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到底是否屬於肇事的主因或次因呢?區分依據何在! - 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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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07-10-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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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在奇摩知識詢問有關我車禍訴訟的問題,有知識者回覆『酒駕為行政罰,超過酒測值妨害公共危險罪的部份,另案處理』,我看到的感覺「酒駕似乎不是肇事原因」〈不知道這樣認為對不對〉,但檢察官對於妨害公共危險罪的起訴書裡面內容提到:酒駕者「在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下,仍騎乘重型機車.....」,我個人認為:車禍發生當時我雖是轉彎車,但是當時我在中央方隔島中有先停止確定對向來車有一定的距離,所以我才穿越馬路而過,如非對方超速的話,肯定不會撞到我,問題超速的部份苦無證據,況且當時對向來車也不只一輛,機車道上大概至少有5輛機車以上,如不是他酒駕且可能超速的話怎麼會撞到我呢?就算會被撞倒理論上也不只有他一部機車而已吧!
恕本人愚昧詢問下列疑問:
問題一:
在酒精濃度含量高達1.15mg/l的情況下,其酒駕行為可為肇事原因嗎?為什麼?
問題二:
酒駕若不以肇事原因論處的話,交通法規的酒駕罰則對於肇事釐清根本毫無意義存在嗎?這樣酒駕者就可以非肇事原因,而上訴本身妨害公共危險罪是不成立的,不是嗎?
問題三:
就以酒駕非肇事原因論而言,因為我是主因,他為次因,他的過失傷害罪及妨害公共危險罪是否還可以成立?如果都不成立的話,這樣我告他就沒意義了,是嗎?
問題四:
我雖為左轉車,重點是我被撞擊的,且機車前輪已經進入巷口了,這樣我還是肇事主因嗎?
問題五:
是否有較具體可自行判斷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相關網站參考呢
車禍發生先前於奇摩知識詢問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Update:
問題六:
就本人此次車禍的問題,既為轉彎車為肇事主因,那~我還有權告對方嗎?可以評那一點有利因素呢?
Update 2:
依警方現場圖面及解釋,酒駕那位駕駛並無煞車痕跡,他自稱時速約40-50km,如何知道他真正的時速呢
Update 3:
風雲再起 先生:
如您所說主因佔70%次因佔30%的話,如以我的狀況來說,鑑定報告意見共有三個原因,我是佔一個主因,對方佔二個主因,這樣的肇事責任,就您認為還是七、三成分別承擔嗎?或是可其他調整?
Update 4:
很感謝大師專家們的指點,我大致上了解了:
1.因鑑定意見已註明:我左轉及對方酒駕於岔路未減速同為肇事原因,所以肇責應該是各半。
2.因為肇責各半,所以雙方均可提告,但我個人以為:「不管對方有沒有超速,因為對方酒駕肇事而且於妨害公共危險罪已確定,所以我應該也可以依他酒駕行為而提告對方過失傷害的的部份,如果可證實對方超速的話,只是增加對方的肇事責任」這樣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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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07-10-09T05:42

先前在奇摩知識詢問有關我車禍訴訟的問題,有知識者回覆『酒駕為行政罰,超過酒測值妨害公共危險罪的部份,另案處理』,我看到的感覺「酒駕似乎不是肇事原因」〈不知道這樣認為對不對〉,但檢察官對於妨害公共危險罪的起訴書裡面內容提到:酒駕者「在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下,仍騎乘重型機車.....」,我個人認為:車禍發生當時我雖是轉彎車,但是當時我在中央方隔島中有先停止確定對向來車有一定的距離,所以我才穿越馬路而過,如非對方超速的話,肯定不會撞到我,問題超速的部份苦無證據,
當然有證據可依循,只要警方的現場圖中,有畫出對方的煞車痕,看煞車磨擦係數[煞車長度]有多長而定。
例如:在時速 50公里情況下 ,每秒行駛13.89公尺。
緊急煞車:反應距離 為 10.4公呎。
煞車痕 [當輪胎已經咬死,出現煞車痕的距離],14.1公尺。
所以 時間是:1.76秒自開始反應煞車的距離10.4公呎,加上輪胎已經咬死,出現煞車痕的距離14.1公尺,總共是 24.5公尺。
簡單的說:假設該肇事路段限速是50公里,煞車痕只要超過14.1公尺,就顯示對方有超速無誤,此換算表,為交通部66字第02535號函告適用,也為國際多數國家作為鑑定通用。
況且當時對向來車也不只一輛,機車道上大概至少有5輛機車以上,如不是他酒駕且可能超速的話怎麼會撞到我呢?就算會被撞倒理論上也不只有他一部機車而已吧!
