而為判斷

四 探求該項陳述時的客觀社會狀態為標準而判斷

管見以為 azzu 版友 17669之文章 除最後一段外 其餘部分

皆是以一種描述之口吻 而非帶有個人主觀看法 故應為事實陳述無疑

只要版友所言為真 理應不會構成犯罪

最後一段稍微有一點爭議 而 justting 版友也一樣

但是即便是意見表達也是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這個意見表達也許會侵害到王醫師的名譽權

但是私以為 在基本權衝突之下 目前多數公法學者應認為

言論自由的保障應為優先

因在民主多元社會之下 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

不應由何人 甚或 司法來認定

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 使真理越辯越明......

所以 從不才一個入門公法學生的角度來看

私以為版友應該是站的住腳

但是鑒於司法途徑冗長費時(我大一車禍到要畢業了才簡易判決......)

還是建議能在雙方和平理性之下解決

以上有錯請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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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homas avatarThomas2008-06-22
嘆氣= =被桶的很莫名吧...
Zanna avatarZanna2008-06-23
已經寄信跟版主說明了 囧
Quanna avatarQuanna2008-06-25
祭品...拍拍!!!
Ophelia avatarOphelia2008-06-27
可憐的祭品 哈哈XD
Liam avatarLiam2008-06-28
不會玩 多練就好囉
Edith avatarEdith2008-06-30
哈哈 用來寫ntpu壞話嗎 同校系推
Agatha avatarAgatha2008-07-02
沒聽過6個月1年2年嗎XDDD
Damian avatarDamian2008-07-03
拿一個id當作祭品 招喚一篇專業優文 還是挺不錯的 XD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08-07-05
推 推 為什麼被水桶呀 你文說的不錯呀
Gary avatarGary2008-07-07
請看 18386 ~~~~
Elma avatarElma2008-07-08
哈哈哈哈哈....笑死我原PO有你的..什台灣柵欄..有幽默到
Jake avatarJake2008-07-10
安啦....去公海釣魚住杜拜...兩週後又是一條好漢
Damian avatarDamian2008-07-12
版主開恩 放我出來了 哈哈
Tom avatarTom2008-07-13
這麼好...杜拜不好玩喔..回來雙和板哈啦...
Jake avatarJake2008-07-15
這篇不錯..要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