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是有要買的行為所付的金額。
◎消費者在訂約前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即要求先付訂金,消費者可以主張契約無效,返
還原狀退回已付訂金,以存證信函告知解除買賣。(已經企業者充分說明而了解商品狀況
者不宜)
◎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248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249 條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
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 。
◎ 如果已經給付定金,就必須以當時簽約的情況來了解,若您當時並沒有審閱契約的機
會,那麼您可以主張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已經企業者充分說明而了解商
品狀況者不宜),那麼該定金條款的約定就屬於無效;如此,或可直接要求業者退還您
付的定金。但如果您已經充分使用審閱契約的機會,但仍然想取消,那麼業者依法可
以沒收定金,但不能超過交易總額的百分之十。
◎ 支付定金後,如果該商品有重大的瑕疵,但業者卻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或者業者隱
瞞了某些重要的交易訊息,有故意使消費者錯誤判斷的情形,而且這項責任確實應由
業者來負擔,消費者可以依約,要求退還先前所付的定金,業者不能夠拒絕。
由此可知付了訂金之後,如果是因為自己的因素(後悔不想買)想去退還訂金的話
,業者可以拒絕!!!
EX:下了訂之後,經過別家店,發現這裡有一批牛肉很便宜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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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在訂約前業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即要求先付訂金,消費者可以主張契約無效,返
還原狀退回已付訂金,以存證信函告知解除買賣。(已經企業者充分說明而了解商品狀況
者不宜)
◎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248 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249 條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
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 。
◎ 如果已經給付定金,就必須以當時簽約的情況來了解,若您當時並沒有審閱契約的機
會,那麼您可以主張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已經企業者充分說明而了解商
品狀況者不宜),那麼該定金條款的約定就屬於無效;如此,或可直接要求業者退還您
付的定金。但如果您已經充分使用審閱契約的機會,但仍然想取消,那麼業者依法可
以沒收定金,但不能超過交易總額的百分之十。
◎ 支付定金後,如果該商品有重大的瑕疵,但業者卻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或者業者隱
瞞了某些重要的交易訊息,有故意使消費者錯誤判斷的情形,而且這項責任確實應由
業者來負擔,消費者可以依約,要求退還先前所付的定金,業者不能夠拒絕。
由此可知付了訂金之後,如果是因為自己的因素(後悔不想買)想去退還訂金的話
,業者可以拒絕!!!
EX:下了訂之後,經過別家店,發現這裡有一批牛肉很便宜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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