恕本人愚昧詢問下列疑問:
問題一:
在酒精濃度含量高達1.15mg/l的情況下,其酒駕行為可為肇事原因嗎?為什麼?
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妨害公共危險罪的部份,另案裁處[前文已經告知],與路權肇責無直接關係。
問題二:
酒駕若不以肇事原因論處的話,交通法規的酒駕罰則對於肇事釐清根本毫無意義存在嗎?
檢ˋ院方只會列入裁量刑責的參考,但還是與路權為肇事責任歸屬的主要依據。
這樣酒駕者就可以非肇事原因,而上訴本身妨害公共危險罪是不成立的,不是嗎?
抱歉! 我必須說:
你好像領悟力不算很高,妨害公共危險罪當然ˋ鐵定ˋ必定會成立,只是與肇責無直接關係。
問題三:
就以酒駕非肇事原因論而言,因為我是主因,他為次因,他的過失傷害罪及妨害公共危險罪是否還可以成立?
必然會ˋ鐵定會成立,酒精濃度含量高達1.15mg/l,怎可能不成立,只是與本案無直接關係,對方必須另案受罰。
如果都不成立的話,這樣我告他就沒意義了,是嗎?
同上說明:
一定會成立,而且在前文也已告知你,只要能證實對方有超速,連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的的部份,也是必然成立的。
問題四:
我雖為左轉車,重點是我被撞擊的,且機車前輪已經進入巷口了,這樣我還是肇事主因嗎?
不管是否有兩段式轉彎標誌,路權還是屬直行車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轉彎車已達中心線開始轉彎,執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問題五:
是否有較具體可自行判斷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相關網站參考呢
初步分析研判表,是由各案發地的交通大隊負責作業。
申請書表格網址:
http://td.tcpd.gov.tw/site/41f5d2c5/43793967/43793...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網址
http://td.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38d54...
若不服該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裁定,還可以自費花3000元申請鑑定。
但在實際案例經驗中,除非該現場圖有不實,或其他欠缺之處,而不被雙方所接受,否則不管鑑定或覆議,其結果99.9%都與初步分析研判表相符。
車禍發生先前於奇摩知識詢問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2007-10-09 22:59:56 補充
問題六:
就本人此次車禍的問題,既為轉彎車為肇事主因,那~我還有權告對方嗎?
當然可以!
前文已經說明,因為你也有受傷,縱使對方只是屬於次因,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已構成過失傷害的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你]就可以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可以評那一點有利因素呢
再次強調:本案確為互控案件無誤,肇責等初步分析研判表出爐即可分曉。
注意閱覽前文,你也有權提出反控。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07-10-13T22:04
循你所提供的網頁查看,本問題已經由頑固的老義工,我們的「阿旭」大大解答過,你又重新提問,表現出打破沙鍋問到底十足的精神,我個人曾經在縣市警察局交通事故專責處理小組服務有將近三年時間,僅就本問題重點補充解答:
1.案件有送至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審議:
鑑定意見結果為:1.我駕駛重型機車左轉未讓直行車先行。2.對方酒精濃度過量駕駛重型機車。3.對方於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注意車前狀況。這樣的肇事責任百分比倒底是各占多少。
請你看清楚鑑定意見內容不僅止於如此而已,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將何車駕駛人列為肇事主因、肇事次因,如果上述1.2.同為肇事主因就是肇事責任均分,如果對方上包括3.肇事因素則必須多負部分肇事責任。也就是說將本肇事案所有損失總和,參考肇事責任去審判。同為肇事主因,則各自分擔一半費用。
你在這的問題一及二:酒駕係飲酒後無法安全駕駛而言,未肇事觸犯公共危險罪名,呼氣值為0.55MG/L〈須再加上0.02MG/L誤差值〉,肇事時呼氣值為0.25MG/L〈須再加上0.02MG/L誤差值〉,因為本罪〈刑法第185-3條規定,條文省略〉立法旨意在於飲酒後有顯降低注意力情形,比未飲酒者肇事可能性高,所以係處罰公共危險肇事之虞犯。
