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駕車酒精濃度 - 酒精
By Connor
at 2010-05-14T00:00
at 2010-05-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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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目前最新酒最駕車酒精濃度的標準是多少
吐氣酒精濃度標準
血液酒精濃度標準
各是多少?
謝謝唷
吐氣酒精濃度標準
血液酒精濃度標準
各是多少?
謝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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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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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10-05-14T07:00
at 2010-05-14T07:00
其次,參考世界各國的酒駕認定標準,駕駛人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如已達每公升O‧五五毫克(可用酒測器直接吹氣測得),或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百分之O‧一一(可由醫療人員抽血檢查得知)以上的話,駕車發生車禍的機率是一般正常駕駛人的十倍,原則上便可據以認定該駕駛人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也因如此,實務上對於酒駕行為人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而有公共危險的犯罪行為,主要便是以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O‧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O‧一一來作判斷標準。
再來,有關行政罰部分則是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該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吐氣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即每公升O‧二五毫克)時,是要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而且還要當場移置汽車並由警方保管,且須吊扣駕駛執照一年。如果因而肇事致人受傷,那麼就要吊扣駕照兩年,如果嚴重到造成他人受重傷或死亡,則要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領。所以駕駛人酒後駕車為警攔查而酒測值只要超過每公升0‧二五毫克,就會受到交通違規處罰,假如超過每公升O‧五五毫克,那麼便會同時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及上述違規處罰的規定。
不過,一個行為如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的話,依照「行政罰法」規定,只能根據刑事法律來處罰,而不能一事二罰。但行為如應處以罰鍰以外的其他種類行政罰(如吊扣、吊銷證照等處分),行政機關則可另外裁處。因此,同一酒駕行為假如已被判罰金而受到刑事處罰,那麼原則上是可免除交通違規有關罰鍰部分的處罰,但因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又特別規定,酒駕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如果低於最低罰鍰基準規定的話,還可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的部分,也就是說,被法院判的罰金數額,如果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中的最低罰鍰數額還要少,那麼監理站還可罰你不足額的部分。
舉例來說,駕駛人酒後駕駛小客車,而為警查獲時的酒測值是每公升O‧六毫克,裁罰基準表中的最低罰鍰是四萬九千五百元,如刑案被判罰金新台幣三萬元,那麼監理站便可能要你補繳一萬九千五百元的差額,至於吊扣、吊銷駕照部分則因屬於其他行政罰,監理站當然可同時加以處罰而不受影響。
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紅燈左轉視同闖紅燈)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罰新台幣1800元~5400元
機器腳踏車(期限內1800元)(30日內2700元)(30日至60日3600元)
(60日以上4500元)
小型汽車(期限內2700元)(30日內3600元)(30日至60日4500元)
(60日以上5400元)
大型車(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期限內3600元)(30日內4200元)(30日至60日4600元)(60日以上5400元)
記違規點數三點。
參考資料 http://news01.cdns.com.tw/20080127/news/gstz/T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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