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不得易科罰金 - 生活
By Faithe
at 2013-06-14T00:00
at 2013-06-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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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至少2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哪一條法規明文?
已更新項目:
所以明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規定在刑法第33條第3款,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得併科」當然不得易科。
2 個已更新項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哪一條法規明文?
已更新項目:
所以明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期徒刑」規定在刑法第33條第3款,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得併科」當然不得易科。
2 個已更新項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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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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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at 2013-06-18T22:29
at 2013-06-18T22:29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
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法務部部長 曾勇夫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公布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06-14 21:16:33 補充: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
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法務部部長 曾勇夫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公布
2013-06-14 21:16:39 補充: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y Delia
at 2013-06-14T22:58
at 2013-06-14T22:58
易科罰金是替代刑
罰金是主刑
(請參考刑法35條)
所以依照刑法41條規定 有期徒刑六月以下 一樣有可能易科罰金
只是可不可以 不是犯罪人說了算 而是執行科檢察官說了算
若法務部從嚴規定 不得同意酒駕易科罰金 也非不可能
但實際上 還是可以易科罰金
只是 以前 有單純罰金的選項
現在 只有有期徒刑 或有期徒刑加罰金的選項
並無直接罰金的選項
By Mary
at 2013-06-15T22:48
at 2013-06-15T22:48
By John
at 2013-06-16T01:42
at 2013-06-16T01:42
By Connor
at 2013-06-15T19:23
at 2013-06-15T19:23
圖片參考:http://www.ttcpb.gov.tw/chinese/img/0.gif
新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業經 總統於102年6月11日公布,自102年6月13日生效;交通部與內政部亦會銜修正公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條文,並與前揭刑法修正條文於102年6月13日同步實施。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條文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三。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修正重點如下:
一、駕駛人每公升0.15至0.17毫克,勸導代替舉發。
二、駕駛人每公升0.18至0.24毫克,製單舉發。
三、駕駛人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製單舉發並移送法辦。
2013-06-14 21:41:28 補充:
新聞報導有人鑽法律漏洞拒絕酒測寧可罰9萬免留刑事案底。
【台灣醒報記者蔡惠玲台北報導】酒駕新法上路首日大執法,警政署統計,13日全天取締違規酒駕全國405件,拒絕酒測31件。不少民眾擔心超標被移送法辦,寧可花錢挨罰9萬,也不願酒測留下刑事案底。學者表示,刑事案底主要影響民眾未來在辦簽證時,無法取得「良民證」。計程車工會則表示,酒駕肇事嚴重,希望警方嚴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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