至於酒後駕駛肇事有無肇事責任,不能光憑酒測值去認定,上述的數值僅是參考數據而已,因為每個人酒量並不相同,而是仍須依據事實經過去調查,例如飲酒者正常駕駛卻被他人追撞肇事,這時候有關於車禍部分並不需要負責。
換句話來說,不能單純認定喝酒的人就一定會發生車禍,也不能證明,沒有喝酒的人就一定不會發生車禍,所以車禍及酒駕是違反兩種不同的刑事法律條文罪名,有分別規定之需要,法院審判十依據事實而用法。
三、你是肇事主因、對方有肇事次因,對方如有構成酒駕公共危險構成要件情形時,仍然成立公共危險罪,即使你是肇事主因,對方無肇事責任,例如上述追撞情形,對方如有構成酒駕公共危險要件時,仍然成立公共危險罪名,理由同上述。
四、車禍案件肇事責任之認定,要看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應遵守義務而定,你是轉彎車未讓執行車先行,當然你有違反應遵守義務,所以有肇事責任,並非你車子被撞,所以不需要負肇事責任,在處理車禍實務上,敘述發生經過都以二車發生碰撞的各種措詞,舉個明顯的例子,如果本人闖紅燈,然後在交叉路口內被迫停下來完全靜止,你是綠燈行駛卻剎車不及,你的車子撞到我的車子,以你的看法來推論,難道說是你要賠償我,我沒有肇事責任嗎?
五、在91年之前除了院〈省〉轄市區之外,所有車禍大都由具有交通法學素養的分駐派出所警力處理,如果有,那就不必再設置成立交通事故專責處理小組提高車禍處理的品質了,另外的原因係每件車禍發生經過可能有所不同,再加上肇事當事人交通法學素養不足,無法正確去依據事實而用法研判。
你要較具體可自行判斷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相關網站參考是沒有,據本人所知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車禍組姜組長有編輯一本售價大約新台幣壹佰多元的處理車禍的參考書籍,在坊間某些書局也有販賣,如有興趣請自行洽詢。
2007-10-10 19:31:41 補充:
六、如果法院調查審理時亦同車鑑會意見,你是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但你不是說本案對方有酒後駕駛而未注意車前狀況之次因嗎?如果對方有肇事次因,也就是說對方也有肇事責任,當然你也可以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通常在審判調解及保險公司談論理賠時,你是肇事主因應負七成責任,對方是肇事次因要付三成肇事責任,本件所有損失依七、三成分別承擔。
2007-10-11 06:32:38 補充:
呵呵,未料到發問者重新發問的問題,「阿旭」大大又上場解答!有一個觀念要釐清的是,刑事法律因個案不同,不能一蓋而論。
你早說嘛!你的行為1.是肇事主因,而對方2.3是肇事次因,可能就是你六,對方四成這樣子囉,不過不管是七三或者是六四,這是由同為肇事主因,分別有一半肇事責任而來,僅供參考而已,七三也可能變成八二或者是六四,現在可能的六四也可能變成五五或者是七三。沒有絕對標準,但至少要有一套合理的計算方式,然後再依據發生經過及刑法第57條規定去斟酌。
2007-10-11 06:48:27 補充:
由於字數的限制,所有相關法律條文都省略囉,有網友論述酒駕是行政罰,是嗎?如果未達到刑法第185-3條規定構成要件當然是,如果符合構成時,除了行政罰之外還有刑事罰,又有網友說一事不二罰,不是這樣的,行政與刑事是不相同的,所保護的規範與欲達成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是處理單位內部管理所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的一種機制,原未能提出,於93年警政署規定可僅供肇事人參考〈實務上除非明顯有所違誤,否則亦供車鑑會參考〉既然本案已經由車鑑會有鑑定意見結果,你應當比對所引用條文及理由與事實是否有違誤,據以尋求救濟主張自己權利。
2007-10-14 12:58:29 補充:
很難很難!及使用剎車痕換算車速也僅供參考囉,無法證明超速。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07-10-11T06:14
#你不需要擔心太多
以下是針對六個問題的答覆,之後則是希望讓你了解,「公共危險罪」與「過失傷害罪」兩個罪是同時存在的----
A1:對方的檢測狀況,已被認定為酒駕,因為依相關法規的規定,汽車駕駛人酒後開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就被認定為酒駕,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五以上。
另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一一以上,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事實,如因而肇事者,觸犯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依刑法第185條之三之規定,可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酒駕行為是否為肇事原因,這就必須由法官依事實進行裁定了。
