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刑責與紅單問題 - 生活
By Michael
at 2009-11-17T00:00
at 2009-11-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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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
如果拒絕酒測除了罰六萬還有其他的刑責跟紅單嗎? 謝謝
如果拒絕酒測除了罰六萬還有其他的刑責跟紅單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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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All Comments
By Robert
at 2009-11-20T03:54
at 2009-11-20T03:54
請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
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
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
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拒絕酒測如上述處罰新台幣6萬元還有扣車、吊銷駕駛執照,建議拒測要考慮清楚,因為呼氣酒測不一定會超過0.25毫克(0.25-0.54開單)就算酒測值超過0.55毫克(0.55毫克以上移送法院)移送法院,經法官判處後也不一定會超過6萬元。
拒測罰則:
因為拒測所以沒有酒精濃度呼氣的測定值為多少?所以沒有刑責,但是以後如果酒駕在被抓到經移送法院,法官看到有拒測的前科可能會判的比較重。
以上供大大參考
祝順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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