A2.A3.A4:只要對方是酒駕,你就已經在被法律保障的範圍內,無須過度擔憂,或是質疑政府打擊酒醉駕車的誠意。
先前有知識家回覆『酒駕為行政罰,超過酒測值妨害公共危險罪的部份,另案處理』,這只是單純的法律條文用語,與你所謂的「酒駕似乎不是肇事原因」,並無直接的關連性,你不用 想 太多。
酒駕是否為肇事主因,必須由法官依事實進行認定,個人認為,對方因為是酒駕,法官在判決時應該會做出對你有利的判決,至於肇事主因為何,則只要現有的證據,沒有特別對你不利的,應該都不用擔心太多。
公共危險罪部分,只要他有酒駕的事實,通常都會成立,這與是不是肇事主因,是沒有直接關連性的。例如:在警察路邊攔檢時,只要酒測超過標準,就直接移交法辦。
A5:就個人所知,目前是沒有網站或專業機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的初步分析研判。
你只要由法律條文的用語,都是非常難懂的,就應該知道這是法律人要用來保障自己的飯碗,所以別想要由他們那裡 套 出太多。
目前,很少會有法律人,甘願做這樣的白工滴!更何況,道路交通事故的變數太多,實在也很難詳列清楚的。
A6:提告是你的權利,判決則交由法官,但如果是同一個案件的話,就同時向承審法官提出吧!否則,在案件未審結前,還是會併案處理的;審理完後,甚至可能再發給原來的那位法官。
@「公共危險罪」與「過失傷害罪」兩個罪同時存在
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只要行為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過失傷害罪」的刑事告訴,行為人可以不必接受法律的制裁,
但是「公共危險罪」是公訴罪,無論被害人有沒有原諒行為人,法院都會依法訴追。也就是說,酒醉駕車肇事後,行為人只能與被害人就「過失傷害罪」部分達成和解,但是「公共危險罪」部分依然是有罪的。
不過,法官在審理時還是會對行為人犯後態度作考量,如果行為人對過失傷害罪部分於被害人達成和解,法官在審理時還是有可能對行為人從輕量刑,或施以緩刑宣告,給予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07-10-10T13:46
1.酒駕當然可作肇事事原因之一,酒駕會影響駕駛這不必多提,你的車禍鑑定報告有提到此點,把這當作車禍的次因。
2.如同1所言酒駕可當作肇事原因,但車禍有車禍發生的原因,不能因為有人酒駕,就把所有車禍原因就歸於酒駕,還是要分析車禍發生的原因為何
2007-10-09 23:46:29 補充:
3.
刑法的過失傷害是只要有過失,且符合過失傷害的客觀構成要件就可成立,不管過失是主因還是次因都會成立,你告對方是可成立,但相同的對方告你過失傷害也可成立,縱然如你所言你為次因,對方告你過失傷害也可成立
公共危險罪部份依你所言檢方己經起訴,主要是處罰酒駕部份,酒駕部份事證明確,應會成立,這與過失傷害是不同罪名,與車禍的主因次因沒什麼關聯,,構成要件不同,不要混在一起
2007-10-10 00:16:24 補充:
4.
現在車輛強調的是路權觀念,直行車有直行的路權,轉彎車必須禮禮,因此重點在你有無注意到對方車輛的直行過來,及為何無作必要的反應讓直行車先過去,所以雖然你是被撞的一方,但因為你是侵犯到直行車的路權,因此你被判定為車禍的主因,

請推薦無酒精的防曬乳(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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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07-10-08T00:00
如題我對酒精過敏可是我在加州又一定要擦防曬所以請各位推薦沒有酒精的防曬產品spf50pa+++最好請推薦越多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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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ith
at 2007-10-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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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麼牌子的濕紙巾比較好抽..不會一抽就拉出好幾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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